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因糧規則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因糧規則
革命方略
-004
1908
因糧規則 第一 因糧局
(一)每軍設因糧局,專司因糧之事。
(二)因糧局因糧之標準,須每日以十人養一兵。凡軍行所至之地,因人民之多寡,以定駐軍之多少。
(三)因糧局須設充公冊、收買冊、債券冊、收捐冊。除充公冊外,皆須用三聯單,分類處理。 第二 因糧之法 (甲)充公(一)一切官業。
(二)反抗軍政府之滿洲官吏家產。
(三)反抗軍政府之人民家產。
(四)以上三種,由因糧局立冊,將所充公之物產之文契數量,分類登記。 (乙)收買
(一)將境內一切可應軍用之貨物,給價收買,貯存以備隨時之用。
(二)收買貨物,若現銀不足,可先給軍中憑票,記載價額及給價日期,由因糧局支給。若過期不能支給,則從此起計五厘週息。
(三)凡收買貨物,物主不得抗違。 (丙)借債及捐輸
(一)凡軍隊所至,得與境內人民有家產者,借用現銀,以供軍需。借款後,由因糧局發還債券,記載債主姓名、籍貫、住所及其數目,鈐印為據,交借主收執。自給債券之日起,至遲以六個月由因糧局償還。若滿六個月限,不償還,則自滿限之後起,給二厘週息。
(二)凡境內人民家產過一萬元以上者,由因糧局令捐十分之一,以供軍需。五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二,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三,五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四,百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五,千萬元以上者與百萬者同。
(三)凡經因糧局認定當借債及捐輸者,不得違抗,違抗處罰。 (丁)軍事用票
(一)設軍事用票發行局,附屬於因糧局。
(二)每軍得度其收入財產之數,撥歸軍事用票發行局作按,發行軍事用票。
(三)發行軍事用票之數,以倍於作按之數為限。
(說明)例如軍中收入財產,共值銀十萬元,以之作按,發行軍事用票二十萬元,則軍需可裕。所以發行之數,限於二十萬元者,因止有十萬元作按。如發票過二十萬元以上,則不足以代表實銀,而票之信用失,價
值跌,成為空頭票。發行愈多,此弊愈大,軍隊非惟不能多得一錢之用,反將可以發行無弊之二十萬元 票,亦失其用,而至於坐斃也。
(四)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發行員五人以上,由軍都督指任之。
(五)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監查員十人以上,以債主、捐主之負擔最巨者任之。
(六)發行員專管局中一切發行對換之事。
(七)發行軍事用票之先,發行員須通知監查員開會決議。監查員須查明軍事用票之數,是否照第三條之規定。如數相符,則要認可發行;如有違額濫發,不得認可。
(說明)濫發之弊,前既言之。然當軍需孔亟時,往往不免,故發行局制度不可不精密,發行員外更設監查員,此監查員須於本地方利害最有關係者,因軍隊之財,取諸地方,而發行軍事用票,尤於地方財政有大關
係也。債主、捐主皆曾負擔軍餉者,倘再遇濫發,則受累更甚,故擇其負擔最巨者十人,為監查員,凡
發行軍事用票,必須得其許可。如票數只較作按之數加一倍,則尚足以資對換周轉;濫發則軍隊人民立
受其害,故要阻止之。
(八)發行員未經監查員會之認可,不得發行軍事用票。
(九)凡經監查員開會決議,反對違額濫發軍事用票者,軍都督不得強行之。
(十)軍事用票每張銀額,最多不得過百元,最少不得過一元。
(十一)軍事用票之形式如左。
(十二)軍事用票須照每張定額使用,不得跌價。
(十三)發行軍事用票之後,俟將來軍政府與該軍會合時,由軍政府調查該局發行票數,如與第三條定額相符,軍政 府下令將發行之票,對換收還。
(說明)軍事用票發行之後,流通市面與實銀同一使用。然其本體無真價,不過代表實銀,不能永久,必須有收還之法。惟軍需浩繁,軍事用票祇能行用於軍隊權力
所及之地,其與外國交涉,仍須用實銀,故頗難常儲
實銀,以備與人民對換,必俟與軍政府會合之後,始
(圖表:軍事用票)
由軍政府之力,以收回之也。惟必要所發之票不逾第
三條之定額(即有十萬元之作按,始發行二十萬元之
票),始能收還;否則軍政府亦不能填濫發之壑,故
濫發之弊,足使財政紛亂,不可不慎也。
(十四)軍政府下令後,人民得憑軍事用票換回相當之實銀,其詳細規則,軍政府臨時定之。
(十五)軍隊所到之地,凡平日清政府所發行之紙幣(銀紙)概作為廢紙。
(十六)凡軍中捐輸,該捐主必須將軍事用票繳交因糧局,不得以現銀繳交。
(說明)軍事用票欲其流通市面,必須設此法。例如捐主捐十萬元,繳納時如必須軍事用票,則不得不將現銀兌換軍事用票,始能繳納,是則軍事用票有不能不流通之勢,否則發行局自發行,人民自不使用,軍事用
票失其效力矣。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44-0247
(四)設因糧局。
(五)將義民編入軍隊 與義軍一體優待。
(六)相機防守 詳上。
(七)通報大營 詳上。
(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
凡反正之官,必將其官印文書及具有永遠降服誓表,送到軍隊之前,始為反正之確據。
凡有反正者,該文武官投到軍隊,即由軍隊派員與該地方官協同權理政事,以待軍政府接收後,改布新政。
該反正之文武官,照現任之廉俸倍給之,至於終身。如其才可用,另有任使者,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
因糧規則
第一 因糧局
(一)每軍設因糧局,專司因糧之事。
(二)因糧局因糧之標準,須每日以十人養一兵。凡軍行所至之地,因人民之多寡,以定駐軍之多少。
(三)因糧局須設充公冊、收買冊、債券冊、收捐冊。除充公冊外,皆須用三聯單,分類處理。
第二 因糧之法
(甲)充公
(一)一切官業。
(二)反抗軍政府之滿洲官吏家產。
國父全集 二四四
(三)反抗軍政府之人民家產。
(四)以上三種,由因糧局立冊,將所充公之物產之文契數量,分類登記。
(乙)收買
(一)將境內一切可應軍用之貨物,給價收買,貯存以備隨時之用。
(二)收買貨物,若現銀不足,可先給軍中憑票,記載價額及給價日期,由因糧局支給。若過期不能支給,則從此起計五厘週息。
(三)凡收買貨物,物主不得抗違。
(丙)借債及捐輸
(一)凡軍隊所至,得與境內人民有家產者,借用現銀,以供軍需。借款後,由因糧局發還債券,記載債主姓名、籍貫、住所及其數目,鈐印為據,交借主收執。自給債券之日起,至遲以六個月由因糧局償還。若滿六個月限,不償還,則自滿限之後起,給二厘週息。
(二)凡境內人民家產過一萬元以上者,由因糧局令捐十分之一,以供軍需。五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二,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三,五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四,百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五,千萬元以上者與百萬者同。
(三)凡經因糧局認定當借債及捐輸者,不得違抗,違抗處罰。
(丁)軍事用票
(一)設軍事用票發行局,附屬於因糧局。
(二)每軍得度其收入財產之數,撥歸軍事用票發行局作按,發行軍事用票。
(三)發行軍事用票之數,以倍於作按之數為限。
(說明)例如軍中收入財產,共值銀十萬元,以之作按,發行軍事用票二十萬元,則軍需可裕。所以發行之數,限於二十萬元者,因止有十萬元作按。如發票過二十萬元以上,則不足以代表實銀,而票之信用失,價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四五
值跌,成為空頭票。發行愈多,此弊愈大,軍隊非惟不能多得一錢之用,反將可以發行無弊之二十萬元 票,亦失其用,而至於坐斃也。
(四)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發行員五人以上,由軍都督指任之。
(五)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監查員十人以上,以債主、捐主之負擔最巨者任之。
(六)發行員專管局中一切發行對換之事。
(七)發行軍事用票之先,發行員須通知監查員開會決議。監查員須查明軍事用票之數,是否照第三條之規定。如數相符,則要認可發行;如有違額濫發,不得認可。
(說明)濫發之弊,前既言之。然當軍需孔亟時,往往不免,故發行局制度不可不精密,發行員外更設監查員,此監查員須於本地方利害最有關係者,因軍隊之財,取諸地方,而發行軍事用票,尤於地方財政有大關係也。債主、捐主皆曾負擔軍餉者,倘再遇濫發,則受累更甚,故擇其負擔最巨者十人,為監查員,凡發行軍事用票,必須得其許可。如票數只較作按之數加一倍,則尚足以資對換周轉;濫發則軍隊人民立受其害,故要阻止之。
(八)發行員未經監查員會之認可,不得發行軍事用票。
(九)凡經監查員開會決議,反對違額濫發軍事用票者,軍都督不得強行之。
(十)軍事用票每張銀額,最多不得過百元,最少不得過一元。
(十一)軍事用票之形式如左。
(十二)軍事用票須照每張定額使用,不得跌價。
(十三)發行軍事用票之後,俟將來軍政府與該軍會合時,由軍政府調查該局發行票數,如與第三條定額相符,軍政 府下令將發行之票,對換收還。
(說明)軍事用票發行之後,流通市面與實銀同一使用。然其本體無真價,不過代表實銀,不能永久,必須有收
國父全集 二四六
還之法。惟軍需浩繁,軍事用票祇能行用於軍隊權力
所及之地,其與外國交涉,仍須用實銀,故頗難常儲
實銀,以備與人民對換,必俟與軍政府會合之後,始
(圖表:軍事用票) 由軍政府之力,以收回之也。惟必要所發之票不逾第
三條之定額(即有十萬元之作按,始發行二十萬元之
票),始能收還;否則軍政府亦不能填濫發之壑,故
濫發之弊,足使財政紛亂,不可不慎也。
(十四)軍政府下令後,人民得憑軍事用票換回相當之實銀,其詳細規則,軍政府臨時定之。
(十五)軍隊所到之地,凡平日清政府所發行之紙幣(銀紙)概作為廢紙。
(十六)凡軍中捐輸,該捐主必須將軍事用票繳交因糧局,不得以現銀繳交。
(說明)軍事用票欲其流通市面,必須設此法。例如捐主捐十萬元,繳納時如必須軍事用票,則不得不將現銀兌換軍事用票,始能繳納,是則軍事用票有不能不流通之勢,否則發行局自發行,人民自不使用,軍事用票失其效力矣。
安民布告
天運歲次 年 月 日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
軍政府命,布告安民。軍政府今日始能與我國民伯叔兄弟諸姑姊妹,相見於光天化日之下,為二百六十年來,我漢人未有之快樂,未有之慶幸。軍政府所以有此力量,能打破滿洲政府,悉由我漢族列祖列宗神靈默佑相助,使恢復我中華祖國,以有今日。軍政府宗旨,第一是「為民除害」四字。大害不去,則大利不興,故目前尤以除害為急務。我國民要脫滿洲政府束縛,要將滿洲政府所有壓制人民之手段,專制不平之政治,暴虐殘忍之刑罰,勒派加抽之苛捐,與及滿洲政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