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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規約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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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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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規約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9/11/09

西元日期

1920/11/19

國父年歲

55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規約(註一)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總綱第一條本黨以實行三民主義為宗旨。第二條本黨以創立五權憲法為目的。第二章黨員第三條凡中華民國人民成年男女,與本黨宗旨相同,願確守本黨信條者,由黨員二人介紹,並具誓約於本黨,由本黨發給黨員證書,始得為本黨黨員。第四條黨員入黨時須納入黨金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但曾效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效力者,得由本部認可,免納入黨金。第五條前經入中華革命黨領有黨員證書者,得換取或補給新證書。第六條凡黨員須遵守本黨一切規則。第七條黨員不得兼入他黨,並不得自行脫黨。第八條黨員如有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審查確實議決後,得宣告除名:凡已受除名處分者不得再入本黨。第九條本黨設本部於上海,管理全黨事務。第十條本黨設支分部於國內各省區、各縣及國外之華僑所在地,並因交通上之關係得設總支部;總支部之應設地點,由本部定之。第十一條總支部、支部、分部之通則另定之。第十二條本黨總理一人,代表本黨總攬黨務。第十三條本黨本部分為總務部、黨務部、財政部、宣傳部;其他直隸本部之必要機關,得依總理命令創設之。第十四條總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掌理本黨機要;
二、管理本部庶務;
三、接洽國內外各總支部、支部、分部;
四、辦理不屬他部之事。第十五 條 黨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主管入黨事務;
二、保管誓約及冊籍;
三、調查黨員履歷。第十六 條 財政部之職務如左:
一、管理本黨度支;
二、徵收黨費及義捐;
三、調製預算及決算報告。第十七 條 宣傳部之職務如左:
一、書報編纂及譯述事項;
二、講演事項;
三、教育事項。第十八 條 各部部長承總理之命,綜理各該部事務。第十九 條 各部副部長輔助部長處理各該部事務;部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第二十 條 各部幹事長、幹事承各該部部長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務。第二十一條 各部部長、副部長任期二年。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二條 本黨每年由總理召集大會一次;其有特別重大事件,由總理召集臨時會。第二十三條 大會以總理為會長。第二十四條 大會會期由總理定之。第二十五條 大會會議、本部各部會議及特種會議,另以規則定之。第五章 黨費第二十六條 本黨黨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借債。第二十七條 本黨財政,按月由財政部長造具清冊,彙齊公佈。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部、支部、分部及總支部間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第二十九條 本規約經本部職員過半數或支部長五人以上之提議,得修改之。第三十 條 本規約自公佈之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規約」鉛印原本(413/41)。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中國國民黨中華革命黨五權憲法民黨革命黨國民黨國民黨規約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53-356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十七 條 本總章之修改,須由本部職員過半數或支部長十人以上之提議,得開大會修改之。
第十八 條 本總章自議決之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總章」鉛印原本(413/40)。

中國國民黨規約(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本黨以實行三民主義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黨以創立五權憲法為目的。

第二章 黨員
第 三 條 凡中華民國人民成年男女,與本黨宗旨相同,願確守本黨信條者,由黨員二人介紹,並具誓約於本黨,由本黨發給黨員證書,始得為本黨黨員。
第 四 條 黨員入黨時須納入黨金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但曾效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效力者,得由本部認可,免納入黨金。
第 五 條 前經入中華革命黨領有黨員證書者,得換取或補給新證書。
第 六 條 凡黨員須遵守本黨一切規則。
第 七 條 黨員不得兼入他黨,並不得自行脫黨。
第 八 條 黨員如有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審查確實議決後,得宣告除名:凡已受除名處分者不得再入本黨。

規章 民國九年十一月 三五三

第三章 機關及組織

第 九 條 本黨設本部於上海,管理全黨事務。
第 十 條 本黨設支分部於國內各省區、各縣及國外之華僑所在地,並因交通上之關係得設總支部;總支部之應設地點,由本部定之。
第十一 條 總支部、支部、分部之通則另定之。
第十二 條 本黨總理一人,代表本黨總攬黨務。
第十三 條 本黨本部分為總務部、黨務部、財政部、宣傳部;其他直隸本部之必要機關,得依總理命令創設之。
第十四 條 總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掌理本黨機要;
      二、管理本部庶務;
      三、接洽國內外各總支部、支部、分部;
      四、辦理不屬他部之事。
第十五 條 黨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主管入黨事務;
      二、保管誓約及冊籍;
      三、調查黨員履歷。
第十六 條 財政部之職務如左:
      一、管理本黨度支;
      二、徵收黨費及義捐;

國父全集 三五四

      三、調製預算及決算報告。
第十七 條 宣傳部之職務如左:
      一、書報編纂及譯述事項;
      二、講演事項;
      三、教育事項。
第十八 條 各部部長承總理之命,綜理各該部事務。
第十九 條 各部副部長輔助部長處理各該部事務;部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第二十 條 各部幹事長、幹事承各該部部長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一條 各部部長、副部長任期二年。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黨每年由總理召集大會一次;其有特別重大事件,由總理召集臨時會。
第二十三條 大會以總理為會長。
第二十四條 大會會期由總理定之。
第二十五條 大會會議、本部各部會議及特種會議,另以規則定之。

第五章 黨費
第二十六條 本黨黨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規章 民國九年十一月 三五五

      三、黨員特別捐;
      四、借債。
第二十七條 本黨財政,按月由財政部長造具清冊,彙齊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部、支部、分部及總支部間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約經本部職員過半數或支部長五人以上之提議,得修改之。
第三十 條 本規約自公佈之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規約」鉛印原本(413/41)。

頒布軍政府內政部新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一月九日
  軍政府令:茲修正軍政府內政部官制公布之。此令。

內政部官制
第 一 條 內政部設官如左:
      內政部長一人,內政部次長一人,司長二人,秘書二人,司員九人。書記官無定額,由內政部長定之。直轄局所職員另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長管理內務行政及地方自治、社會事業、勞工、教育、工地、農務、礦務、工業、漁業、商業、糧食、衛生等行政事務。
第 三 條 內政部次長幫助內政部長整理本部事務。

國父全集 三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