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制定憲法而後始可選總統
先制定憲法而後始可選總統
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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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制定憲法而後始可選總統(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八月至九月間在上海答記者問
……惟期望國會者甚切,以為國會成立後,最重之職責,應以憲法及選舉總統為要。意則以為制定憲法,尤宜較選舉總統為先。必使先有憲法而後有總統,切不可先有總統而後有憲法。蓋有憲法不患無總統,而有總統而恐終無憲法。誠以總統先憲法而產出,則今日之民國總統未必即為締造民國之人,不能尊重民國政體,受憲法之束縛,自在意中。其桀者則不使憲法成立;即其馴者,亦能厭惡其條項之束縛,而令國會遷就。其個人之意思,是無憲法與有等於無之憲法,皆由總統之選出而致,此中華民國之危機也。民國二年,國民黨失敗後,不惜變其先定憲法後舉總統之主張,以先舉總統。其結果袁氏當選,而憲法、國會隨之而毀。憲法方在審議,而先補選副總統問題又起,其結果補選之副總統,即為領銜干涉憲法、解散國會之人。此皆前車之鑒,為國會議員所宜大覺悟。是以今之國會議員,誠能先定憲法,後舉總統,則中華民國之基既歸鞏固,雖有野心者不敢冒違憲之名。然其悍然出於違憲,自有彈劾權與叛逆之罪刑隨之。吾人亦可以擁護憲法起而問罪。詎不勝於擁護臨時約法,使違法者得以反唇相稽耶?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九月九日)「孫總裁最近之政觀──主張先定憲法後選總統」條,原文開始有闕文。
國父全集
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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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其地方組織之健全,要看,最好看看他們的地方自治。不過,他們這種地方自治,官治氣息很重,是不合乎吾黨民權主義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們的某種精神和方法,在訓政時期卻很可參考,所以仍然很有考察的價值。
(註一) 據李宗黃「總理的訓示」(見重慶「掃蕩報」輯六全大會特刊,民國三十四年五月五日)。今標題據「會本」。
先制定憲法而後始可選總統(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八月至九月間在上海答記者問
……惟期望國會者甚切,以為國會成立後,最重之職責,應以憲法及選舉總統為要。意則以為制定憲法,尤宜較選舉總統為先。必使先有憲法而後有總統,切不可先有總統而後有憲法。蓋有憲法不患無總統,而有總統而恐終無憲法。
誠以總統先憲法而產出,則今日之民國總統未必即為締造民國之人,不能尊重民國政體,受憲法之束縛,自在意中。其桀者則不使憲法成立;即其馴者,亦能厭惡其條項之束縛,而令國會遷就。其個人之意思,是無憲法與有等於無之憲法,皆由總統之選出而致,此中華民國之危機也。民國二年,國民黨失敗後,不惜變其先定憲法後舉總統之主張,以先舉總統。其結果袁氏當選,而憲法、國會隨之而毀。憲法方在審議,而先補選副總統問題又起,其結果補選之副總統,即為領銜干涉憲法、解散國會之人。此皆前車之鑒,為國會議員所宜大覺悟。是以今之國會議員,誠能先定憲法,後舉總統,則中華民國之基既歸鞏固,雖有野心者不敢冒違憲之名。然其悍然出於違憲,自有彈劾權與叛逆之罪刑隨之。吾人亦可以擁護憲法起而問罪。詎不勝於擁護臨時約法,使違法者得以反唇相稽耶?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九月九日)「孫總裁最近之政觀──主張先定憲法後選總統」條,原文開始有闕文。
詩學偶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某日在粤與胡漢民朱執信等談話
中國詩之美,逾越各國,如三百篇以逮唐宋名家,有一韻數句,可演為彼方數千百言而不盡者;或以格律為束縛,不知能者以是益見工巧。至於塗飾無意味,自非好詩。然如「床前明月光」之絕句,謂妙手偶得則可,惟決非尋常人能道也。
談話 民國七年七月──九月 五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