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蔣中正指示關於分配槍械與練兵等事函(二件)
復蔣中正指示關於分配槍械與練兵等事函(二件)
函電
013/10/23
19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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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蔣中正指示關於分配槍械與練兵等事函(二件)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一)(註一)介石兄鑒:函悉。今撮要答復如左:
一、我必要湘軍及朱培德部完全(註二)出發後,乃能回省,大約要十日左右。
一、大本營決定在韶練兵,地址最好在馬壩、南華寺之間,此地水土衛生極佳。
一、槍枝之處置,當不能照第二議全交汝為,因彼未曾照我所定之計畫施行也(指奸商奸兵同時要對付言)。
一、練兵一事為今日根本之圖,槍枝處分當以此事為準,若用五千,則可以三千為北伐之用。如完全皆為練兵之用,則當不能移作他用。汝為果要一式之槍,可着之先整頓其部隊。若能汰劣留良,得一萬則可給與一萬,得二萬亦可給與二萬,因俄船已來過此地,以後再來,當更容易。如我確有可靠之兵,要槍來用,以後不成問題。此頭一批之械,不過到來一試耳。以後只要問我有人耳,必可源源接濟也。
其他之事,兄所見甚是。至於北伐出兵,此間自樊部出發而後,已使贛敵疲於奔命。昨日何雪竹部始能繼續出發;如此出兵,當然正犯(註三)兵家各個擊破之所忌。然樊鍾秀竟然冒此忌而出,未見敵有何能力擊破也。吾料湘軍與朱部一出,則贛南全部必為我有也。此答。孫文。
再留備東江之七九子彈,當要撥五拾萬為湘軍出贛之用。此物一到,湘軍即發,幸勿延遲,至要至要,現在只欠朱部出發費耳。若此小款有着,則頭一起之北伐軍可完全出發矣。又及。文。(二)(註四)介石兄鑒:今早收到專人帶來之信,匆匆作答,趕車寄回,尚有未盡之話。兄言兩月內可練一支勁旅,如現時已經開始訓練,則不必移訓練地到韶,因遷移費時,則兩月斷難成就。果期兩月可用,則就現地加工便可。又所練之隊為數幾何,五千乎?抑八千乎?如是五千,則所餘之三千槍,必要即日運韶,以利北伐。因趙成梁部在韶,已練就徒手兵數千,彼要求加槍貳千,必即日北伐,不求出發費。李國柱(湖南最熱心之革命同志)亦需步槍一千,令他編入朱培德部內。如此則趙成梁一部有槍四千,朱培德一部有槍四千,湘軍有槍萬貳千,此三部共槍貳萬(其他不計),向江西進取,未有不成功也。江西得後,則湖南不成問題;然後再合滇唐、川熊、黔袁會師武漢,以窺中原,曹吳不足平也。
兄之新軍兩月練好之後,立調來韶,聽我差遣。若西南局面日有發展,當先鞏固西南,然後再圖西北。且最好能由西南打開一聯絡西北之交通線,如陝甘等地,則西北之經營,乃容易入手。蓋西北所欠者在人,如無捷徑可通,專靠繞道海外,殊屬艱難也。三千槍能速運來否?切望即答。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原函未署日期,茲據前後函日期標定。
(註二) 原文為「全完」,今據「會本」改。以下同。
(註三) 原文為「犯正」,今據「會本」改。
(註四)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3)。原函未署日期,茲據前後函日期標定。
國父全集
第五冊
554-556
復許世英告贛粵等地軍情並詢來書所言能否實踐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靜仁先生左右:得香港寄書,復得抵滬電示,極慰。馬子貞來滬,團結各部,想有效力。奉軍屢勝,我軍亦大舉入贛,賊不足平也。商團蓄謀叛逆,政府已屢加容忍,而終不悛,不得已以武力解散,現已敉平;然為所牽制,已不少矣。東江尚無動作,來書所言,果能實踐否?津滬消息,望時相聞。專復,即頌近祺。孫文、十三年十月廿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49/380)。
致古部長應芬令查辦電力公司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萬萬火急。廣州古部長鑒:2450密。對於電力公司,如查確果有侵吞公家紅利等事,當要按法嚴辦;如再有不服法律,仍復圖賴,只有將產業充公,以償公款。此令!孫文。漾午。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77)。
復蔣中正指示關於分配槍械與練兵等事函(二件)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
(一)(註一)
介石兄鑒:函悉。今撮要答復如左:
一、我必要湘軍及朱培德部完全(註二)出發後,乃能回省,大約要十日左右。
一、大本營決定在韶練兵,地址最好在馬壩、南華寺之間,此地水土衛生極佳。
一、槍枝之處置,當不能照第二議全交汝為,因彼未曾照我所定之計畫施行也(指奸商奸兵同時要對付言)。
一、練兵一事為今日根本之圖,槍枝處分當以此事為準,若用五千,則可以三千為北伐之用。如完全皆為練兵之用,則當不能移作他用。汝為果要一式之槍,可着之先整頓其部隊。若能汰劣留良,得一萬則可給與一萬,得二萬亦可給
國父全集五五四
與二萬,因俄船已來過此地,以後再來,當更容易。如我確有可靠之兵,要槍來用,以後不成問題。此頭一批之械,不過到來一試耳。以後只要問我有人耳,必可源源接濟也。
其他之事,兄所見甚是。至於北伐出兵,此間自樊部出發而後,已使贛敵疲於奔命。昨日何雪竹部始能繼續出發;如此出兵,當然正犯(註三)兵家各個擊破之所忌。然樊鍾秀竟然冒此忌而出,未見敵有何能力擊破也。吾料湘軍與朱部一出,則贛南全部必為我有也。此答。孫文。
再留備東江之七九子彈,當要撥五拾萬為湘軍出贛之用。此物一到,湘軍即發,幸勿延遲,至要至要,現在只欠朱部出發費耳。若此小款有着,則頭一起之北伐軍可完全出發矣。又及。文。
(二)(註四)
介石兄鑒:今早收到專人帶來之信,匆匆作答,趕車寄回,尚有未盡之話。兄言兩月內可練一支勁旅,如現時已經開始訓練,則不必移訓練地到韶,因遷移費時,則兩月斷難成就。果期兩月可用,則就現地加工便可。又所練之隊為數幾何,五千乎?抑八千乎?如是五千,則所餘之三千槍,必要即日運韶,以利北伐。因趙成梁部在韶,已練就徒手兵數千,彼要求加槍貳千,必即日北伐,不求出發費。李國柱(湖南最熱心之革命同志)亦需步槍一千,令他編入朱培德部內。如此則趙成梁一部有槍四千,朱培德一部有槍四千,湘軍有槍萬貳千,此三部共槍貳萬(其他不計),向江西進取,未有不成功也。江西得後,則湖南不成問題;然後再合滇唐、川熊、黔袁會師武漢,以窺中原,曹吳不足平也。
兄之新軍兩月練好之後,立調來韶,聽我差遣。若西南局面日有發展,當先鞏固西南,然後再圖西北。且最好能由西南打開一聯絡西北之交通線,如陝甘等地,則西北之經營,乃容易入手。蓋西北所欠者在人,如無捷徑可通,專靠繞道海外,殊屬艱難也。三千槍能速運來否?切望即答。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原函未署日期,茲據前後函日期標定。
(註二) 原文為「全完」,今據「會本」改。以下同。
(註三) 原文為「犯正」,今據「會本」改。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五五五
(註四)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3)。原函未署日期,茲據前後函日期標定。
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處置商團總所等房屋辦法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鑒:今日電胡留守如下:「前日占領之商團總所分所各機關房屋,當悉行充公,縱將來商團改換名目,亦永不發還再作團所之用,當用作黨所或書報社,以為此次殉難者之紀念事績。此令。孫文。」等語。仰該會議籌辦法,以如何用各房屋為最適宜,議決即照施行為荷。孫文、十三年十月廿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33)。
致公安局長吳鐵城告補充槍械事並囑辦好省城警察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電廣州。吳鐵城鑒:漾電悉。槍械既分配無餘,則只有待之異日耳。若果能訓練部眾成為有紀律之師,則斷不患無槍械之補充也。兄既再擔任公安局長,則宜專心致志,以鞏固後方,前方可不必兼顧矣。務望從此將省城警察改良,將四千裁為二千,加其餉給,使為有用有力之警察,與警衛軍協同動作。如能辦有成效,則我當擔任充分補充槍械便是。
孫文。敬申。(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廿四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譚延闓編「總理遺墨」第三輯影印原稿。
致胡留守漢民為黃桓事轉汪精衛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即電廣州胡留守:□密。譯轉汪精衛先生鑒:黃桓事,當待第二號信到,方可決斷。孫文、有午。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80)。
致許總司令崇智囑調張民達部來韶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許總司令汝為兄鑒:□密。敬申電悉。北方既有此變化,我非速到武漢不可,望兄速調張民達全部來韶候命,至要
國父全集五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