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同盟會總章
中國同盟會總章
規章
-006/04/13
190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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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同盟會總章(註一)民前六年四月十三日(一九○六年五月七日)改訂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同盟會」,設本部於東京,設支部於各地。第二條本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第三條凡願入本會者,須遵本會定章,立盟書,繳入會捐一元,發給會員憑據。第四條凡各地會員盟書,均須交至本會收存。第五條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會相同,願聯為一體者,概認為同盟會會員,但各繳入會捐一元,一律發給會員憑據。第六條凡會員皆有實行本會宗旨,擴充勢力,紹介同志之責任。第七條凡會員皆得選舉、被選舉為總理及議員及各地分會長;被指任為執行部職員及支部部長。第八條本會設總理一人,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四年更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第九條總理對於會外有代表本會之權,對於會內有執行事務之權,節制執行部各員,得提議於議會,並批駁議案。第十條執行部設庶務、內務、書記、會計、調查六科。庶務、內務、外務、會計,每科職員各一人;書記科職員無定數;調查科設科長一人,科員無定數。各科職員均由總理指任,並分配其權限;但調查科員,由總理
與該科長指任。第 十一 條 議事部議員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以三十人為限,每年公舉一次。第 十二 條 議事部有議本會規則之權。第 十三 條 凡選舉總理及議員,以本部當地為選舉區。第 十四 條 凡在本部當地之會員,有擔任本部經費之責。第 十五 條 本部當地之會員得按省設立分會,公舉會長;但須受本部之統轄。第 十六 條 本會支部於國內分五部,國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統轄,其區畫如左:
西部――重慶――貴州、新疆、西藏、四川、甘肅。
東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
國內之部 中部――漢口――河南、湖北、江西、湖南。
南部――香港――雲南、廣東、廣西、福建。
北部――烟台――蒙古、直隸、陝西、東三省、山西、山東。
南洋――新嘉坡――英、荷屬地及緬甸、安南、暹羅。
國外之部 歐洲――比利時京城――歐洲各國。
美洲――金山大埠――南北美洲。
檀島――檀山大埠――檀香山羣島。第 十七 條 各支部皆須遵守本部總章,其自定規則須經本部議事部決議,總理批准,方得施行。第 十八 條 各支部皆設部長一人,由總理指任。第 十九 條 各支部當地會員有擔任該支部經費之責。第 二十 條 各支部每月須報告一次於本部。第二十一條 各支部及其所屬分會會員盟書及入會捐一元,皆由支部長繳交本部,換給會員憑據,轉交本人收執。第二十二條 各地分會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統轄。第二十三條 各分會會長由該分會會員選舉。第二十四條 總章改良,須有會員五十人以上,或議員十人以上,或執行部提議於議事部,經議事部決議後,由總理開職員會修改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鄧慕韓「中國同盟會總章」抄本(335/20)。本件鄧慕韓誌云:「按此章程原用油印印成,在陳少白同志處獲得。謹
抄錄以備編纂黨史時採擇。」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51-253
聯繫暗號
問:何處人?
答:漢人。
問:何物?
答:中國物。
問:何事?
答:天下事。
(註一) 盟書據「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上卷;聯繫暗號據鄒魯編著「中國國民黨史稿」(民國三十三年上海商務印書館增訂版)。按:「國父全集」第二冊宣言文告,載有孫先生盟書,此處增聯繫暗號一段。
中國同盟會總章(註一) 民前六年四月十三日(一九○六年五月七日)改訂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同盟會」,設本部於東京,設支部於各地。
第 二 條 本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
第 三 條 凡願入本會者,須遵本會定章,立盟書,繳入會捐一元,發給會員憑據。
第 四 條 凡各地會員盟書,均須交至本會收存。
第 五 條 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會相同,願聯為一體者,概認為同盟會會員,但各繳入會捐一元,一律發給會員憑據。
第 六 條 凡會員皆有實行本會宗旨,擴充勢力,紹介同志之責任。
第 七 條 凡會員皆得選舉、被選舉為總理及議員及各地分會長;被指任為執行部職員及支部部長。
規章 民前七年六月――六年四月 二五一
第 八條 本會設總理一人,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四年更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
第 九條 總理對於會外有代表本會之權,對於會內有執行事務之權,節制執行部各員,得提議於議會,並批駁議案。
第 十條 執行部設庶務、內務、書記、會計、調查六科。庶務、內務、外務、會計,每科職員各一人;書記科職員無定數;調查科設科長一人,科員無定數。各科職員均由總理指任,並分配其權限;但調查科員,由總理與該科長指任。
第十一條 議事部議員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以三十人為限,每年公舉一次。
第十二條 議事部有議本會規則之權。
第十三條 凡選舉總理及議員,以本部當地為選舉區。
第十四條 凡在本部當地之會員,有擔任本部經費之責。
第十五條 本部當地之會員得按省設立分會,公舉會長;但須受本部之統轄。
第十六條 本會支部於國內分五部,國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統轄,其區畫如左:
西部――重慶――貴州、新疆、西藏、四川、甘肅。
東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
國內之部 中部――漢口――河南、湖北、江西、湖南。
南部――香港――雲南、廣東、廣西、福建。
北部――烟台――蒙古、直隸、陝西、東三省、山西、山東。
南洋――新嘉坡――英、荷屬地及緬甸、安南、暹羅。
國外之部 歐洲――比利時京城――歐洲各國。
美洲――金山大埠――南北美洲。
檀島――檀山大埠――檀香山羣島。
國父全集 二五二
第十七 條 各支部皆須遵守本部總章,其自定規則須經本部議事部決議,總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 條 各支部皆設部長一人,由總理指任。
第十九 條 各支部當地會員有擔任該支部經費之責。
第二十 條 各支部每月須報告一次於本部。
第二十一條 各支部及其所屬分會會員盟書及入會捐一元,皆由支部長繳交本部,換給會員憑據,轉交本人收執。
第二十二條 各地分會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統轄。
第二十三條 各分會會長由該分會會員選舉。
第二十四條 總章改良,須有會員五十人以上,或議員十人以上,或執行部提議於議事部,經議事部決議後,由總理開職員會修改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鄧慕韓「中國同盟會總章」抄本(335/20)。本件鄧慕韓誌云:「按此章程原用油印印成,在陳少白同志處獲得。謹抄錄以備編纂黨史時採擇。」
手批中國同盟會分會總章(註一) 民前四年(一九○八年)秋
一、本會定名為 中國同盟會,直接受 支部之統轄。
一、本會以實行贊助中國革命事業為職志。
一、本會會員須謹奉宗旨,親寫盟書,當天宣誓,以表真誠。
一、本會公舉如下職員以司理會中事務:
正會長一名 中文書記 名 理財 名 調查員 名
副會長一名 英文書記一名 核數一名 幹事員 名
一、本會職員,定例每年選舉一次,並每遇會員增至一倍時選舉一次。
規章 民前六年四月――四年秋 二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