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對外宣言,闡述中華民國立國精神與新政府對外立場
發表對外宣言,闡述中華民國立國精神與新政府對外立場
中華民國元年
一九一二年
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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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發表臨時大總統布告友邦宣言書。首述滿清政府罪惡;次論革命之動機,乃欲中華民國得與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誼,故不恤捐棄生命以與惡政府戰,而別建一良好者以代之。並向各友邦聲明新政府之立場:(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滿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於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於革命起事以後者,則否。(二)革命之前,滿清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其前經訂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三)凡革命以前,滿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四)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內,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五)吾人當竭盡心力,定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國家於堅定永久基礎之上,務求適合於國力之發展。(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長國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當立法之際,一以國民多數幸福為標準。(七)凡滿人安居樂業於民國法權之內者,民國當一視同仁,予以保護。(八)吾人當更張法律,改訂民刑商法及採礦規則;改良財政,蠲除工商各業種種之限制;並許國人以信教之自由。(註十七)
(註十七) 「國父全集」第二冊,二六──二七頁。
國父年譜
上冊
0550-0551
以昭大信,是所切盼。」(註十五)
同盟會總部遷設南京。
清駐外使臣陸徵祥等電請清帝退位。
一月四日 電廣東都督陳炯明,令即出師北伐。
在議和未達成前,先生對於北伐之進行,始終督飭不懈。本日特電廣東都督陳炯明,令即出兵北伐,電曰:「中央政府成立,士氣百倍,和議無論如何,北伐斷不可懈。廣東民軍勇敢素著,情願北伐者甚多,宜速進發。」(註十六)
一月五日 發表對外宣言,闡述中華民國立國精神與新政府對外立場。
先生發表臨時大總統布告友邦宣言書。首述滿清政府罪惡;次論革命之動機,乃欲中華民國得與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誼,故不恤捐棄生命以與惡政府戰,而別建一良好者以代之。並向各友邦聲明新政府之立場:(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滿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於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於革命起事以後者,則否。(二)革命之前,滿清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
(註十五)觀渡廬:「共和關鍵錄」第一篇,四九──五○頁(「近代中國史料叢編續輯」第八五六輯,文海出版 社影印出版)。
(註十六) 「國父全集」第四冊,一七四──一七五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五○
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其前經訂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三)凡革命以前,滿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四)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內,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五)吾人當竭盡心力,定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國家於堅定永久基礎之上,務求適合於國力之發展。(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長國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當立法之際,一以國民多數幸福為標準。(七)凡滿人安居樂業於民國法權之內者,民國當一視同仁,予以保護。(八)吾人當更張法律,改訂民刑商法及採礦規則;改良財政,蠲除工商各業種種之限制;並許國人以信教之自由。(註十七)
告北軍將士勿同室操戈,即時反正舉義,以統一南北。
本日,先生告北軍將士,文曰:
「民國光復十有七省,義旗雖舉,政體未立。凡對內對外諸問題,舉非有統一之機關,無以達革新之目的。此臨時政府所以不得不亟為組織者也。文以薄德,謬承公選,效忠服務,義不容辭,用是不揣綿薄,暫就臨時之任,藉以維秩序而圖進行。一俟民國會議舉行之後,政體解決,大局略定,敬當遜位,以待賢明。區區此心,天日共鑒;凡我同胞,備聞此言。惟是和平
(註十七)「國父全集」第二冊,二六──二七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