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宣誓條例
軍人宣誓條例
規章
013/06
19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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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宣誓條例第 一 條 軍人宣誓禮節及方法依本條例施行。第 二 條 軍政部各級司令部及各軍事機關由各該官長先行宣誓,然後監督所屬各員依次行之。第 三 條 各部隊每團或營連為一組,由團長或營連長先行宣誓,然後監督各員兵依次行之。第 四 條 軍人宣誓時,向國旗黨旗脫帽行三鞠躬禮,高聲宣讀誓詞,宣畢鞠躬禮退下。第 五 條 部隊宣誓時,整隊向國旗及軍旗脫帽行三鞠躬禮,由右翼第一名起依次高聲宣讀誓詞,讀畢行鞠躬禮退下。第 六 條 各部隊宣誓後,將宣誓日期並造箕斗名冊報告直屬長官。第 七 條 各級司令部及各軍事機關長官於所屬全部宣誓完畢後,將箕斗冊彙送軍政部存案。第 八 條 軍政部長於全體宣誓完畢後,將辦理情形呈報大元帥。第 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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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准予所擬施行,仰即由部通行遵照可也。條例及誓詞均存。此令。
軍人宣誓詞
某誓以至誠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此誓。
軍人宣誓條例
第 一 條 軍人宣誓禮節及方法依本條例施行。
第 二 條 軍政部各級司令部及各軍事機關由各該官長先行宣誓,然後監督所屬各員依次行之。
第 三 條 各部隊每團或營連為一組,由團長或營連長先行宣誓,然後監督各員兵依次行之。
第 四 條 軍人宣誓時,向國旗黨旗脫帽行三鞠躬禮,高聲宣讀誓詞,宣畢鞠躬禮退下。
第 五 條 部隊宣誓時,整隊向國旗及軍旗脫帽行三鞠躬禮,由右翼第一名起依次高聲宣讀誓詞,讀畢行鞠躬禮退下。
第 六 條 各部隊宣誓後,將宣誓日期並造箕斗名冊報告直屬長官。
第 七 條 各級司令部及各軍事機關長官於所屬全部宣誓完畢後,將箕斗冊彙送軍政部存案。
第 八 條 軍政部長於全體宣誓完畢後,將辦理情形呈報大元帥。
第 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公布軍隊點驗條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
第 一 條 凡大本營所轄之軍隊,須遵照本令受軍政部呈派定之委員,施行嚴格認真之驗點,即以點得槍砲實數,為編制該部之基礎。
國父全集 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