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咨參議院請核議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草案文 detail

:::

咨參議院請核議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草案文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62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咨參議院請核議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草案文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3/26

西元日期

1912/03/26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咨參議院請核議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草案文(註一)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為獨立機關,現在南北統一,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應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任用。茲據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兩種草案,呈送前來,合行咨請貴院議決咨覆可也。此咨。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相關專有名詞
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82

檢索詞出現頁次

據財政部呈稱:「竊維整頓財政,首在杜絕弊端,而機關之組織不完,則弊端無由而杜絕。各國辦理方法,務使事務機關與出納機關分離對立,以明權限,而杜侵漁。前清財政紊亂,已達極點,究厥原因,實以機關混同為叢弊之所出。今民國方興,亟宜興利除害,本部職司財政,自以剔除積弊為先,此統一國庫所以不容視為緩圖者也。查近今各國國庫制度,約分二派:曰存款制度;曰委託制度。存款制度者,係以國庫收入,悉數存入中央銀行,作為普通存款,支出時發銀行支票,使中央銀行代為應付,則庫務節手續之煩,國帑無保藏之患,誠最良之制度也。英國行之。委託制度者,係以國庫現金出納保管事務,委託中央銀行辦理,其國庫資金與銀行資金劃分為二,銀行雖任出納保管之責,而非有部令不得任意通融,市面雖有恐慌,而庫藏不蒙其影響。歐美諸國以及日本多行之者。兩者比較,互有短長。竊思我國變亂初平,市面尚難恢復,而中央銀行根基始立,支店未克完成,存款制度既屬難行,委託制度尚形窒碍。惟因統一國庫,迫不容緩,謹擬採用委託制定,訂定金庫則例十四條,呈請察核後,咨送參議院議決頒布施行,為金庫規則之基礎。隨由本部審察目下情形,再訂金庫出納事務暫行章程,以部令施行,為一時變通之計,啟將來漸進之基」等情前來。
查該部所呈,自屬整理財政切要之圖,相應繕具該項則例,咨請貴院迅即議決,以便施行。此咨。計送金庫則例一扣。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咨參議院請核議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草案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為獨立機關,現在南北統一,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應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任用。茲據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兩種草案,呈送前來,合行咨請貴院議決咨覆可也。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國父全集 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