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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同盟會總章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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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同盟會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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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同盟會總章

生平歷程
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6/04/13

西元日期

1906/05/07

國父年歲

41

全文內容

中國同盟會總章(註一)民前六年四月十三日(一九○六年五月七日)改訂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同盟會」,設本部於東京,設支部於各地。第二條本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第三條凡願入本會者,須遵本會定章,立盟書,繳入會捐一元,發給會員憑據。第四條凡各地會員盟書,均須交至本會收存。第五條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會相同,願聯為一體者,概認為同盟會會員,但各繳入會捐一元,一律發給會員憑據。第六條凡會員皆有實行本會宗旨,擴充勢力,紹介同志之責任。第七條凡會員皆得選舉、被選舉為總理及議員及各地分會長;被指任為執行部職員及支部部長。第八條本會設總理一人,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四年更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第九條總理對於會外有代表本會之權,對於會內有執行事務之權,節制執行部各員,得提議於議會,並批駁議案。第十條執行部設庶務、內務、書記、會計、調查六科。庶務、內務、外務、會計,每科職員各一人;書記科職員無定數;調查科設科長一人,科員無定數。各科職員均由總理指任,並分配其權限;但調查科員,由總理
與該科長指任。第 十一 條 議事部議員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以三十人為限,每年公舉一次。第 十二 條 議事部有議本會規則之權。第 十三 條 凡選舉總理及議員,以本部當地為選舉區。第 十四 條 凡在本部當地之會員,有擔任本部經費之責。第 十五 條 本部當地之會員得按省設立分會,公舉會長;但須受本部之統轄。第 十六 條 本會支部於國內分五部,國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統轄,其區畫如左:
 西部――重慶――貴州、新疆、西藏、四川、甘肅。
 東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
國內之部 中部――漢口――河南、湖北、江西、湖南。
 南部――香港――雲南、廣東、廣西、福建。
 北部――烟台――蒙古、直隸、陝西、東三省、山西、山東。
 南洋――新嘉坡――英、荷屬地及緬甸、安南、暹羅。
國外之部 歐洲――比利時京城――歐洲各國。
 美洲――金山大埠――南北美洲。
 檀島――檀山大埠――檀香山羣島。第 十七 條 各支部皆須遵守本部總章,其自定規則須經本部議事部決議,總理批准,方得施行。第 十八 條 各支部皆設部長一人,由總理指任。第 十九 條 各支部當地會員有擔任該支部經費之責。第 二十 條 各支部每月須報告一次於本部。第二十一條 各支部及其所屬分會會員盟書及入會捐一元,皆由支部長繳交本部,換給會員憑據,轉交本人收執。第二十二條 各地分會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統轄。第二十三條 各分會會長由該分會會員選舉。第二十四條 總章改良,須有會員五十人以上,或議員十人以上,或執行部提議於議事部,經議事部決議後,由總理開職員會修改之。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鄧慕韓「中國同盟會總章」抄本(335/20)。本件鄧慕韓誌云:「按此章程原用油印印成,在陳少白同志處獲得。謹
    抄錄以備編纂黨史時採擇。」

相關人名
烟台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山西山東中國比利時北江安南安徽江西江蘇西湖西藏東三省東京河南金山金山大埠南洋美洲重慶香山香港浙江烟臺陝西湖北湖南貴州雲南新疆漢口福建蒙古廣西廣東歐洲緬甸暹羅檀香山檀島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同盟會中國同盟會總章同盟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51-253

檢索詞出現頁次

聯繫暗號

  問:何處人?
  答:漢人。
  問:何物?
  答:中國物。
  問:何事?
  答:天下事。
(註一) 盟書據「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上卷;聯繫暗號據鄒魯編著「中國國民黨史稿」(民國三十三年上海商務印書館增訂版)。按:「國父全集」第二冊宣言文告,載有孫先生盟書,此處增聯繫暗號一段。

中國同盟會總章(註一) 民前六年四月十三日(一九○六年五月七日)改訂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同盟會」,設本部於東京,設支部於各地。
第 二 條 本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
第 三 條 凡願入本會者,須遵本會定章,立盟書,繳入會捐一元,發給會員憑據。
第 四 條 凡各地會員盟書,均須交至本會收存。
第 五 條 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會相同,願聯為一體者,概認為同盟會會員,但各繳入會捐一元,一律發給會員憑據。
第 六 條 凡會員皆有實行本會宗旨,擴充勢力,紹介同志之責任。
第 七 條 凡會員皆得選舉、被選舉為總理及議員及各地分會長;被指任為執行部職員及支部部長。

規章 民前七年六月――六年四月 二五一

第 八條 本會設總理一人,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四年更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
第 九條 總理對於會外有代表本會之權,對於會內有執行事務之權,節制執行部各員,得提議於議會,並批駁議案。
第 十條 執行部設庶務、內務、書記、會計、調查六科。庶務、內務、外務、會計,每科職員各一人;書記科職員無定數;調查科設科長一人,科員無定數。各科職員均由總理指任,並分配其權限;但調查科員,由總理與該科長指任。
第十一條 議事部議員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以三十人為限,每年公舉一次。
第十二條 議事部有議本會規則之權。
第十三條 凡選舉總理及議員,以本部當地為選舉區。
第十四條 凡在本部當地之會員,有擔任本部經費之責。
第十五條 本部當地之會員得按省設立分會,公舉會長;但須受本部之統轄。
第十六條 本會支部於國內分五部,國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統轄,其區畫如左:
          西部――重慶――貴州、新疆、西藏、四川、甘肅。
          東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
     國內之部 中部――漢口――河南、湖北、江西、湖南。
          南部――香港――雲南、廣東、廣西、福建。
          北部――烟台――蒙古、直隸、陝西、東三省、山西、山東。
          南洋――新嘉坡――英、荷屬地及緬甸、安南、暹羅。
     國外之部 歐洲――比利時京城――歐洲各國。
          美洲――金山大埠――南北美洲。
          檀島――檀山大埠――檀香山羣島。

國父全集 二五二

第十七 條 各支部皆須遵守本部總章,其自定規則須經本部議事部決議,總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 條 各支部皆設部長一人,由總理指任。
第十九 條 各支部當地會員有擔任該支部經費之責。
第二十 條 各支部每月須報告一次於本部。
第二十一條 各支部及其所屬分會會員盟書及入會捐一元,皆由支部長繳交本部,換給會員憑據,轉交本人收執。
第二十二條 各地分會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統轄。
第二十三條 各分會會長由該分會會員選舉。
第二十四條 總章改良,須有會員五十人以上,或議員十人以上,或執行部提議於議事部,經議事部決議後,由總理開職員會修改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鄧慕韓「中國同盟會總章」抄本(335/20)。本件鄧慕韓誌云:「按此章程原用油印印成,在陳少白同志處獲得。謹抄錄以備編纂黨史時採擇。」

手批中國同盟會分會總章(註一) 民前四年(一九○八年)秋
  一、本會定名為  中國同盟會,直接受  支部之統轄。
  一、本會以實行贊助中國革命事業為職志。
  一、本會會員須謹奉宗旨,親寫盟書,當天宣誓,以表真誠。
  一、本會公舉如下職員以司理會中事務:
    正會長一名  中文書記 名  理財 名  調查員 名
    副會長一名  英文書記一名  核數一名  幹事員 名
  一、本會職員,定例每年選舉一次,並每遇會員增至一倍時選舉一次。

規章 民前六年四月――四年秋 二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