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總章
中國國民黨總章
規章
012/01/02
19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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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總章(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日
本黨為謀同志之結合,黨務之發展,以期三民主義之實施,五權憲法之創立,製定總章如左:第一章 黨員第 一 條 凡中華民國之成年男女,贊成本黨黨綱,並願確守本黨一切規章,有黨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黨願書,經本黨給與黨證者,為本黨黨員。第二章組織第二條本黨設本部,管理全黨事務。第三條本黨於各省區設總支部,各縣設支部,各鎮鄉設分部,並於國內外重要都市,得應事實之必要,酌設總支部、支部、分部或通訊處。各部處通則及各部處關係之規則另定之。第四條本黨設總理一人,代表本黨,總攬黨務。第五條本部設參議若干人,輔助總理,由總理任命之。第六條本部設置左列機關,分掌職務:
總務部 管理本黨機要文件、印信、統計及國內外各部處之接洽;並辦理不屬於他部事務。
黨務部 保管黨員願書、名冊,調查黨員履歷,並辦理入黨事宜。
財務部 管理本黨收支,並調製預算、決算報告。
宣傳部 辦理本黨出版、演講及教育事項,並檢定本黨國內外一切出版物。
交際部 辦理本黨交際上一切事項。
政治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之政治經濟狀況,並研究國內政治經濟改革計畫。
法制委員會 研究一切法律問題,並編擬各種法案。
軍事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之軍制,並研究國內軍制改革計畫。
農工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農工狀況,並研究國內農工之改進計畫。
婦女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婦女狀況,並研究國內婦女問題之解決方法。
如有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委員會。第 七 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由全體代表大會選舉倍於原額之候補人,陳請總理,分部任命之;但代表大會未成立以前,由總理任命之。第八條各部幹事若干人,由部長陳請總理任命之。第九條各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由總理任命之。第十條各部及委員會規則另定之。第十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各職員,均以二年為任期;但再被選任者,得連任。第十二條部長、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部長、副委員長代理之。若副部長、副委員長俱有事故時,由總理派員署理之。第三章會議第十三條本黨每年開國內外全體代表大會一次,如有特別重大事件,得開臨時會。第十四條本部設中央幹部會議,每月開會一次,規畫黨務,決定政策,有必要時得開臨時會。第十五條中央幹部會議以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及參議組織之。第十六條全體代表大會及中央幹部會議,均由總理召集之,開會時,總理主席。第十七條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得召集各該部及各該委員會之常會或臨時會,並於必要時,得聯合兩部或委員會以上開聯席會議。第十八條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及各項會議規則另定之。第四章經費第十九條本黨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募債。
黨員入黨金及常年捐,其數目由中央幹部會議定之。第二十 條 本黨財務,由財務部按年造具預算、決算,提出於代表大會議決之。第五章 公約第二十一條 黨員有遵守本黨黨綱及一切規章之義務,有違犯左列各款之一者,被本黨黨員正式署名揭告,經總理指定懲戒委員,組織懲戒委員會審查確實後,宣告除名。
一、背叛本黨者;
二、洩漏本黨應守之秘密者;
三、有妨害本黨名譽之行為者。第二十二條 黨員已受除名之宣告,非證明有確實忠於本黨之行為經總理特許者,不得回復黨籍。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總章經中央幹部會議或國內外全體代表五分一以上之提議,得由總理交付全體代表大會修正之。第二十四條 本總章自宣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國父手批「中國國民黨總章」原件(041/10),並標明「一月二日宣布」。宣布見「中國國民黨本部公報」第一卷第
一號(民國十二年一月十日出版)。另「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公布之件,文字略有不同。「會本」據黨史會藏國
父手改稿(041/9),與上述各件文字均有出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82-385
(丙)民生主義:防止勞資階級之不平,求社會經濟之調節,以全民之資力,開發全民之富源,其大要實施如左:
(一)國營實業:凡國中大規模之實業屬於全民,由政府經營管理之;
(二)平均地權:由國家規定土地法、使用土地法及地價稅法,以謀地權之平均;
(三)改革貨幣:革新貨幣制度,以謀國內經濟之進步。
二、五權憲法
(甲)立法權;
(乙)司法權;
(丙)行政權;
(丁)監察權;
(戊)考試權。
以五權分立為原則,完成民國更進步之憲法。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增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中國國民黨黨綱」條。
中國國民黨總章(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日
本黨為謀同志之結合,黨務之發展,以期三民主義之實施,五權憲法之創立,製定總章如左:
第一章 黨員
第 一 條 凡中華民國之成年男女,贊成本黨黨綱,並願確守本黨一切規章,有黨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黨願書,經本黨給與黨證者,為本黨黨員。
國父全集 三八二
第二章 組織
第 二 條 本黨設本部,管理全黨事務。
第 三 條 本黨於各省區設總支部,各縣設支部,各鎮鄉設分部,並於國內外重要都市,得應事實之必要,酌設總支部、支部、分部或通訊處。各部處通則及各部處關係之規則另定之。
第 四 條 本黨設總理一人,代表本黨,總攬黨務。
第 五 條 本部設參議若干人,輔助總理,由總理任命之。
第 六 條 本部設置左列機關,分掌職務:
總務部 管理本黨機要文件、印信、統計及國內外各部處之接洽;並辦理不屬於他部事務。
黨務部 保管黨員願書、名冊,調查黨員履歷,並辦理入黨事宜。
財務部 管理本黨收支,並調製預算、決算報告。
宣傳部 辦理本黨出版、演講及教育事項,並檢定本黨國內外一切出版物。
交際部 辦理本黨交際上一切事項。
政治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之政治經濟狀況,並研究國內政治經濟改革計畫。
法制委員會 研究一切法律問題,並編擬各種法案。
軍事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之軍制,並研究國內軍制改革計畫。
農工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農工狀況,並研究國內農工之改進計畫。
婦女委員會 調查國內外婦女狀況,並研究國內婦女問題之解決方法。
如有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委員會。
第 七 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由全體代表大會選舉倍於原額之候補人,陳請總理,分部任命之;但代表
規章民國十二年一月三八三
大會未成立以前,由總理任命之。
第 八 條 各部幹事若干人,由部長陳請總理任命之。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由總理任命之。
第 十 條 各部及委員會規則另定之。
第十一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各職員,均以二年為任期;但再被選任者,得連任。
第十二 條 部長、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部長、副委員長代理之。若副部長、副委員長俱有事故時,由總理派員署理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三 條 本黨每年開國內外全體代表大會一次,如有特別重大事件,得開臨時會。
第十四 條 本部設中央幹部會議,每月開會一次,規畫黨務,決定政策,有必要時得開臨時會。
第十五 條 中央幹部會議以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及參議組織之。
第十六 條 全體代表大會及中央幹部會議,均由總理召集之,開會時,總理主席。
第十七 條 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得召集各該部及各該委員會之常會或臨時會,並於必要時,得聯合兩部或委員會以上開聯席會議。
第十八 條 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及各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 條 本黨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國父全集 三八四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募債。
黨員入黨金及常年捐,其數目由中央幹部會議定之。
第二十 條 本黨財務,由財務部按年造具預算、決算,提出於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五章 公約
第二十一條 黨員有遵守本黨黨綱及一切規章之義務,有違犯左列各款之一者,被本黨黨員正式署名揭告,經總理指定懲戒委員,組織懲戒委員會審查確實後,宣告除名。
一、背叛本黨者;
二、洩漏本黨應守之秘密者;
三、有妨害本黨名譽之行為者。
第二十二條 黨員已受除名之宣告,非證明有確實忠於本黨之行為經總理特許者,不得回復黨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總章經中央幹部會議或國內外全體代表五分一以上之提議,得由總理交付全體代表大會修正之。
第二十四條 本總章自宣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國父手批「中國國民黨總章」原件(041/10),並標明「一月二日宣布」。宣布見「中國國民黨本部公報」第一卷第 一號(民國十二年一月十日出版)。另「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公布之件,文字略有不同。「會本」據黨史會藏國父手改稿(041/9),與上述各件文字均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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