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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報拿獲包庇走私人犯陳兆蘭罰款除照章一半充賞外餘數擬悉撥充鹽政會議經費請核示祇遵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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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報拿獲包庇走私人犯陳兆蘭罰款除照章一半充賞外餘數擬悉撥充鹽政會議經費請核示祇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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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報拿獲包庇走私人犯陳兆蘭罰款除照章一半充賞外餘數擬悉撥充鹽政會議經費請核示祇遵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04

西元日期

1924/03/0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報拿獲包庇走私人犯陳兆蘭罰款除照章一半充賞外餘數擬悉撥充鹽政會議經費請核示祇遵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四日呈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四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九五號。

相關人名
陳兆蘭趙士覲
相關專有名詞
兩廣鹽運使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91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軍政部將後方勤務各交通機關交參謀處管轄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四日
  將本部所辦後方勤務各交通機關,交由大本營參謀處管轄。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軍車運輸之管轄」條。原令未署日期。按三月八日廣州「民國日報」載:程潛奉令後,「當即移交接管,並于支日電達在案。」又,程潛微日(五日)呈文稱:「昨奉帥令」。據此判斷,發令日期應為四日。
    令內所言之「本部」,應指大本營軍政部。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報拿獲包庇走私人犯陳兆蘭罰款除照章一半
充賞外餘數擬悉撥充鹽政會議經費請核示祇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四日
  呈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九五號。

核覆廣東籌餉總局督辦范石生呈擬組織大綱及職員名額薪津表乞予核
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四日
  呈悉。所擬「廣東籌餉總局組織大綱」暨職員名額、薪津表,均尚妥協,應准照辦。仰即知照。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九六號。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三月 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