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大本營秘書處十三年十月份收支表冊單據均屬相符請准予核銷令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大本營秘書處十三年十月份收支表冊單據均屬相符請准予核銷令
公牘
013/12/03
19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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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大本營秘書處十三年十月份收支表冊單據均屬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三日呈悉。准予核銷。候令大本營秘書處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九一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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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大本營秘書處十三年十月份收支
表冊單據均屬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呈悉。准予核銷。候令大本營秘書處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九一號。
飭知大本營秘書長譚延闓秘書處呈報十三年十月份收支表冊單據審核
相符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令大本營秘書長譚延闓。為令遵事:據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稱:「案奉帥座交下大本營秘書處呈報民國十三年十月份收支表冊單據,令飭審核等因,計發支出決算冊一本,收支對照表一扣,單據粘存簿一本、原呈一件。奉此,遵查該處十月份收入部分:計領到大本營會計司長毫洋七千一百元,又上月流存鎳幣二十元零五毫六仙。其支出部分:計支薪俸毫銀五千零五十元,支雜役工餉毫銀三百一十七元一毫九仙四文,支文具印鑄、郵電、購置、襍支等項共毫銀一千七百三十一元四毫四仙,合計毫銀七千零九十八元六毫三仙四文。收支對抵,盈餘毫銀一元三毫六仙六文、鎳幣二十元零五毫六仙。列數明晰,與原呈數目均無錯悞,復證以付款單據,亦屬相符。擬請准予核准支銷,除表冊單據留存敝處備案外,所有奉發審核緣由是否有當,理合連同原呈備文呈請鈞座鑒核,伏乞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准予核銷外,合行令仰該秘書長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五號。
國父全集 四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