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中華民國十三年
一九二四年
一月二十九日
59
代表大會繼續開會。上午,先生臨時提出兩案:一、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案;二、軍隊 努力宣傳本黨主義案。由戴傳賢說明後,經大會通過。大會代表譚熙鴻提出「本黨設立研究 會」案,主張凡關於本黨策略上及本黨對於國內外各種關於政治、經濟、社會諸重要問題,在 本黨決定態度及進行方針之前,理應有深刻之研究,並應聘定同志長於各項專門學識者,組織 研究部,分別研究各項問題。贊成本案者有沈定一、陳有庚、傅汝霖等,其理由經傅汝霖說 明:「現時社會,皆是崇拜偶像,凡事盲從,不能深知其中利害,故各事應先加以研究。」代 表毛澤東、袁達時、夏曦等反對本案。毛澤東以為「本案根本意思,把實行與研究分開;但本 黨為革命黨,不能如此。」最後由大會可決「交中央執行委員會酌量辦理」。大會復討論代表 黃季陸所提「請採用比例選舉制為本黨政綱之一」案。提案人曾在會中有詳細之說明。略謂比 例選舉制可以打破現在選舉的流弊;並介紹海爾制(Hare System)以為參考。贊成本案者有王 恆、劉蘆隱;反對者有毛澤東、宣中華、胡謙;主張保留至下次大會再議者有戴季陶、王樂 平、劉伯倫。反對本案者除胡謙外,餘均共產分子。毛澤東以為「現時比例選舉制係少數黨所 運動出來的結果。本黨為革命黨,凡利於革命的可採用;有害於革命的即應擯棄。比例制有害 於革命黨,因少數人當選,即有力量可以破壞革命事業,是予少數派以機會,也是本席根本反 對本案,以為不能討論,不能表決。」宣中華更以為「比例選舉制乃資產階級騙人之物」。提 案人黃季陸解釋「比例選舉制非代表資產階級,亦非有害於革命事業,實乃全民政治之代表 物。」而毛澤東則以為「蓋以自由給與反對黨,革命事業便十分危險。」本案最後由大會可決 「保留待明年大會時作為必須之提案。」(註四十二)毛澤東對以上兩案所作之反對理由,足以表現其一 貫的反民主與極權主義思想。
(註四十二) 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紀錄。比例選舉制的爭辯可參見黃季陸:「比例選舉制案的爭辯」(「傳記文學」
四卷二期,民國五十三年二月號,臺北)。
國父年譜
下冊
1448-1450
蘇俄駐北京代表加拉罕致電先生,謝國民黨弔唁列寧之喪。原電為英文,譯文曰:「廣州孫逸仙博士鑒:予謹電表個人謝忱,轉達齊采林(Chicherin)同志來言,中國國民黨中央執委會對列寧同志逝世,極表同情與哀悼,蘇聯政府至為感謝。列寧同志逝世,不僅為蘇聯之重大損失,亦為世界被壓迫民族之重大損失。蘇聯政府謹遵列寧同志遺教,繼續進行解放世界被壓迫民族,特別的是東方被壓迫民族,而尤以中國國民黨解放中國民族脫離帝國主義之羈絆工作,為世界被壓迫民族解放之基礎,以促進民治主義之大聯合。加拉罕。一月二十九日。」(註四十)其最後以民治主義相號召,尤堪注意。此電經先生批示:「交中央執行委員會譯出發表」。
任命廖仲愷為大本營秘書長,楊庶堪調任廣東省長。廖仲愷未到任前,由譚延闓兼代。(註四十一)
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代表大會繼續開會。上午,先生臨時提出兩案:一、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案;二、軍隊努力宣傳本黨主義案。由戴傳賢說明後,經大會通過。大會代表譚熙鴻提出「本黨設立研究
(註四十)加拉罕原電為英文,先生批示云:「交中央執行委員會譯出發表」。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四十一)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四號。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四四八
會」案,主張凡關於本黨策略上及本黨對於國內外各種關於政治、經濟、社會諸重要問題,在本黨決定態度及進行方針之前,理應有深刻之研究,並應聘定同志長於各項專門學識者,組織研究部,分別研究各項問題。贊成本案者有沈定一、陳有庚、傅汝霖等,其理由經傅汝霖說明:「現時社會,皆是崇拜偶像,凡事盲從,不能深知其中利害,故各事應先加以研究。」代表毛澤東、袁達時、夏曦等反對本案。毛澤東以為「本案根本意思,把實行與研究分開;但本黨為革命黨,不能如此。」最後由大會可決「交中央執行委員會酌量辦理」。大會復討論代表黃季陸所提「請採用比例選舉制為本黨政綱之一」案。提案人曾在會中有詳細之說明。略謂比例選舉制可以打破現在選舉的流弊;並介紹海爾制(Hare System)以為參考。贊成本案者有王恆、劉蘆隱;反對者有毛澤東、宣中華、胡謙;主張保留至下次大會再議者有戴季陶、王樂平、劉伯倫。反對本案者除胡謙外,餘均共產分子。毛澤東以為「現時比例選舉制係少數黨所運動出來的結果。本黨為革命黨,凡利於革命的可採用;有害於革命的即應擯棄。比例制有害於革命黨,因少數人當選,即有力量可以破壞革命事業,是予少數派以機會,也是本席根本反對本案,以為不能討論,不能表決。」宣中華更以為「比例選舉制乃資產階級騙人之物」。提案人黃季陸解釋「比例選舉制非代表資產階級,亦非有害於革命事業,實乃全民政治之代表物。」而毛澤東則以為「蓋以自由給與反對黨,革命事業便十分危險。」本案最後由大會可決
國父年譜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五十九歲一四四九
「保留待明年大會時作為必須之提案。」(註四十二)毛澤東對以上兩案所作之反對理由,足以表現其一貫的反民主與極權主義思想。
一月三十日 代表大會通過政綱之對外政策,選舉中央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即閉會。
上午,代表大會繼續開會,通過國民黨政綱(分對外政策與對內政策兩部分),並加入(一)收回租界;(二)在中國領土內之外人,應服從中國法律;(三)庚子賠款,當完全撥作教育經費三項。此項加入部分,係由代表廖仲愷臨時提出。先生親任大會主席,徵求大會同意,列入臨時動議後,即由提案人廖仲愷說明提案旨趣如下:「一、租界制度於二十世紀之今日,尚任其存在於中國,實為中國人民之恥辱,應由中國收回管理。二、外國人在中國領土內,應服從中華民國之法律。三、庚子賠款當完全畫作教育經費。」就本案相繼發言者有代表劉詠闓、沈定一、李希蓮、張秋白、李國瑞等。當會場形勢漸趨緊張之際,先生即對本案詳加解釋。略謂:「本案加入政綱中,本總理非常贊成。當初起草宣言之時,本總理曾囑於對外政策應列舉事項。現在政綱中之對外政策乃將此三件事項忘卻,雖有概括之規定,猶嫌未能明
(註四十二)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紀錄。比例選舉制的爭辯可參見黃季陸:「比例選舉制案的爭辯」(「傳記文學」
四卷二期,民國五十三年二月號,臺北)。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