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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將火柴捐停收具報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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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將火柴捐停收具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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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將火柴捐停收具報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9/25

西元日期

1924/09/25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將火柴捐停收具報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令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查前據廣東財政廳長陳其瑗呈稱:「火柴捐苛細病民,請予撤銷」前來。當經核准並令軍政部通行各軍,以後對於土造火柴,永遠不得巧立名目抽取捐款,以維國貨在案。茲經查得火柴檢驗所所長及各職員均經該部加委,所有收入,向係解繳該部,以充軍費,為此令仰該總司令即將火柴捐一項遵令停收具報勿違。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四八八號。

相關人名
楊希閔
相關地名
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廣東財政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387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五三號。

飭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將火柴捐停收具報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令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查前據廣東財政廳長陳其瑗呈稱:「火柴捐苛細病民,請予撤銷」前來。當經核准並令軍政部通行各軍,以後對於土造火柴,永遠不得巧立名目抽取捐款,以維國貨在案。茲經查得火柴檢驗所所長及各職員均經該部加委,所有收入,向係解繳該部,以充軍費,為此令仰該總司令即將火柴捐一項遵令停收具報勿違。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四八八號。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擬援案在省河鹽稅項下每鹽一包帶收大
洋四角撥充該校經費並擬具章程請飭鹽運使通令所屬及分諭鹽商照
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呈及章程均悉。所請着即照准,候令行兩廣鹽運使遵照辦理可也。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五四號。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據廣三鐵路管理局局長陳興漢呈報遵令減
成發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九月 三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