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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商團槍枝彈藥應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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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商團槍枝彈藥應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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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知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商團槍枝彈藥應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2/19

西元日期

1924/02/1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知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商團槍枝彈藥應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令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枝領摺一案取銷,並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除令飭該正副團長等將所有槍枝種類、號碼、枝數暨子彈粒數造冊,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仍隨時受公安局檢查以防流弊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免予查驗收費,以順商情。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五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方維李頌韶區克明陳清陳廉伯楊希閔
相關地名
公安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市公安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71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知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商團槍枝彈藥應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
證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令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
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枝領摺一案取銷,並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除令飭該正副團長等將所有槍枝種類、號碼、枝數暨子彈粒數造冊,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證,仍隨時受公安局檢查以防流弊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免予查驗收費,以順商情。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五號。

飭知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隨時檢查商團槍枝彈藥以防流弊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令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為令飭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二月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