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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筵席捐仍由市政廳辦理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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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筵席捐仍由市政廳辦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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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知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筵席捐仍由市政廳辦理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2/18

西元日期

1924/02/18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知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筵席捐仍由市政廳辦理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八日令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為令行事:據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葉恭綽、廖仲愷呈稱:「本會本月八日第十五次特別會議,准市政廳提議另行指撥軍費以維原案意見書內稱:省河筵席捐變更辦理,經奉省令依照財政委員會議決,撥由教育廳、市政廳會同辦理,捐額定為加一抽收,所有收入指定為省市教育經費在案。昨由朱軍長培德來廳面商,伊前所批准承辦之裕源公司,係征收六釐,以二十二萬為省教育費,四十二萬為第一軍費年餉,合計為六十四萬元,今若由市政廳批辦,該公司(現改稱為永春公司)願認繳教育費年加至六十萬,仍認繳第一軍費三十萬,合計年餉九十萬,請即通融照辦等語。查該項捐務,經指定專撥教育經費,若仍分繳軍費,不特與原案抵觸,且當此勵行財政統一之時,尤恐破例一開,難以善後,應否由財政委員會另指定別項收入,每月照撥付朱軍長費二萬五千元(即全年三十萬元),俾教育經費不致減少,財政統一不致有紊亂之虞,仍候公決呈請大元帥核准辦理。等因。僉以現值厲行財政統一,而此項收入又關乎省市教育經費,本會自應維持。至原認朱軍長軍費三十萬元,應由本會另行妥籌辦法,以期雙方兼顧,經眾議決,理合呈請大元帥核准施行,並令朱軍長培德遵照,將筵席捐一案完全由市政廳辦理,省市教育同資利賴,是否有當,伏祈鈞示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軍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三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朱培德葉恭綽廖仲愷
相關地名
永春
相關專有名詞
永春公司裕源公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69-070

檢索詞出現頁次

令統一財政委員會。為令行事:據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報:遵批辦理廣三路附近財政統一情形一案。除指令外,合行鈔發原呈,仰該委員會即便查照辦理。此令。
  計鈔發原呈一件。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二號。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葉恭綽廖仲愷呈請令飭朱軍長培德將筵席捐
一案完全由市政廳辦理以充省市教育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呈悉。照准。已令飭朱軍長遵照辦理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九號。

飭知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筵席捐仍由市政廳辦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八日令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為令行事:據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葉恭綽、廖仲愷呈稱:「本會本月八日第十五次特別會議,准市政廳提議另行指撥軍費以維原案意見書內稱:省河筵席捐變更辦理,經奉省令依照財政委員會議決,撥由教育廳、市政廳會同辦理,捐額定為加一抽收,所有收入指定為省市教育經費在案。昨由朱軍長培德來廳面商,伊前所批准承辦之裕源公司,係征收六釐,以二十二萬為省教育費,四十二萬為第一軍費年餉,合計為六十四萬元,今若由市政廳批辦,該公司(現改稱為永春公司)願認繳教育費年加至六十萬,仍認繳第一軍費三十萬,合計年餉九十萬,請即通融照辦等語。查該項捐務,經指定專撥教育經費,若仍分繳軍費,不特與原案抵觸,且當此勵行財政統一之時,尤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二月六九

恐破例一開,難以善後,應否由財政委員會另指定別項收入,每月照撥付朱軍長費二萬五千元(即全年三十萬元),俾教育經費不致減少,財政統一不致有紊亂之虞,仍候公決呈請大元帥核准辦理。等因。僉以現值厲行財政統一,而此項收入又關乎省市教育經費,本會自應維持。至原認朱軍長軍費三十萬元,應由本會另行妥籌辦法,以期雙方兼顧,經眾議決,理合呈請大元帥核准施行,並令朱軍長培德遵照,將筵席捐一案完全由市政廳辦理,省市教育同資利賴,是否有當,伏祈鈞示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軍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三號。

飭知廣東省長廖仲愷商團槍枝彈藥受廣州市公安局檢查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訓令事:案據粤省商團正團長陳廉伯、副團長李頌韶、區克明等呈稱:「為呈請事:前准廣州衛戍總司令函開,以查驗槍枝給摺徵費,經呈奉大元帥核准通行在案。商團槍枝照案應由敝部給證查驗,如款項充裕,即請照章繳納等由。當經本團召集全體同人開會會議,僉以本團為自衛機關,由全省商人所組織,均係力守自衛範圍,向無流弊。既屬地方維持公安之機關,不能以私有論,自應照章免予查驗繳費,經於二月一日將本團萬難領摺緣由,呈請鈞座察核在案。惟未奉批示,用再凟陳清聽,伏乞准照前呈所請,迅賜明令廣州衛戍總司令,即將商團槍枝領摺一案取銷,並乞批示祇遵」等情。據此,當經令飭廣州衛戍總司令免予查驗收費,以順商情,並諭飭該正副團長等,將所有槍枝種類、號碼、枝數暨子彈數目造冊,呈由廣州市公安局存案給照,並隨時受公安局檢查,以防流弊。除逕令公安局遵辦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四號。

國父全集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