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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復約法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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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復約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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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規復約法宣言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5/06/09

西元日期

1916/06/09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規復約法宣言(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九日
文歸國,既以用兵之原為父老昆弟告曰:吾儕與袁氏非有私怨,為其壞約法,叛民國,是用討之,以懲不義而奠我國家。今袁氏則既自斃矣,凡百罪孽,宜與首惡之身俱盡。繼茲以往,其遂可以罷戢干戈與民休息耶?抑猶有所待耶?愛人以姑息,自偷遺患,有志者不為;而億逆不信,薄視天下,失亦如之,此文所以不敢自安於緘默也。文生而篤愛和平,亦深察我大多數國民無有嗜殺好爭之性。故辛壬之交,兵甲滿地,彼是相持,幾若敵國;而卒也以北方將帥贊成共和,使清帝退位,而戰事以解。始義者不多其伐,繼事者能共其勞,使無袁氏,則五年以還,吾民將不一見流血之禍矣。夫人類必至不平而後有爭,挾羣以爭,尤必有其職志。其為國為公,則天下從之;其為己為私,則天下棄之。今茲獨立諸省暨夫拔戟自成之軍,揭櫫約法,犯難而行,文敢表證其心理曰,是皆為國為家也,非權利也。至乃未獨立之省區,牽掣於事勢,謀人軍師不欲遽為轉移,其心亦不無可諒。然今茲戎首已逝,既不能以獨立諸省為非義而鬥之。則亦宜有所以表示其為國非私之行動,俾坦然相與而無疑,庶幾戰爭之禍可立止。
抑文非徒為一方之人言之也,自袁氏有心撓亂民國,恆謂民主必爭,假手籌安會(註二)行其篡逆。其實中國宜於民主,創制以來,為讓非爭,已昭證例。今若舉國人遵由神聖之約法,泯絕內訌,洵可為百世之模範。其反是者,則國本替而禍不忍言。且昔覘國者之讆言,謂非袁莫能統一,即非袁,中國且亂。前此正以袁氏大亂中國,今若袁死而民國因以底定,此尤我民族之光,中國之福也。袁氏凡百罪孽,皆由其以天下為私之一念而來。殘暴專制,既無不為,而又以金錢詐術濟之,以至於敗。今求治無他,一言蔽之曰,反其道而已。庶事改良,或難驟舉;至於規復約法,尊重民意機關,則惟一無二之方,無所用其躊躇者。於此時期,而猶有怙私懷偽,不顧大局之流,則國人疾之,亦將如疾袁氏。吾輩固甚不願見此不祥之人,至更遺吾國不祥之事也。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今第卑之無甚高論。吾國人亦當知功利有其大者遠者,而不在一身之權位。蓋億兆人民繫於國家,國家繁榮,則吾子子孫孫實利賴之,君子之澤,無過是者。若計量目前瑣末得失,為穴中之暗鬥,斯智者所竊笑。
吾國有六千年文明之歷史,有四萬萬之民眾,地大物博,人習勤勞,加以尚慈善、好平和、善服從之諸美德,苟能發揮而光大之,則民生日遂,國度日昌,可操左券而獲。當民國初元,五族一家,由彼之時,咸致力於建設,推究成績,必有可言。而袁氏一人為梗五歲,所由使人太息痛恨而不敢稍自暇逸者也。吾人為國,匪獨除暴撥亂而反之正,則屬有事權及夫一國優秀之分子之所任,於憂虞為國之際,懸絕大之希望於前途,則人人奮勵激昂,勉進不已。所志既閎,而末俗苟偷之弊,乃真息矣。
文志在共和,終始不二。曩昔以袁氏叛亂,故誓為民國剪滅鉅凶;今茲障礙既除,我國人當能同德一心,共趨致治之正軌,文亦將盡國民一分子之義務,為獻替之芻蕘。若夫曩日宣言,所謂袁氏未去,當與國民(註三)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註四)共荷監督之責,不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則今猶是志,亦願與國人共勉之也。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本部通告」,民國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鉛印件(048/5)。另名「孫先生六月九日宣言」。同見黨史會藏「
    民國日報抄稿」(373/9)民國五年六月九日「孫文宣言」。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假是籌安」,今據「會本」改「假手籌安會」。
(註三)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四)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相關地名
中國和平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籌安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58-060

檢索詞出現頁次

文自束髮受書,知憂國家,抱持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終始不替,所與游者亦類為守死善道之士。民國成立,五族共和,方幸其目的之達。乃袁氏推翻民國,以一姓之尊而奴視五族,此所以認為公敵,義不反顧。今是非已大白於天下之人心,自宜猛厲進行,無遺一日縱敵之患,國賊既去,民國始可圖安。若夫今後敷設之方,則當其事者所宜一切根據正確之民意,乃克有濟。文自審立身行事,早為天下共見,末俗爭奪權利之念,殆不待戒已除;惟忠於所信之主義,則初不為生死禍福而少有屈撓。袁氏未去,當與國民(註三)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註四)共荷監督之責,決不肯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唯父老昆弟察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本部通告」,民國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鉛印件(048/3)。另名為「孫先生五月九日宣言」。同見黨史會藏「民國日報抄稿」(373/9)民國五年五月九日「孫文宣言」。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法約」,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三)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四)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規復約法宣言(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九日
  文歸國,既以用兵之原為父老昆弟告曰:吾儕與袁氏非有私怨,為其壞約法,叛民國,是用討之,以懲不義而奠我國家。今袁氏則既自斃矣,凡百罪孽,宜與首惡之身俱盡。繼茲以往,其遂可以罷戢干戈與民休息耶?抑猶有所待耶?
愛人以姑息,自偷遺患,有志者不為;而億逆不信,薄視天下,失亦如之,此文所以不敢自安於緘默也。文生而篤愛和平,亦深察我大多數國民無有嗜殺好爭之性。故辛壬之交,兵甲滿地,彼是相持,幾若敵國;而卒也以北方將帥贊成共和,使清帝退位,而戰事以解。始義者不多其伐,繼事者能共其勞,使無袁氏,則五年以還,吾民將不一見流血之禍矣。夫人類必至不平而後有爭,挾羣以爭,尤必有其職志。其為國為公,則天下從之;其為己為私,則天下棄之。今茲獨立諸省暨夫拔戟自成之軍,揭櫫約法,犯難而行,文敢表證其心理曰,是皆為國為家也,非權利也。至乃未獨立之省區,牽掣於事勢,謀人軍師不欲遽為轉移,其心亦不無可諒。然今茲戎首已逝,既不能以獨立諸省為非義而鬥之。則亦宜
國父全集五八

有所以表示其為國非私之行動,俾坦然相與而無疑,庶幾戰爭之禍可立止。
  抑文非徒為一方之人言之也,自袁氏有心撓亂民國,恆謂民主必爭,假手籌安會(註二)行其篡逆。其實中國宜於民主,創制以來,為讓非爭,已昭證例。今若舉國人遵由神聖之約法,泯絕內訌,洵可為百世之模範。其反是者,則國本替而禍不忍言。且昔覘國者之讆言,謂非袁莫能統一,即非袁,中國且亂。前此正以袁氏大亂中國,今若袁死而民國因以底定,此尤我民族之光,中國之福也。袁氏凡百罪孽,皆由其以天下為私之一念而來。殘暴專制,既無不為,而又以金錢詐術濟之,以至於敗。今求治無他,一言蔽之曰,反其道而已。庶事改良,或難驟舉;至於規復約法,尊重民意機關,則惟一無二之方,無所用其躊躇者。於此時期,而猶有怙私懷偽,不顧大局之流,則國人疾之,亦將如疾袁氏。吾輩固甚不願見此不祥之人,至更遺吾國不祥之事也。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今第卑之無甚高論。
吾國人亦當知功利有其大者遠者,而不在一身之權位。蓋億兆人民繫於國家,國家繁榮,則吾子子孫孫實利賴之,君子之澤,無過是者。若計量目前瑣末得失,為穴中之暗鬥,斯智者所竊笑。
  吾國有六千年文明之歷史,有四萬萬之民眾,地大物博,人習勤勞,加以尚慈善、好平和、善服從之諸美德,苟能發揮而光大之,則民生日遂,國度日昌,可操左券而獲。當民國初元,五族一家,由彼之時,咸致力於建設,推究成績,必有可言。而袁氏一人為梗五歲,所由使人太息痛恨而不敢稍自暇逸者也。吾人為國,匪獨除暴撥亂而反之正,則屬有事權及夫一國優秀之分子之所任,於憂虞為國之際,懸絕大之希望於前途,則人人奮勵激昂,勉進不已。所志既閎,而末俗苟偷之弊,乃真息矣。
  文志在共和,終始不二。曩昔以袁氏叛亂,故誓為民國剪滅鉅凶;今茲障礙既除,我國人當能同德一心,共趨致治之正軌,文亦將盡國民一分子之義務,為獻替之芻蕘。若夫曩日宣言,所謂袁氏未去,當與國民(註三)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註四)共荷監督之責,不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則今猶是志,亦願與國人共勉之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本部通告」,民國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鉛印件(048/5)。另名「孫先生六月九日宣言」。同見黨史會藏「民國日報抄稿」(373/9)民國五年六月九日「孫文宣言」。今標題據「會本」。

宣言及文告 民國五年六月 五九

(註二) 原文為「假是籌安」,今據「會本」改「假手籌安會」。
(註三)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四)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中華革命黨本部停止黨務徵求改組辦法通告(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
  奉總理孫先生諭:本黨成立,實繼癸丑革命而起,其重要目的,在推翻專制,重造民國。迨袁賊自斃,黎大總統依法就職,因令各省黨軍停止進行。今約法規復,國會定期召集,破壞既終,建設方始,革命名義,已不復存;即一切黨務,亦應停止。至將來如何改組,有何辦法,應徵求海內外各支部分部之意見。為此,通告貴支、分部,望抒所見,以期折衷至善,無任感幸。附呈孫先生五月九日宣言及六月九日宣言,併祈察照。中華革命黨本部謹啟。通訊處:上海法界環龍路四號山田。
(註一) 據「中央黨務月刊」第四期(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出版)特載。原標題為「停止黨務徵求改組辦法通告」。
(註二) 原文無日期,應在民國五年六月間。

就陸海軍大元帥職宣言(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一日
  文以不德,忝為共和先導。民國成立,六年於茲,而梟雄釁換,頻煩不已。文不能救,自念無以對我邦人兄弟。今者叛督倡亂,權奸竊柄,國會解散,元首遷廢,此誠勇夫志士發憤倡義之時也。而遷移數月,大兵未舉,政府未立,內無以攘寇亂,外不足示友邦。文以國會諸君不釋之故,不得不統攝軍政。任職以後,唯當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復約法,以竟元年未盡之責,雪數歲無功之恥。責任在躬,不敢有貳,諸所舉措,亦唯國會諸君實匡救之。孫文白。
(註一) 據王景濂、唐乃霈編「中華民國法統遞嬗史」(民國十一年八月無錫民視社發行),以下簡稱「法統史」。原標題為「孫大元帥受職宣言」,今據「胡本」改。

國父全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