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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蔣中正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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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蔣中正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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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蔣中正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函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0/03

西元日期

1924/10/03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致蔣中正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三日
介石兄鑒:聞仲愷說,械船到時,擬在金星門內起卸,以避耳目。我以為不必如此,若為避人耳目計,則金星門大大不相宜,因金星門之對面,即泠汀關,該關有望樓,有緝艇,凡到金星門附近之船,無不一目了然,實在不能避而反露。我門(註二)欲窺避之心,示人以弱,恐反招英艦之干涉,因英艦已視此等海面為其範圍,此一不可也。且金星門外年年淤淺,此時之水路,當較數年前海圖,必差數尺,恐致擱淺,此二不可也。又在該處盤運,實花費太多,又恐小艇有遇風雨盜賊之危險,此三不可也。究不如直來黃埔,公然起卸為妙。而以此為一試驗,若英國干涉,我至少可以得此批到手,而不必再望後日;如不干涉,則我安心以策將來。若往他處起卸,恐此批亦不可得也。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三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5)。
(註二) 「門」疑作「萌」,聲之誤,因無佐證,姑存原文。

相關人名
蔣中正
相關地名
泠汀關金星門黃埔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36-537

檢索詞出現頁次

楊、許、劉三總司令鑒:□密。東莞、寶安既撤防,但虎門必當固守,不可疏虞。否則門戶一失,恐牽動全局,且恐北艦直入省河,則廣州危險也。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56)。

復沈總司令鴻英嘉奬肅清桂境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沈總司令鑒:漾電悉。桂境肅清,勛望卓著。昨於艷電詳答,計已達覽。望加意撫綏,陳師湘邊,以俟後命。所有在事出力各員及陣亡將士,應即查明分別呈候獎恤,以昭激勸。文、三十。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月二日)。

致葉恭綽告樊鍾秀部已入贛不日可總攻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一日
  上海葉譽虎先生鑒:艷兩電悉。□密。我軍先遣隊(註二)樊部已於卅日完全入贛境,擬從間道潛至贛中,以擾敵人後方。此路消息難通,故發現之時地,敵人當較我先知。我之總攻擊,不日可以進行。並轉科兒。孫文、十月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稿(050/375),此函「會本」列在民國九年,按其內容,應在民國十三年。
(註二) 原文為「先遺隊」,今據「會本」改。

致蔣中正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三日
  介石兄鑒:聞仲愷說,械船到時,擬在金星門內起卸,以避耳目。我以為不必如此,若為避人耳目計,則金星門大大不相宜,因金星門之對面,即泠汀關,該關有望樓,有緝艇,凡到金星門附近之船,無不一目了然,實在不能避而反露。我門(註二)欲窺避之心,示人以弱,恐反招英艦之干涉,因英艦已視此等海面為其範圍,此一不可也。且金星門外年年淤淺,此時之水路,當較數年前海圖,必差數尺,恐致擱淺,此二不可也。又在該處盤運,實花費太多,又恐小艇有遇
國父全集五三六

風雨盜賊之危險,此三不可也。究不如直來黃埔,公然起卸為妙。而以此為一試驗,若英國干涉,我至少可以得此批到手,而不必再望後日;如不干涉,則我安心以策將來。若往他處起卸,恐此批亦不可得也。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5)。
(註二) 「門」疑作「萌」,聲之誤,因無佐證,姑存原文。

復范石生望毅力貫徹財政統一俾得統籌時局充裕軍需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三日
  范軍長鑒:東電悉。頻年以財政不能統一,公私交困,各軍給養,致難統籌,影響所及,不特東江餘孽得偷殘生,即北方梟賊,亦藉以勢大。今兄獨仗大義,慨然交還,風聞所播,全國景仰,歡慰曷極。惟交還之議,倡之有人,交還之事,行之者甚寡。知兄樸誠,不作虛語。但財政機關,分據既久,往往有不肖軍吏,視為利藪,或陽奉而陰違,或欲取而姑與;則交還者其名,不交還者其實。甚或多方譁噪,藉端要索,俾政府窮於應付,計吏疲於奔命,則交還甚於不交還。惟望兄熱心毅力,貫澈初衷,上以遵從政府,下以援助計吏,俾得統籌時局,漸裕軍需;則戰守有資,士氣自旺。從此勘定大難,皆兄之功也。孫文、江、印。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月六日)「大元帥復范石生電」條。

致廣東省長胡漢民着通飭各機關平日擔任各軍伙食者須盡先籌發不得
少欠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三日
  廣州胡省長鑒:密。北伐各軍次第出發,費需尤急。希即通飭各機關:平日所擔任之軍隊伙食,關於北伐之湘軍、豫軍、直轄第一軍、贛軍、廣東警衛軍、北伐第二軍及何總指揮等軍隊伙食,須盡先籌發,不得短少拖延。孫文、江、印。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五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