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滇軍勿擅提粵漢路附加軍費令
飭滇軍勿擅提粵漢路附加軍費令
公牘
013/02/09
19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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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滇軍勿擅提粵漢路附加軍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九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案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稱:「為呈請事:竊職路附加軍費,前經呈奉鈞座核准分別撥交滇湘兩軍總司令在案。乃昨據韶州站電稱:奉滇軍第一師司令部令,略以該附加軍費須繳駐韶師部,勿得抗延,致干未便。等因,如何辦理,乞復示遵等情。據此,當經面謁鈞座請示辦理,並奉面令准令飭該師長毋得干預路政有案。即日又據韶州站電稱:現滇軍第一師高副官帶隊到站,聲稱奉趙師長命令,附加軍費須即解繳師部,無論如何,不得抗阻,敝站無力再爭,迫得將韶站所收之附加軍費陸百柒拾肆元壹毫陸仙強被提去。並高副官聲稱,此後每日韶站所收之附加軍費,仍須每日繳交師部,無得玩視等語。謹電奉聞,等情。據此,理合呈懇鈞座察核,迅賜將辦法指令祇遵」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查粤漢路附加軍費,前經本大元帥於該管理呈內明白指令指定用途在案,據呈各情,仰候令飭滇軍楊總司令轉飭第一師,勿得違令擅提,致紊財政,此令。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辦理,仍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五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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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悉。查粤漢路附加軍費,前經本大元帥於該管理呈內明白指令指定用途在案。據呈各情,仰候令飭滇軍楊總司令(註二)轉飭該第一師勿得違令擅提,致紊財政。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三一號。
(註二) 滇軍楊總司令即楊希閔。
飭滇軍勿擅提粵漢路附加軍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九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案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稱:「為呈請事:竊職路附加軍費,前經呈奉鈞座核准分別撥交滇湘兩軍總司令在案。乃昨據韶州站電稱:奉滇軍第一師司令部令,略以該附加軍費須繳駐韶師部,勿得抗延,致干未便。等因,如何辦理,乞復示遵等情。據此,當經面謁鈞座請示辦理,並奉面令准令飭該師長毋得干預路政有案。即日又據韶州站電稱:現滇軍第一師高副官帶隊到站,聲稱奉趙師長命令,附加軍費須即解繳師部,無論如何,不得抗阻,敝站無力再爭,迫得將韶站所收之附加軍費陸百柒拾肆元壹毫陸仙強被提去。並高副官聲稱,此後每日韶站所收之附加軍費,仍須每日繳交師部,無得玩視等語。謹電奉聞,等情。據此,理合呈懇鈞座察核,迅賜將辦法指令祇遵」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查粤漢路附加軍費,前經本大元帥於該管理呈內明白指令指定用途在案,據呈各情,仰候令飭滇軍楊總司令轉飭第一師,勿得違令擅提,致紊財政,此令。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辦理,仍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五號。
核覆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遵令議復南雄籌措軍米出力紳商曾攀榮等
應得獎章乞予核准施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國父全集 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