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
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
宣言及文告
002/06
1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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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國步艱難,大局岌岌,謠言蜂起,是非混淆,大借款問題尚未解決,奧國借款突然發生,宋案之主謀不明,蒙古之密約又出,軍警逮捕議員,兵隊干涉報館,意所不料之事,一月以來層見疊出,荊天棘地,人人自危,法律既無,空言無補。然議員等不能不再四陳述者,深恐謠啄之興,牽及大局,是非之亂,有損高明,即如大借款一事,國民黨之主張有三:一、違法簽約,決不承認;二、維持反對違法簽約之表決案,以擁護立法高權;三、維持借款,必限制政府用途。勵行監督財政之實,天經地美(註二),可質鬼神。乃造謠者,謂可借題發揮,坐以反抗中央之罪,謂為某人主使誣以競爭總統之名。夫借款之於總統,本絕不相關。地方詰責中央,亦事所恒有。政府借債,國民不敢過問,將來負擔果屬之誰。監督財政,議院固有天職,必謂為人指使,何輕視議員乃爾。且政府違法,事已昭然。自實質上言,借款折扣,債權主體,外人監督,條件變更,今異於昔。自形式上言,未經總統提議,未經三讀手續,未經正式通過。國會開幕,又不提交議員質問,總理及外交、財政兩總長,忽爾請假。代理總理答覆不明,祇曰請其原諒。簽約以後,輿論沸騰,政府祇將合同咨送國會,請查照備案,自認曰手續欠缺。嗟我同胞,政府如此橫蠻,即不純以法理,亦當訴諸良心,蹂躪立法,過於前清,財政紊亂,貽害於來棄。誰生厲階,誰為禍首,國人如曰可安,將來能無後悔。議員等對于違法簽約,不能不反對者此也。違法既已昭然,反對本諸天職,故兩院開議之始,對於此次違法簽約,多數反對。乃事經表決,遲之十數日,竟不咨送政府,議長為議員所挾持,真理為謠言所掩蔽。議員等以為違法簽約一事,維持借款又一事。外債積欠,非借款無以清還。中華民國之主權在民,凡募集公債,及國庫有負擔契約,必須經國會議決,載在約法,牢不可移。政府既曰請其原諒,夫所謂原諒者,非自認違法乎。又曰手續欠缺,夫手續欠缺,非顯已違法乎。議員等本擁護主權之心,防履霜堅冰之漸,維持表決案,正所以擁護立法高權,贊成借款,即所以補救財政。以共和國之原則而論,凡契約不經主權機關議決,不能有效。雖取銷原約於對外交涉,不無困難,而財政重案,加重人民負擔,當然正式交議。在議員等有擁護立法之苦心,而政府豈別無可行之塗徑。恃威相逼,謠言惑眾,果何為乎。議院等對於表決案不能不維持者此也。借款固所贊成,用途尤宜限制。一月以來,議員有收買之嫌,政府則揮金如土,金迷紙醉,試問錢從何來,民膏民脂,言之能不痛心。金錢勢力日張,道德墮落,已達極點,然此猶曰一時一事之危險也,請更以過去之事實證之。北京政府成立已逾一年,行政無進行之方針,財政無一定之計畫。海蘭鐵道,借款二千五百萬法郎;克利斯浦借款一千萬磅,奧國借款四百四十五萬磅,比國一百萬磅,各省協助中央及國民捐之收入,已不下六七百萬。八釐公債,及六釐公債之收入,銀行團之墊款,稅關及鐵路之收入,用途不明,決算無有,交通銀行及中國銀行,聞已虧空至數千萬。政府所用以掩飾國人者,曰裁兵。試問由去歲至今,兵裁幾何。各省得中央協助幾何,危言動眾,無賬可稽。美其名曰裁兵,其實則加餉。今則不僅加餉已也,而且日益加兵。變幻奇離,莫知用意。夫所謂財政者,國家財政也,私人與政府之界不明,個人機關與國家機關之權限不別。今日添一顧問,明日加一秘書,少則三四百元,多則二三千元,名目繁多,漫無制限,試問此為國家機關乎?非國家機關,而可動用國家庫帑乎?愛戴政府與愛戴個人不可混同,私人財政與國家財政,當規劃明晰。夫而後有財政之可言,有監督之可望,然此猶曰已過去之事實也。更試以現在及將來證之,論監督財政之實,行政監督為國會,司法監督為審計院。威勢所及,國會已退處無權。今之所謂審計處者,根諸命令而成,並無法律之規定。此等機關,不能獨立,自用其財而自行監督,能乎不能。政府日用以聲告國人者,曰地方不協濟中央,曰財政不能統一。試問政府對於財政,果有無計劃?行政權之分配不明,財政權之伸縮,自不能確定。地方以協助望政府,政府以窮困告地方,相處無法,以借款為唯一之目的。前之借款消耗,姑置不言,今之大借款,據合同附件,除償還外債、整理鹽務、裁撤軍隊外,行政經費,祇能維持至九月。試問至九月以後,將如之何?去歲之預算,既不能實行,現今之預算,又未交議。國務員去職及請假者,已十之六七,國家既陷於無政府之狀態,得此大宗借款,果誰負責任?羣曰臨時政府期間,不能不聽其敷衍也。試問臨時政府經過後,正式政府成立,將如之何?隱忍遷就,不顧後來。議員等雖贊成(註三)借款,而預算決算必須交議,用途必須分明,此又不能不預為聲明者也。國會成立,今已月餘矣,機關停滯,不能進行,而蓄意破壞者,欲推翻前次之表決,甘使立法機關,被行政之機關蹂躪。國本動搖,言之心痛,敢伸鄙見,敬告國人。
(註一) 據「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原標題作「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另「吳本續集」作「
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民國二年由國民黨國會議員團發布」。「黃本」作「國民黨為反對非法借款宣言」。「會本」作「國
民黨為袁世凱違法借款宣言」。各本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原文為「義」,今據「吳本續集」改。
(註三) 原文為「贊度」,今據「吳本續集」改。
國父全集
第二冊
044-046
於英國政府、國會、歐洲各國政府,並將之公諸於報端。孫逸仙。一九一三年五月二日。上海。」
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國步艱難,大局岌岌,謠言蜂起,是非混淆,大借款問題尚未解決,奧國借款突然發生,宋案之主謀不明,蒙古之密約又出,軍警逮捕議員,兵隊干涉報館,意所不料之事,一月以來層見疊出,荊天棘地,人人自危,法律既無,空言無補。然議員等不能不再四陳述者,深恐謠啄之興,牽及大局,是非之亂,有損高明,即如大借款一事,國民黨之主張有三:一、違法簽約,決不承認;二、維持反對違法簽約之表決案,以擁護立法高權;三、維持借款,必限制政府用途。勵行監督財政之實,天經地美(註二),可質鬼神。乃造謠者,謂可借題發揮,坐以反抗中央之罪,謂為某人主使誣以競爭總統之名。夫借款之於總統,本絕不相關。地方詰責中央,亦事所恒有。政府借債,國民不敢過問,將來負擔果屬之誰。監督財政,議院固有天職,必謂為人指使,何輕視議員乃爾。且政府違法,事已昭然。自實質上言,借款折扣,債權主體,外人監督,條件變更,今異於昔。自形式上言,未經總統提議,未經三讀手續,未經正式通過。國會開幕,又不提交議員質問,總理及外交、財政兩總長,忽爾請假。代理總理答覆不明,祇曰請其原諒。簽約以後,輿論沸騰,政府祇將合同咨送國會,請查照備案,自認曰手續欠缺。嗟我同胞,政府如此橫蠻,即不純以法理,亦當訴諸良心,蹂躪立法,過於前清,財政紊亂,貽害於來棄。誰生厲階,誰為禍首,國人如曰可安,將來能無後悔。議員等對于違法簽約,不能不反對者此也。違法既已昭然,反對本諸天職,故兩院開議之始,對於此次違法簽約,多數反對。乃事經表決,遲之十數日,竟不咨送政府,議長為議員所挾持,真理為謠言所掩蔽。議員等以為違法簽約一事,維持借款又一事。外債積欠,非借款無以清還。中華民國之主權在民,凡募集公債,及國庫有負擔契約,必須經國會議決,載在約法,牢不可移。政府既曰請其原諒,夫所謂原諒者,非自認違法乎。又曰手續欠缺,夫手續欠缺,非顯已違法乎。議員等本擁護主權之心,防履霜堅冰之漸,維持表決案,正所以擁護立法高權,贊成借款,即所以補救財政。以共和國之原則而論,凡契約不經主權機關議決,不能有效。雖取銷原約於對外交涉,不無困難,而財政重案,加重人民負擔,當然正式交議。
國父全集 四四
在議員等有擁護立法之苦心,而政府豈別無可行之塗徑。恃威相逼,謠言惑眾,果何為乎。議院等對於表決案不能不維持者此也。借款固所贊成,用途尤宜限制。一月以來,議員有收買之嫌,政府則揮金如土,金迷紙醉,試問錢從何來,民膏民脂,言之能不痛心。金錢勢力日張,道德墮落,已達極點,然此猶曰一時一事之危險也,請更以過去之事實證之。北京政府成立已逾一年,行政無進行之方針,財政無一定之計畫。海蘭鐵道,借款二千五百萬法郎;克利斯浦借款一千萬磅,奧國借款四百四十五萬磅,比國一百萬磅,各省協助中央及國民捐之收入,已不下六七百萬。八釐公債,及六釐公債之收入,銀行團之墊款,稅關及鐵路之收入,用途不明,決算無有,交通銀行及中國銀行,聞已虧空至數千萬。
政府所用以掩飾國人者,曰裁兵。試問由去歲至今,兵裁幾何。各省得中央協助幾何,危言動眾,無賬可稽。美其名曰裁兵,其實則加餉。今則不僅加餉已也,而且日益加兵。變幻奇離,莫知用意。夫所謂財政者,國家財政也,私人與政府之界不明,個人機關與國家機關之權限不別。今日添一顧問,明日加一秘書,少則三四百元,多則二三千元,名目繁多,漫無制限,試問此為國家機關乎?非國家機關,而可動用國家庫帑乎?愛戴政府與愛戴個人不可混同,私人財政與國家財政,當規劃明晰。夫而後有財政之可言,有監督之可望,然此猶曰已過去之事實也。更試以現在及將來證之,論監督財政之實,行政監督為國會,司法監督為審計院。威勢所及,國會已退處無權。今之所謂審計處者,根諸命令而成,並無法律之規定。此等機關,不能獨立,自用其財而自行監督,能乎不能。政府日用以聲告國人者,曰地方不協濟中央,曰財政不能統一。試問政府對於財政,果有無計劃?行政權之分配不明,財政權之伸縮,自不能確定。地方以協助望政府,政府以窮困告地方,相處無法,以借款為唯一之目的。前之借款消耗,姑置不言,今之大借款,據合同附件,除償還外債、整理鹽務、裁撤軍隊外,行政經費,祇能維持至九月。試問至九月以後,將如之何?去歲之預算,既不能實行,現今之預算,又未交議。國務員去職及請假者,已十之六七,國家既陷於無政府之狀態,得此大宗借款,果誰負責任?羣曰臨時政府期間,不能不聽其敷衍也。試問臨時政府經過後,正式政府成立,將如之何?隱忍遷就,不顧後來。議員等雖贊成(註三)借款,而預算決算必須交議,用途必須分明,此又不能不預為聲明者也。國會成立,今已月餘矣,機關停滯,不能進行,而蓄意破壞者,欲推翻前次之表決,甘使立法機關,被行政之機關蹂躪。國本動搖,言之心痛,敢
宣言及文告民國二年六月四五
伸鄙見,敬告國人。
(註一) 據「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原標題作「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另「吳本續集」作「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民國二年由國民黨國會議員團發布」。「黃本」作「國民黨為反對非法借款宣言」。「會本」作「國民黨為袁世凱違法借款宣言」。各本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原文為「義」,今據「吳本續集」改。
(註三) 原文為「贊度」,今據「吳本續集」改。
附錄: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自善後借款合同出現,政府違法籤約之問題,於以發生。欲解決此違法籤約之問題,當先攷究前參議院是否確已通過此案。查前參議院議事錄於此案有關係者,為去年九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之議事錄。九月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因病請假,副議長湯化龍代理議長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封閉議場。請國務員說明財政案之理由,國務員登壇說理由,並就席答復議員之質問。主席聲明此項條件,係政府報告之條件,並非政府提出之案,無會議之必要,請全院注意。討論結果,俟政府籌有端緒正式提出後,再行會議。十二月二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國務總理趙秉鈞報告事件,休息時間已到,主席諮詢全院停止休息,眾贊同。財政總長周學熙報告事件。張耀曾、汪榮寶、劉彥等提議,對於本案特別條款之大體,須用表決。(是請表決其大體。)主席諮詢全院,眾贊同。(可見當時係報告,非交議。如係交議,則當然討論,當然表決。何待張議員等之要求表決,又何待主席諮詢全院,得眾贊同,然後付表決耶。)第二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現在所訂合同第二款條文,已大有變更。)第五款照原案,汪榮寶提議本款能刪最好,否則作為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附議在一人以上,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此可決係贊同汪議員之動議。)第六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四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七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主席諮詢全院,其餘普通條件,毋庸表決,眾贊同。(此係贊同當日討論大體時,無須將普通條件表決,非贊同其未經提出之原文。)主席宣告散會等語。可見去年
國父全集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