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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伐陳炯明通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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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伐陳炯明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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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討伐陳炯明通電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2/01/04

西元日期

1923/01/04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討伐陳炯明通電(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四日
廣東全省人民公鑒:陳逆炯明叛國之罪,擢髮難數。半載以來,倒行逆施,綱紀蕩然,驕兵悍將、貪官污吏以百姓為魚肉;尤復陰弛賭禁,操縱金融,以致民生憔悴,不可終日,禍粤之罪,更不容誅。近更野心不戢,肆毒鄰省,西則對於駐桂滇軍及桂軍,窮極挑撥離間之技,誘使相攻,以為得計;東則對於福建居心吞噬,不惜勾引贛兵,以施行夾攻計劃,窮凶極惡,實為國民所同憤。文自昨年八月離去廣州,即分命諸路將士,同心討賊。茲據西路討賊諸軍報告: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會同桂軍總指揮劉震寰(註二)於昨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克籐縣(註三)隨於二十八日會同粤軍第三、四師克梧州,整軍東下,直指肇慶;並得沈總司令鴻英協同動作,軍威遠振,賊勢不支。聞報之餘,深為嘉慰。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凡我粤人務宜敵愾同仇,以成撥亂反正之功。近聞賊軍布散流言,謂客軍入境,亡省可虞。此等讕言出於賊軍之口,乃其平日譸張為幻之慣習,不足置辯。須知此次討賊諸軍深明大義,恪從命令,為國家除叛逆,為廣東去凶殘,純以人道國法為依歸,絕無部落拘墟之見。討賊成功,諸軍各有任務,或盡瘁國防,或服務鄉土,奉公守法,惟日且不暇給,豈屑如陳逆等之惟知盤踞地方,以土豪自命乎?我廣東全省人民既備受陳逆之毒害,必深知陳逆之詐偽,際此義師奮發,叛徒喪膽,當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四境乂安,有厚望焉。孫文、支。

注釋

(註一) 據「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五日)。原標題為「孫大總統討陳炯明電」,今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劉鎮寰」,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藤縣」,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相關人名
陳炯明楊希閔劉震寰
相關地名
梧州福建肇慶廣州廣東籐縣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13-114

檢索詞出現頁次

  」。「會本」作「中國國民黨改進宣言」。今仍原標題。

實施新頒宣言黨綱總章通告(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
  敬啟者:本黨宣言業於本年一月一日宣布,其黨綱及總章同於翌日宣布,國內各支部籌備處、各通訊處,國外各總支部、各支部、各分部、各通訊處自接到此項宣言、黨綱、總章之日起,即發生效力;民國九年十一月公布之中國國民黨總章及規約,即行廢止。
  次入黨手續,誓約改為願書,國內外各部處以後對於新進黨員(註二),應按照總章所規定之願書式辦理;所有從前由本部頒發之空白誓約,或由各部處自行印用之空白誓約,於願書行用之後,一律作為廢紙,由各部處自行銷燬。
  復次,本部此後事務,悉由中央幹部執行,現已着手組織,不日宣佈。國內外各部處職員,在任期中照常服務,各項新通則未頒布之前,一切規程,仍照海外總支部通則、海外支分部通則及通訊處通則辦理,不得紛更,特此通告。中國國民黨總理孫文、總務部部長居正、黨務部部長謝持、財政部部長楊庶堪、宣傳部部長張繼。
(註一) 據「中國國民黨本部公報」第一卷第一號(民國十二年一月十日)。原標題為「本部通告第九號」。
(註二) 原文為「新進黨黨員」,今據「會本」刪一「黨」字。

討伐陳炯明通電(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四日
  廣東全省人民公鑒:陳逆炯明叛國之罪,擢髮難數。半載以來,倒行逆施,綱紀蕩然,驕兵悍將、貪官污吏以百姓為魚肉;尤復陰弛賭禁,操縱金融,以致民生憔悴,不可終日,禍粤之罪,更不容誅。近更野心不戢,肆毒鄰省,西則對於駐桂滇軍及桂軍,窮極挑撥離間之技,誘使相攻,以為得計;東則對於福建居心吞噬,不惜勾引贛兵,以施行夾攻計劃,窮凶極惡,實為國民所同憤。文自昨年八月離去廣州,即分命諸路將士,同心討賊。茲據西路討賊諸軍報告: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會同桂軍總指揮劉震寰(註二)於昨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克籐縣(註三)隨於二十八日會同粤軍第三、四師克梧州,整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一三

軍東下,直指肇慶;並得沈總司令鴻英協同動作,軍威遠振,賊勢不支。聞報之餘,深為嘉慰。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凡我粤人務宜敵愾同仇,以成撥亂反正之功。近聞賊軍布散流言,謂客軍入境,亡省可虞。此等讕言出於賊軍之口,乃其平日譸張為幻之慣習,不足置辯。須知此次討賊諸軍深明大義,恪從命令,為國家除叛逆,為廣東去凶殘,純以人道國法為依歸,絕無部落拘墟之見。討賊成功,諸軍各有任務,或盡瘁國防,或服務鄉土,奉公守法,惟日且不暇給,豈屑如陳逆等之惟知盤踞地方,以土豪自命乎?我廣東全省人民既備受陳逆之毒害,必深知陳逆之詐偽,際此義師奮發,叛徒喪膽,當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四境乂安,有厚望焉。孫文、支。
(註一) 據「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五日)。原標題為「孫大總統討陳炯明電」,今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劉鎮寰」,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藤縣」,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和平統一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黎宋卿先生、張敬輿先生、馮煥章先生、天津段芝泉先生、奉天張雨亭先生、保定曹仲珊先生、洛陽吳子玉先生、南京齊撫萬先生、杭州盧子嘉先生、並各省農工商學各界及各報館轉全國國民公鑒:
  文於往年八月十五日發表宣言,對於國事,主張使護法問題完全解決,以和平方法促成統一;對於粤事,主張討伐叛國禍粤之陳炯明,以申國法,而靖粤難。今者討賊諸軍已逐去陳逆而戡定粤局,則障礙既除,建設斯易。文於撫輯將士及綏靖地方外,當竭盡心力以敦促和平統一之進行,並務以求達護法事業之圓滿結束。如是,庶幾六年以來之血戰,卒得導民國於法治之途,凡諸為國犧牲者,可得代價而少慰,而此分崩離析之局,亦卒得歸於統一,文始獲與國人雍容討論以圖治。
  惟曠觀全國,以北京政府尚未純踐合法之塗轍,故猶多獨立自主省分,北京命令不能遽及,統一之業仍屬無期。迥憶年來南北紛爭,兵災迭見,市廛騷擾,閭里為墟,盜匪乘隙,縱橫靡忌,百業凋殘,老弱轉徙,人民顛連困苦之情狀
國父全集一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