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知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隨時檢查商團槍枝彈藥以防流弊令
飭知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隨時檢查商團槍枝彈藥以防流弊令
公牘
013/02/19
1924/02/19
59
飭知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隨時檢查商團槍枝彈藥以防流弊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令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為令飭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枝領摺一案取銷,並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團長等呈請,已將原呈交由該局辦理。茲復據呈前情,除令飭廣州衛戍總司令免予查驗收費,並諭令該正副團長等即將所有槍枝種類、號碼、枝數暨子彈數目造冊,呈由該局長存案給證,並隨時受該局長檢查,以防流弊外,合行令仰該局長即便遵照辦理,仍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六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071-072
飭知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商團槍枝彈藥應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
證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令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
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枝領摺一案取銷,並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除令飭該正副團長等將所有槍枝種類、號碼、枝數暨子彈粒數造冊,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仍隨時受公安局檢查以防流弊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免予查驗收費,以順商情。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五號。
飭知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隨時檢查商團槍枝彈藥以防流弊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令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為令飭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二月七一
枝領摺一案取銷,並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團長等呈請,已將原呈交由該局辦理。茲復據呈前情,除令飭廣州衛戍總司令免予查驗收費,並諭令該正副團長等即將所有槍枝種類、號碼、枝數暨子彈數目造冊,呈由該局長存案給證,並隨時受該局長檢查,以防流弊外,合行令仰該局長即便遵照辦理,仍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六號。
飭知各軍設立中央軍需處並特任蔣尊簋為軍需總監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監督財政軍需,公布收支,曾經令辦軍需獨立,并經令設中央軍需處在案。茲特任命蔣尊簋為軍需總監,禀承大元帥,商承軍政部長統核整理海陸各軍之會計經理事宜。所有中央軍需處章程并餉需出納手續均經核定,除飭頒布外,特此通令各軍,并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理財為圖治要務,并着一律規畫妥辦。潔己奉公,用裨實際。至要。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設立中央軍需處」條。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部長葉恭綽呈擬廣東有利支付券發行細則請予備案
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如呈備案。細則(註二)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五二號。
(註二) 「大本營財政部有利支付券發行細則」,共七章四十六條。宗旨是:於軍興餉急之際,不再增加苛細捐稅;發行有利支付券總額三百萬,勸令殷富商民認購。以廣東全省沙田登記費、民產保證費及印花稅等項為還本付息基金,限二十個月內本息還清。
國父全集 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