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加坡赴庇能,重新整頓黨務
自新加坡赴庇能,重新整頓黨務
民國紀元前二年
庚戌
一九一○年
六月十三日
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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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自新加坡赴庇能(檳榔嶼)。旋遷往檳城四間店街,賃屋於得昌號。先生為適應革命之 需要,著手切實整頓黨務,重新議訂分會總章,並依照美洲及檀香山同盟會之例,改良盟書, 其格式如下:
聯盟人○○省○○府○○縣○○名當天發誓,同心協力,廢滅韃虜清朝,創立中華民國,實 行民生主義,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眾處罰。 中華革命黨黨員○○押 主盟介紹人天運年月日立
此項盟書之改良,「殊非捨重就輕,乃再加嚴密耳。其前之中間四語,今改為三語,各包一 主義,以完其說。其前之中國同盟會會員字樣,今改為中華革命黨黨員,以得名實相符,且可 避南洋各殖民地政府之干涉。蓋各殖民地有例嚴禁私會,而法、英兩殖民地前年已公認革命黨 為政治之團體,法安南送黨人出境,而英殖民地收納之是也。若同盟會之名在各殖民地皆未註 冊,彼官吏可視為私會,非如革命黨之名有案可稽也。故盟書用之為宜(美洲、檀島已一律用 之矣)。至團體與團體之往還,兩者俱可並用,隨人擇之。」「又新訂分會總章,以後免收入 會費,而多舉主盟人,以廣招徠。至地方會所之費,由會員均分擔任。」「其本部每年經費若 干,由各地分會分任,向各會員捐助至足數為度;其支部經費若干,則由所屬地之分會照前法 捐助。」(註三十八)
(註三十八) 「國父全集」第四冊,一四○──一四一頁,及一二九──一三○頁。
國父年譜
上冊
0418-0419
六月十三日(七月十九日)自新加坡赴庇能,重新整頓黨務。
先生自新加坡赴庇能(檳榔嶼)。旋遷往檳城四間店街,賃屋於得昌號。先生為適應革命之需要,著手切實整頓黨務,重新議訂分會總章,並依照美洲及檀香山同盟會之例,改良盟書,其格式如下:
聯盟人○○省○○府○○縣○○名當天發誓,同心協力,廢滅韃虜清朝,創立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眾處罰。
中華革命黨黨員○○押
主盟 介紹人
天運 年 月 日立
此項盟書之改良,「殊非捨重就輕,乃再加嚴密耳。其前之中間四語,今改為三語,各包一主義,以完其說。其前之中國同盟會會員字樣,今改為中華革命黨黨員,以得名實相符,且可避南洋各殖民地政府之干涉。蓋各殖民地有例嚴禁私會,而法、英兩殖民地前年已公認革命黨為政治之團體,法安南送黨人出境,而英殖民地收納之是也。若同盟會之名在各殖民地皆未註冊,彼官吏可視為私會,非如革命黨之名有案可稽也。故盟書用之為宜(美洲、檀島已一律用之矣)。至團體與團體之往還,兩者俱可並用,隨人擇之。」「又新訂分會總章,以後免收入會費,而多舉主盟人,以廣招徠。至地方會所之費,由會員均分擔任。」「其本部每年經費若
國父年譜民元前二年(一九一○)四十五歲四一八
干,由各地分會分任,向各會員捐助至足數為度;其支部經費若干,則由所屬地之分會照前法捐助。」(註三十八)
楊太夫人卒,享年八十三歲。
楊太夫人以清道光八年(一八二八)六月十三日生,享壽八十三歲,距辛亥光復僅一載耳。
先生自三十歲後,奔走國事,席不暇煖,未能常侍左右。太夫人隨德彰公寄居香港九龍城東頭村二十四號,病逝時,先生方自新加坡赴庇能,深以未得親視含殮為憾。由同盟會會員羅延年經紀太夫人之喪,葬於新界西貢濠涌百花林。墓碑題「香邑孫門楊氏太君墓」。(註三十九)背面有「孫山后土」碑石。
六月十四日(七月二十日)致函吳敬恆,請設法營救汪兆銘。
汪兆銘雖被判永遠監禁,同志亟欲設法營救。先生是日再致函吳敬恆,請其與歐洲同志密商營救之法,函曰:「吾黨今日有一急要問題,必須設法解決者,為謀救精衛之事。今外間已有擔任之人,惟苦不詳悉北京近情及精衛在囚之地,故先當調查確實,乃可行事,此必靠北京官場同志乃能為之。此間同志已各就所識,請為盡力,然猶恐耳目未週,今再請先生就歐洲同志
(註三十八)「國父全集」第四冊,一四○──一四一頁,及一二九──一三○頁。
(註三十九) 羅香林:「國父家世源流考」,三九頁,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六十年五月臺一版,臺北。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二年(一九一○) 四十五歲 四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