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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禁止株連通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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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禁止株連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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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臨時大總統禁止株連通電

生平歷程
家世與求學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1/01/14

西元日期

1911/01/14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臨時大總統禁止株連通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各省都督、各軍政分府均鑒:近因各地每有曾仕清廷之人,罪狀未著,遽以嫌疑被逮。如其人果係漢奸,敢於破壞我國前途,則誠自速愆尤。若以為曾受清命,則魏奕曾仕隋室,劉基曾仕元朝,專制鼎革之秋,猶且不間,若今日改革政治為共和,則國猶是國,人猶是人,蓄眾容我,併無畛域。當此百務方新,革命英奇難敷全國建設之用,寗可以狹義示人,動輒捕逮狙擊,使四海之內屏息而聽,重足而立?嗣後各地如遇此等嫌疑告密之事,應先令查根憑實,再交審判廳確實查核,庶刑當其罪,法允於平,不致以「嫌疑」二字,濫用拘繫,為民國革新名譽之累。特此普告。總統孫文、塩。

注釋

(註一) 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一冊。原標題為「禁止濫行捕逮令」。另見「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十八日)。

相關人名
劉基魏奕
相關專有名詞
臨時大總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29

檢索詞出現頁次

倒之狂瀾乎?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二。民國新成,時方多事,執干戈以衛社稷,正有志者建功樹業之時;我諸同胞如不明燭幾先,即時反正,他日若大功既定,效用無門,豈不可惜!我諸同胞不可不注意者,此其三。要之,義師之起,應天順人,掃專制之餘威,登國民於袵席,此功此責,乃文與諸同胞共之者也。如其洞觀大勢,消釋嫌疑,同舉義旗,言歸於好,行見南北無衝突之憂,國民蒙共和之福。國基一定,選賢任能,一秉至公。南北軍人同為民國干城,決無歧視。我諸同胞當審斯義,早定方針,無再觀望,以貽後日之悔。敢布腹心,唯圖利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一號(民國元年元月二十九日出版)。原標題為「勸告北軍將士宣言書」,今據「會本」。
(註二) 「會本」為「暫就臨時總統之任」,今據原文及「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十日)同宣言書。
(註三) 原文為「鄙吝」,今據「民立報」同宣言書改。

臨時大總統禁止株連通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各省都督、各軍政分府均鑒:近因各地每有曾仕清廷之人,罪狀未著,遽以嫌疑被逮。如其人果係漢奸,敢於破壞我國前途,則誠自速愆尤。若以為曾受清命,則魏奕曾仕隋室,劉基曾仕元朝,專制鼎革之秋,猶且不間,若今日改革政治為共和,則國猶是國,人猶是人,蓄眾容我,併無畛域。當此百務方新,革命英奇難敷全國建設之用,寗可以狹義示人,動輒捕逮狙擊,使四海之內屏息而聽,重足而立?嗣後各地如遇此等嫌疑告密之事,應先令查根憑實,再交審判廳確實查核,庶刑當其罪,法允於平,不致以「嫌疑」二字,濫用拘繫,為民國革新名譽之累。特此普告。總統孫文、塩。
(註一) 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一冊。原標題為「禁止濫行捕逮令」。另見「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十八日)。

臨時大總統布告國民消融意見蠲除畛域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註二)
  各省都督、將軍、巡撫、報館:大總統孫文布告:今中華民國已完全統一矣。中華民國之建設,專為擁護億兆國民之自由權利,合漢、滿、蒙、回、藏為一家,相與和衷共濟,丕興實業,促進教育,推廣東球之商務,維持世界之和平
宣言及文告民國元年一月──二月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