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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處置商團總所等房屋辦法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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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處置商團總所等房屋辦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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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處置商團總所等房屋辦法函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0/23

西元日期

1924/10/23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處置商團總所等房屋辦法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鑒:今日電胡留守如下:「前日占領之商團總所分所各機關房屋,當悉行充公,縱將來商團改換名目,亦永不發還再作團所之用,當用作黨所或書報社,以為此次殉難者之紀念事績。此令。孫文。」等語。仰該會議籌辦法,以如何用各房屋為最適宜,議決即照施行為荷。孫文、十三年十月廿三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33)。

相關專有名詞
民黨國民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56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四)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3)。原函未署日期,茲據前後函日期標定。

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處置商團總所等房屋辦法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鑒:今日電胡留守如下:「前日占領之商團總所分所各機關房屋,當悉行充公,縱將來商團改換名目,亦永不發還再作團所之用,當用作黨所或書報社,以為此次殉難者之紀念事績。此令。孫文。」等語。仰該會議籌辦法,以如何用各房屋為最適宜,議決即照施行為荷。孫文、十三年十月廿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33)。

致公安局長吳鐵城告補充槍械事並囑辦好省城警察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電廣州。吳鐵城鑒:漾電悉。槍械既分配無餘,則只有待之異日耳。若果能訓練部眾成為有紀律之師,則斷不患無槍械之補充也。兄既再擔任公安局長,則宜專心致志,以鞏固後方,前方可不必兼顧矣。務望從此將省城警察改良,將四千裁為二千,加其餉給,使為有用有力之警察,與警衛軍協同動作。如能辦有成效,則我當擔任充分補充槍械便是。
孫文。敬申。(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廿四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譚延闓編「總理遺墨」第三輯影印原稿。

致胡留守漢民為黃桓事轉汪精衛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即電廣州胡留守:□密。譯轉汪精衛先生鑒:黃桓事,當待第二號信到,方可決斷。孫文、有午。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80)。

致許總司令崇智囑調張民達部來韶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許總司令汝為兄鑒:□密。敬申電悉。北方既有此變化,我非速到武漢不可,望兄速調張民達全部來韶候命,至要
國父全集五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