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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梁鴻楷呈擬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署組織條例及辦事細則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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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梁鴻楷呈擬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署組織條例及辦事細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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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梁鴻楷呈擬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署組織條例及辦事細則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1/09

西元日期

1923/11/09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核覆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梁鴻楷呈擬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署組織條例及辦事細則令(註一)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呈及附冊均悉。現在正謀軍事結束,該使務宜縮小範圍,以期簡而易行。關於財政,尤未宜設署,致陷紛歧。仰即善體此意,另行妥擬呈候備核。冊件發還。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一○號。

相關人名
梁鴻楷
相關地名
三羅兩陽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62

檢索詞出現頁次

迅令該處沿途駐防軍隊妥慎保護,並請轉飭省長令飭廣寧四會縣長分行警區團局,責成該線路附近鄉民,如東西各路桿線此後再有盜割情弊,當處以妨害交通並誤戎機等罪。是否有當,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查電線關係交通,當此軍事尚未結束,關係尤為重要,該地軍政機關各應妥慎保護,以利傳達。據呈前情,殊屬疏嬾,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嚴飭該處駐防軍隊、該管縣長切實保護,以維交通。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五○號。

核覆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呈西江防務吃緊請暫准留用定海等三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呈悉。鹽務緝私,關係餉源至重,所有定海等三艦,仰仍遵照前令,迅即交還兩廣鹽運使收用,所請暫留之處,未便照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七號。

核覆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梁鴻楷呈擬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署組織條例
及辦事細則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呈及附冊均悉。現在正謀軍事結束,該使務宜縮小範圍,以期簡而易行。關於財政,尤未宜設署,致陷紛歧。仰即善體此意,另行妥擬呈候備核。冊件發還。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一○號。

核覆廖仲愷呈請注銷曾介眉舉報黃沙官產一案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國父全集 四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