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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各收入機關將北伐軍伙食給養費等悉交大本營會計司收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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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各收入機關將北伐軍伙食給養費等悉交大本營會計司收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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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各收入機關將北伐軍伙食給養費等悉交大本營會計司收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0

西元日期

1924/1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着各收入機關將北伐軍伙食給養費等悉交大本營會計司收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為令遵事:所有各收入機關擔任北伐軍伙食給養等費,着于十一月起,悉數交大本營會計司收,由會計司解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除分令外,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北伐軍費由會計司收解,帥令着於十一月起」條。令稱十一月起辦理,發令時
    間應在十月。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會計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26-427

檢索詞出現頁次

公開路款議決案
  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七時假座南堤小憇會議公開路款議決案。
列席者 滇軍總司令部參謀長周自得、湘軍總司令部軍需正龍安華、西路討賊軍總司令部軍需處宋主任、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管理粤漢鐵路事務陳興漢。
議決三項:
(一)每日粤漢鐵路收入車利,暫以四六支配,軍費占四成,養路費占六成。
(二)軍費每日大本營一千三百元,滇軍總部一千元,西路討賊軍總部五百元,建部二百元(已併入大本營會計司收);以上四處額數將每日所收四成之款平均支配,但滇軍總部每日所分之款連同附加費不及一千元,則由大本營會計司應派之款內填足(非常時期不在此例),餘歸會計司收。
(三)附加軍費係臨時專案,與路款無關,仍照原案辦理。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韶字第十五號。

着中央銀行定期取消貴幣百元加一之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
  大元帥令:着中央銀行行長由十一月一日起,取消中央銀行貴幣每百元加一之稅。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中央銀行通告」條,原報標題脫漏一「告」字。帥令既稱自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本令當在十月。

着各收入機關將北伐軍伙食給養費等悉交大本營會計司收交建國北伐
軍總司令支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

國父全集 四二六

為令遵事:所有各收入機關擔任北伐軍伙食給養等費,着于十一月起,悉數交大本營會計司收,由會計司解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除分令外,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北伐軍費由會計司收解,帥令着於十一月起」條。令稱十一月起辦理,發令時間應在十月。

核覆廣東省長胡漢民呈請嚴剿各江股匪嚴禁各軍抽收貨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呈悉。各江匪風不靖,軍隊沿途苛征,直接為害商旅,間接妨礙稅收,自非嚴行剿辦申禁,不能使交通恢復,商貨流通,善後委員會議決各項,洵能洞見癥結,知所先務。仰候令行南番順剿匪司令,責令協同江海防各艦,嚴剿各江股匪,剋期肅清。一面仍由該省長轉飭江海防艦司令遵知,責成江防司令趕將段艦規復。並候通令各軍,即日將所部濫設之護商機關實行撤銷,不得再行抽收貨捐及保護費,違者即由剿匪司令作為土匪剿辦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二號。

飭南番順剿匪司令協同剿匪並即撤銷護商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令建國湘軍總司令譚延闓等。為令飭事:據廣東省長胡漢民呈稱:「查近日省鄉交通梗塞,商貨停滯,直接使商人停止營業,間接影響國家稅收,揆厥原因,一由各江匪患未清,來往船隻時被劫擾,一由各軍濫設機關,抽收各種貨捐護費,商人苦於征歛重叠,負擔過鉅,遂致相戒裹足,雖經省長隨時咨飭營縣嚴剿匪徒,制止苛抽,並迭奉帥令撤銷私設護商機關,嚴禁勒抽捐費;然匪徒此拿彼竄,出沒靡常,各私設徵收機關亦隨撤隨復,莫可究詰。現在冬防將屆,又值籌辦廣州市善後之際,自應將匪患設法弭息,蠲除煩苛,以便商旅而維治安。茲由廣州市善後委員會議決嚴剿各江股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月――十一月四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