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留守胡漢民精簡大本營機構令
飭留守胡漢民精簡大本營機構令
公牘
013/09/28
19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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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留守胡漢民精簡大本營機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前大本營參謀處、參軍處着即取消,另行組織留守府副官處,縮小範圍,節省經費。前之會計司、庶務科,移併於韶關大本營。此令。留守胡漢民。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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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則車輛停行,收入乏絕,於商民交通與本軍餉源固有妨礙。且慮牽涉大局,所關尤大。當經將情形面陳,祇奉鈞諭許以從權辦理。始將八月中下旬收入,先行挪支七月份全月及八月份上旬欠薪,俾資維繫而安眾情,業將收支各數列冊呈報查核在案。現在罷市風潮已熄,大局粗定,仍懇迅賜檄飭周前坐辦,將任內經手銀錢帳目迅速分別清理,以完手續而免牽混,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查該前坐辦任內經手收支各款,既未正式列帳移交,則案卷帳目多所未符,可想而知。非由該前坐辦親手辦理交代,無從檢呈。仰請鈞座仍將該前坐辦發回辦理交代。一俟交代清楚,再將該員送請鈞座發交軍事裁判所,審結違犯軍紀之罪。所有呈請發回辦理交代緣由,理合具文呈請鑒核」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候令該卸坐辦迅將任內經手收支各款列冊移交,如查有虧挪情弊,可據實呈揭,以憑交飭軍事裁判併案究追。所請發回辦理交代之處,應毋庸議。此令」印發外,合亟令仰該卸坐辦即便遵照。迅將任內經手收支款項列冊移交,勿稍延誤。切切。
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九一號。
飭留守胡漢民精簡大本營機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前大本營參謀處、參軍處着即取消,另行組織留守府副官處,縮小範圍,節省經費。前之會計司、庶務科,移併於韶關大本營。此令。留守胡漢民。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裁撤後方參謀處參軍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元帥令:本大元帥現在督師北伐,所有後方參謀處、參軍處着即裁撤。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令。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九月 三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