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因糧規則 detail

:::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因糧規則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95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因糧規則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4

西元日期

1908

全文內容

因糧規則 第一 因糧局
(一)每軍設因糧局,專司因糧之事。
(二)因糧局因糧之標準,須每日以十人養一兵。凡軍行所至之地,因人民之多寡,以定駐軍之多少。
(三)因糧局須設充公冊、收買冊、債券冊、收捐冊。除充公冊外,皆須用三聯單,分類處理。 第二 因糧之法 (甲)充公(一)一切官業。
(二)反抗軍政府之滿洲官吏家產。
(三)反抗軍政府之人民家產。
(四)以上三種,由因糧局立冊,將所充公之物產之文契數量,分類登記。 (乙)收買
(一)將境內一切可應軍用之貨物,給價收買,貯存以備隨時之用。
(二)收買貨物,若現銀不足,可先給軍中憑票,記載價額及給價日期,由因糧局支給。若過期不能支給,則從此起計五厘週息。
(三)凡收買貨物,物主不得抗違。 (丙)借債及捐輸
(一)凡軍隊所至,得與境內人民有家產者,借用現銀,以供軍需。借款後,由因糧局發還債券,記載債主姓名、籍貫、住所及其數目,鈐印為據,交借主收執。自給債券之日起,至遲以六個月由因糧局償還。若滿六個月限,不償還,則自滿限之後起,給二厘週息。
(二)凡境內人民家產過一萬元以上者,由因糧局令捐十分之一,以供軍需。五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二,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三,五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四,百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五,千萬元以上者與百萬者同。
(三)凡經因糧局認定當借債及捐輸者,不得違抗,違抗處罰。 (丁)軍事用票
(一)設軍事用票發行局,附屬於因糧局。
(二)每軍得度其收入財產之數,撥歸軍事用票發行局作按,發行軍事用票。
(三)發行軍事用票之數,以倍於作按之數為限。
(說明)例如軍中收入財產,共值銀十萬元,以之作按,發行軍事用票二十萬元,則軍需可裕。所以發行之數,限於二十萬元者,因止有十萬元作按。如發票過二十萬元以上,則不足以代表實銀,而票之信用失,價
  值跌,成為空頭票。發行愈多,此弊愈大,軍隊非惟不能多得一錢之用,反將可以發行無弊之二十萬元 票,亦失其用,而至於坐斃也。
(四)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發行員五人以上,由軍都督指任之。
(五)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監查員十人以上,以債主、捐主之負擔最巨者任之。
(六)發行員專管局中一切發行對換之事。
(七)發行軍事用票之先,發行員須通知監查員開會決議。監查員須查明軍事用票之數,是否照第三條之規定。如數相符,則要認可發行;如有違額濫發,不得認可。
(說明)濫發之弊,前既言之。然當軍需孔亟時,往往不免,故發行局制度不可不精密,發行員外更設監查員,此監查員須於本地方利害最有關係者,因軍隊之財,取諸地方,而發行軍事用票,尤於地方財政有大關
係也。債主、捐主皆曾負擔軍餉者,倘再遇濫發,則受累更甚,故擇其負擔最巨者十人,為監查員,凡
發行軍事用票,必須得其許可。如票數只較作按之數加一倍,則尚足以資對換周轉;濫發則軍隊人民立
受其害,故要阻止之。
(八)發行員未經監查員會之認可,不得發行軍事用票。
(九)凡經監查員開會決議,反對違額濫發軍事用票者,軍都督不得強行之。
(十)軍事用票每張銀額,最多不得過百元,最少不得過一元。
(十一)軍事用票之形式如左。
(十二)軍事用票須照每張定額使用,不得跌價。
(十三)發行軍事用票之後,俟將來軍政府與該軍會合時,由軍政府調查該局發行票數,如與第三條定額相符,軍政 府下令將發行之票,對換收還。
(說明)軍事用票發行之後,流通市面與實銀同一使用。然其本體無真價,不過代表實銀,不能永久,必須有收還之法。惟軍需浩繁,軍事用票祇能行用於軍隊權力
所及之地,其與外國交涉,仍須用實銀,故頗難常儲
實銀,以備與人民對換,必俟與軍政府會合之後,始
 (圖表:軍事用票)
由軍政府之力,以收回之也。惟必要所發之票不逾第
三條之定額(即有十萬元之作按,始發行二十萬元之
票),始能收還;否則軍政府亦不能填濫發之壑,故
濫發之弊,足使財政紛亂,不可不慎也。
(十四)軍政府下令後,人民得憑軍事用票換回相當之實銀,其詳細規則,軍政府臨時定之。
(十五)軍隊所到之地,凡平日清政府所發行之紙幣(銀紙)概作為廢紙。
(十六)凡軍中捐輸,該捐主必須將軍事用票繳交因糧局,不得以現銀繳交。
(說明)軍事用票欲其流通市面,必須設此法。例如捐主捐十萬元,繳納時如必須軍事用票,則不得不將現銀兌換軍事用票,始能繳納,是則軍事用票有不能不流通之勢,否則發行局自發行,人民自不使用,軍事用
票失其效力矣。

相關地名
滿洲
相關專有名詞
同盟會因糧局軍事用票發行局軍政府革命方略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244-0247

檢索詞出現頁次

  (四)設因糧局。
  (五)將義民編入軍隊 與義軍一體優待。
  (六)相機防守 詳上。
  (七)通報大營 詳上。
  (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
 凡反正之官,必將其官印文書及具有永遠降服誓表,送到軍隊之前,始為反正之確據。
 凡有反正者,該文武官投到軍隊,即由軍隊派員與該地方官協同權理政事,以待軍政府接收後,改布新政。
 該反正之文武官,照現任之廉俸倍給之,至於終身。如其才可用,另有任使者,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

因糧規則
 第一 因糧局
  (一)每軍設因糧局,專司因糧之事。
  (二)因糧局因糧之標準,須每日以十人養一兵。凡軍行所至之地,因人民之多寡,以定駐軍之多少。
  (三)因糧局須設充公冊、收買冊、債券冊、收捐冊。除充公冊外,皆須用三聯單,分類處理。

 第二 因糧之法
 (甲)充公
  (一)一切官業。
  (二)反抗軍政府之滿洲官吏家產。

國父全集 二四四

  (三)反抗軍政府之人民家產。
  (四)以上三種,由因糧局立冊,將所充公之物產之文契數量,分類登記。
 (乙)收買
  (一)將境內一切可應軍用之貨物,給價收買,貯存以備隨時之用。
  (二)收買貨物,若現銀不足,可先給軍中憑票,記載價額及給價日期,由因糧局支給。若過期不能支給,則從此起計五厘週息。
  (三)凡收買貨物,物主不得抗違。
 (丙)借債及捐輸
  (一)凡軍隊所至,得與境內人民有家產者,借用現銀,以供軍需。借款後,由因糧局發還債券,記載債主姓名、籍貫、住所及其數目,鈐印為據,交借主收執。自給債券之日起,至遲以六個月由因糧局償還。若滿六個月限,不償還,則自滿限之後起,給二厘週息。
  (二)凡境內人民家產過一萬元以上者,由因糧局令捐十分之一,以供軍需。五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二,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三,五十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四,百萬元以上者,捐十分之五,千萬元以上者與百萬者同。
  (三)凡經因糧局認定當借債及捐輸者,不得違抗,違抗處罰。
 (丁)軍事用票
  (一)設軍事用票發行局,附屬於因糧局。
  (二)每軍得度其收入財產之數,撥歸軍事用票發行局作按,發行軍事用票。
  (三)發行軍事用票之數,以倍於作按之數為限。
     (說明)例如軍中收入財產,共值銀十萬元,以之作按,發行軍事用票二十萬元,則軍需可裕。所以發行之數,限於二十萬元者,因止有十萬元作按。如發票過二十萬元以上,則不足以代表實銀,而票之信用失,價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四五

值跌,成為空頭票。發行愈多,此弊愈大,軍隊非惟不能多得一錢之用,反將可以發行無弊之二十萬元 票,亦失其用,而至於坐斃也。
  (四)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發行員五人以上,由軍都督指任之。
  (五)軍事用票發行局設監查員十人以上,以債主、捐主之負擔最巨者任之。
  (六)發行員專管局中一切發行對換之事。
  (七)發行軍事用票之先,發行員須通知監查員開會決議。監查員須查明軍事用票之數,是否照第三條之規定。如數相符,則要認可發行;如有違額濫發,不得認可。
   (說明)濫發之弊,前既言之。然當軍需孔亟時,往往不免,故發行局制度不可不精密,發行員外更設監查員,此監查員須於本地方利害最有關係者,因軍隊之財,取諸地方,而發行軍事用票,尤於地方財政有大關係也。債主、捐主皆曾負擔軍餉者,倘再遇濫發,則受累更甚,故擇其負擔最巨者十人,為監查員,凡發行軍事用票,必須得其許可。如票數只較作按之數加一倍,則尚足以資對換周轉;濫發則軍隊人民立受其害,故要阻止之。
  (八)發行員未經監查員會之認可,不得發行軍事用票。
  (九)凡經監查員開會決議,反對違額濫發軍事用票者,軍都督不得強行之。
  (十)軍事用票每張銀額,最多不得過百元,最少不得過一元。
  (十一)軍事用票之形式如左。
  (十二)軍事用票須照每張定額使用,不得跌價。
  (十三)發行軍事用票之後,俟將來軍政府與該軍會合時,由軍政府調查該局發行票數,如與第三條定額相符,軍政 府下令將發行之票,對換收還。
   (說明)軍事用票發行之後,流通市面與實銀同一使用。然其本體無真價,不過代表實銀,不能永久,必須有收
國父全集 二四六

                    還之法。惟軍需浩繁,軍事用票祇能行用於軍隊權力
                    所及之地,其與外國交涉,仍須用實銀,故頗難常儲
                    實銀,以備與人民對換,必俟與軍政府會合之後,始
   (圖表:軍事用票)        由軍政府之力,以收回之也。惟必要所發之票不逾第
                    三條之定額(即有十萬元之作按,始發行二十萬元之
                    票),始能收還;否則軍政府亦不能填濫發之壑,故
                    濫發之弊,足使財政紛亂,不可不慎也。
  (十四)軍政府下令後,人民得憑軍事用票換回相當之實銀,其詳細規則,軍政府臨時定之。
  (十五)軍隊所到之地,凡平日清政府所發行之紙幣(銀紙)概作為廢紙。
  (十六)凡軍中捐輸,該捐主必須將軍事用票繳交因糧局,不得以現銀繳交。
    (說明)軍事用票欲其流通市面,必須設此法。例如捐主捐十萬元,繳納時如必須軍事用票,則不得不將現銀兌換軍事用票,始能繳納,是則軍事用票有不能不流通之勢,否則發行局自發行,人民自不使用,軍事用票失其效力矣。
安民布告

  天運歲次  年  月  日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
軍政府命,布告安民。軍政府今日始能與我國民伯叔兄弟諸姑姊妹,相見於光天化日之下,為二百六十年來,我漢人未有之快樂,未有之慶幸。軍政府所以有此力量,能打破滿洲政府,悉由我漢族列祖列宗神靈默佑相助,使恢復我中華祖國,以有今日。軍政府宗旨,第一是「為民除害」四字。大害不去,則大利不興,故目前尤以除害為急務。我國民要脫滿洲政府束縛,要將滿洲政府所有壓制人民之手段,專制不平之政治,暴虐殘忍之刑罰,勒派加抽之苛捐,與及滿洲政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