革命軍籌餉約章
革命軍籌餉約章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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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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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軍籌餉約章(註一)民前一年(一九一一年)第一款凡認任軍餉至美金五元以上者,發回中華民國金幣票雙倍之數收執;民國成立之日,作民國寶通用,交納稅課,兌換實銀。第二款認任軍餉至百元以上者,除照第一款辦法之外,另行每百元記功一次,每千元記大功一次;民國成立之日,照為國立功之例,與軍士一體論功行賞。第三款凡得記大功者,於民國成立之日,可向民國政府請領一切實業優先利權。第四款以上約章,祇行於革命軍未起事之前;至革命軍起事之後,所有報效軍餉者,須照因糧局章程辦理。
中華革命軍發起人孫文立
(註一) 據「最新中國革命史」。本約章同見「黃本」及「會本」,文字略有不同。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5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用。
一 所有籌餉局經費,須要監督批准,方能動支。
一 所發捐冊,以寄到之日起,限期兩個月繳回清算,按名給發執照為憑;其捐數(註二)五元以上者,另行雙倍給發中華民國金幣票收執。
美洲金山大埠致公總堂特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最新中國革命史」鉛印本(002/32)(此書封底面脫去,版本未詳,似為民國初年印行。)。黃季陸編「總理全集」(民國三十二年眾志書局出版,及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版,以下簡稱「黃本」)列入此緣起及章程,「會本」因之,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會本」為「捐款」,今據原文及「黃本」。
革命軍籌餉約章(註一) 民前一年(一九一一年)
第一款 凡認任軍餉至美金五元以上者,發回中華民國金幣票雙倍之數收執;民國成立之日,作民國寶通用,交納稅課,兌換實銀。
第二款 認任軍餉至百元以上者,除照第一款辦法之外,另行每百元記功一次,每千元記大功一次;民國成立之日,照為國立功之例,與軍士一體論功行賞。
第三款 凡得記大功者,於民國成立之日,可向民國政府請領一切實業優先利權。
第四款 以上約章,祇行於革命軍未起事之前;至革命軍起事之後,所有報效軍餉者,須照因糧局章程辦理。
中華革命軍發起人孫文立
(註一) 據「最新中國革命史」。本約章同見「黃本」及「會本」,文字略有不同。
臨時大總統誓詞(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元旦
規章 民前一年六月――民國元年一月 二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