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一律撤銷有獎義會令
飭一律撤銷有獎義會令
公牘
013/03/14
1924/03/14
59
飭一律撤銷有獎義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廣東籌餉總局總辦范石生、湘軍總司令譚延闓、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報告廣州八十字有獎義會,前經滇軍第一師師長趙成梁批准寶恒公司商人承辦,現湘軍第一軍軍長宋鶴庚、湘軍第五軍第十六旅旅長張以祥等,復先後各批准利源、天利等商人同時布告開辦,一捐三公司,恐滋紛擾等情。並據滇軍第一軍旅長曾萬鍾等灰電稱:一師伙食向恃省垣八十字有獎義會接濟,近有湘軍另招商承辦,原商束手,伙食斷絕等詞前來。各據此,查廣東籌餉總局業經成立,所有與防務經費性質相近各種收入,自應由該總局辦理,以專責成,而資統一。所有各軍先後批准廣州八十字有獎義會承商寶恒、利源、天利各公司,着即一律撤銷。至此項義會應否開辦,並各該軍原在該義會餉項內固有收入應如何劃撥之處,仰該總辦、籌餉總局總辦統籌兼顧,妥慎辦理,呈候核奪。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總辦遵照、總司令轉飭遵照、省長遵照。切切。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115-116
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四軍軍長梁鴻楷、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東路討賊軍第四軍軍長張國楨、山陝討賊軍司令路孝忱、贛軍司令李明揚、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廣東省長楊庶堪、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虎門要塞司令廖湘芸。為令飭事:近聞各軍人員有假託長官命令,在河面到處設立機關,徵收往來船隻各種捐費,巧立名目,藉端苛索,非法擾民,莫此為甚。着各軍總司令暨各統兵官長嚴行禁止,並着公安局長飭水上警察嚴密查辦,自接到命令三日後,所有省河及各屬河面,除船民自治督辦所屬機關外,一律勒令取銷,如敢違犯,軍法從事,仰該部長、司令、省長、總司令、軍長、局長、迅飭所部一體遵辦,仍將辦理情形呈復查考,並由省長署錄令出示曉諭,俾眾週知。其餘省城內外各獨立軍隊,由軍政部通行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九號。
飭一律撤銷有獎義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廣東籌餉總局總辦范石生、湘軍總司令譚延闓、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報告廣州八十字有獎義會,前經滇軍第一師師長趙成梁批准寶恒公司商人承辦,現湘軍第一軍軍長宋鶴庚、湘軍第五軍第十六旅旅長張以祥等,復先後各批准利源、天利等商人同時布告開辦,一捐三公司,恐滋紛擾等情。並據滇軍第一軍旅長曾萬鍾等灰電稱:一師伙食向恃省垣八十字有獎義會接濟,近有湘軍另招商承辦,原商束手,伙食斷絕等詞前來。各據此,查廣東籌餉總局業經成立,所有與防務經費性質相近各種收入,自應由該總局辦理,以專責成,而資統一。所有各軍先後批准廣州八十字有獎義會承商寶恒、利源、天利各公司,着即一律撤銷。至此項義會應否開辦,並各該軍原在該義會餉項內固有收入應如何劃撥之處,仰該總辦、籌餉總局總辦統籌兼顧,妥慎辦理,呈候核奪。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總辦遵照、總司令轉飭遵照、省長遵照。切切。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三月 一一五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號。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稱香安督緝局專為查緝私鹽屏蔽省配而設並
非徵收機關應由運署直接派員經管除咨復許總司令外乞察核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四四號。
飭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嚴辦黃大漢等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立令公安局吳鐵城,將黃大漢、謝德臣、朱文伯三人拘留嚴辦。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黃謝拘留後之究竟」條。黃、謝、朱三人「借黨員名義而有暴行」,又「干涉新聞紀載,殊非守法行為」。孫大元帥因此令公安局立予嚴辦,原令未署日期。所標時間係廣州「民國日報」發表日期。
派艦掃清河道不准再有巧立名目擅收保護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派出「江漢」、「江固」、「寶安」、「新安」四艦,會同大本營特派之軍隊掃清河道。無論何軍,如有勒收「保護費」情事,一律拘捕嚴辦。自此次掃清之後,永遠不准再有巧立護商名目、擅收護費。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大元帥派艦肅清河道」條。
國父全集 一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