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各軍在市內逮捕人犯應有正式命令方得會警執行令 detail

:::

飭各軍在市內逮捕人犯應有正式命令方得會警執行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379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各軍在市內逮捕人犯應有正式命令方得會警執行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1/22

西元日期

1925/01/22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飭各軍在市內逮捕人犯應有正式命令方得會警執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部長程潛等。為令遵事:據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稱:「本年一月十三日據公安局長吳鐵城代電稱:『現在冬防吃緊,雖軍警聯絡防範,嚴密巡察,而匪徒冒軍擄劫,以及搜查騷擾、私擅逮捕等案,仍日有所聞,實於地方治安大有妨礙。茲職局為防微杜漸起見,擬請鈞處嚴定章制,此後凡軍隊在市內逮捕人犯,搜查店戶,無論何項軍隊,均須一律先報由鈞處核准,發給會警逮捕搜查命令,隨即知會該管警區驗明命令,立派員警協同辦理,以昭慎重。不得以口頭會同崗警,便可執行,而各崗警亦不得憑一面之詞會同辦理。如無命令,即係私擅逮捕搜查,各區分署不得會同辦理,際此場合,應即飛報鈞處及職局派撥軍警馳往制止,庶足以杜偽冒而防流弊。管蠡之見,如蒙採擇,仰懇咨行各軍通飭所部一體查照辦理,並請指令職局轉飭各警區遵照施行,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近日冒軍擄劫之案,時有所聞,若非設法嚴防,殊不足以保治安而全軍譽。該局長所陳各節,防範頗稱周密,尚可採擇施行,而於防務前途得收分別真偽之效。嗣後無論何軍逮捕人犯,須有該軍高級長官及職處給有此項命令方得執行,除指令公安局轉令各區署查照施行外,用特備呈鈞座俯予核准,通飭各軍查照辦理,切實施行,是否有當,尚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等即便遵照辦理,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號(民國十四年一月三十日)大元帥訓令第二十三號。

相關人名
吳鐵城程潛楊希閔
相關地名
公安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88-489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知管理粵漢鐵路事務林直勉轉知前任補送欠繳表冊嗣後造來並按清
單簽出各節更正以昭核實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為令行事:據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呈稱:「案查前奉鈞座發下粤漢鐵路收支表:十一月一日至十五日表一張,又十二月一日至二十七日表二十一張,共二十二張,當即遵照查核。惟查欠繳十一月十六至三十日表一十五張,又查現繳各表內有不合表式之處,茲逐條簽出,另列清單連同原表共二十二張呈請察核。應如何辦理之處,仍候令遵並請飭知該鐵路嗣後照辦」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候令行粤漢鐵路林管理轉知前任補送欠繳表冊,並嗣後呈送表冊須按照清單簽出各節更正造具,以昭核實可也。此令」印發外,合將原簽清單抄發,仰該管理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訓令第十九號。

飭北伐經費機關應統解軍需總局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令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等。為令遵事:查北伐軍軍費,前經令行各負擔機關,將應解軍費,繳由大本營軍需總局轉解在案。現關於此項軍費,亟待支配,合再令仰各負擔北伐軍軍費機關,務遵前令,將應行負擔之解款,統解大本營軍需總局,以便通籌支配,毋得任由各軍自行截留,以重餉需。除分令外,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十號。

飭各軍在市內逮捕人犯應有正式命令方得會警執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八八

令大本營軍政部部長程潛等。為令遵事:據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稱:「本年一月十三日據公安局長吳鐵城代電稱:『現在冬防吃緊,雖軍警聯絡防範,嚴密巡察,而匪徒冒軍擄劫,以及搜查騷擾、私擅逮捕等案,仍日有所聞,實於地方治安大有妨礙。茲職局為防微杜漸起見,擬請鈞處嚴定章制,此後凡軍隊在市內逮捕人犯,搜查店戶,無論何項軍隊,均須一律先報由鈞處核准,發給會警逮捕搜查命令,隨即知會該管警區驗明命令,立派員警協同辦理,以昭慎重。不得以口頭會同崗警,便可執行,而各崗警亦不得憑一面之詞會同辦理。如無命令,即係私擅逮捕搜查,各區分署不得會同辦理,際此場合,應即飛報鈞處及職局派撥軍警馳往制止,庶足以杜偽冒而防流弊。管蠡之見,如蒙採擇,仰懇咨行各軍通飭所部一體查照辦理,並請指令職局轉飭各警區遵照施行,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近日冒軍擄劫之案,時有所聞,若非設法嚴防,殊不足以保治安而全軍譽。該局長所陳各節,防範頗稱周密,尚可採擇施行,而於防務前途得收分別真偽之效。嗣後無論何軍逮捕人犯,須有該軍高級長官及職處給有此項命令方得執行,除指令公安局轉令各區署查照施行外,用特備呈鈞座俯予核准,通飭各軍查照辦理,切實施行,是否有當,尚乞批示祇遵」等情。
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等即便遵照辦理,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號(民國十四年一月三十日)大元帥訓令第二十三號。

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擬定組織大綱及暫行簡章請
予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如呈備案。大綱暨簡章均存。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六八號。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一月 四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