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純等盼始終主張恢復國會約法電
致李純等盼始終主張恢復國會約法電
函電
006/11/14
19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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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純等盼始終主張恢復國會約法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京李督軍並轉南昌陳督軍均鑒:本日李、白兩君來粤,備述尊旨,甚欽偉略。方今欲息紛爭,但在恢復舊國會約法。執事(註二)關懷民瘼,維持調護,深佩苦心,尚望始終主張斯義,挽救難危,國事幸甚,臨電馳念。孫文。十四日。
(註一) 據「胡本」。
(註二) 原文為「餘事」,今據「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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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印。
(註一) 據「胡本」,並見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註二) 原文為「唐萱賡」,今據「會本」改。
致李純等盼始終主張恢復國會約法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京李督軍並轉南昌陳督軍均鑒:本日李、白兩君來粤,備述尊旨,甚欽偉略。方今欲息紛爭,但在恢復舊國會約法。執事(註二)關懷民瘼,維持調護,深佩苦心,尚望始終主張斯義,挽救難危,國事幸甚,臨電馳念。孫文。十四日。
(註一) 據「胡本」。
(註二) 原文為「餘事」,今據「會本」改。
致章炳麟否認派趙端為招撫使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轉章太炎先生鑒:真電奉悉。此間並無派趙端為招撫使,倘有假名招搖踰越軌範舉動,請商由蓂帥酌予處置。滇、川事得左右及蓂帥主持,川事又委黃、盧辦理,文亦何樂紛歧事權,以生掣肘,想亮及之。孫文。刪。
(註一) 據「胡本」。
致孫洪伊告以應令北方取消非法機關並恢復國會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孫伯蘭先生鑒:密。段逆既倒(註二),議和在即。惟吾人護法討逆,原以恢復約法效力及舊國會目的,捨此不提,則吾人此次舉義,即成無意識之舉動。是以北方將士,苟其以大局平和為重,當以取消非法機關恢復舊國會,為惟一無二之條件。倘仍段逆故智,則吾人一息尚存,決不與違法叛國者共戴。區區之意,諒執事定有同情。尚祈努力鼓吹,堅持到底,無任盼禱。孫文。巧。
國父全集 五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