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廖行超望竭力擁護革命委員會函
致廖行超望竭力擁護革命委員會函
函電
013/10
1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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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廖行超望竭力擁護革命委員會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
品卓兄鑒:代電悉。兄既知商團之叵測,實大局之幸。查商團本多安分,不幸省中有一二十人甘為某國鷹犬(註三),通番實圖傾覆革命政府,多數商人無知,為是愚弄而不覺,吾同志軍人初亦失察,不奉行政府意旨,殺一警百,遂致養成其禍。今商團竟敢開槍屠殺慶祝革命紀念之學生與工人,殘忍無法,舉世所無,此可忍孰不可忍。對此野蠻舉動,實非法律所能收辦,今授全權於革命委員會,使之便宜行事,以戡定禍亂。望兄等革命旗幟下之軍人,務竭力擁護革命委員會,俾得命令厲行,斯反革命之禍可望消熄也。此致。小泉同兄此不另。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原件無日期,按其內容,當在民國十三年十月革命委員會成立後。
(註二) 某國,係指英國。
國父全集
第五冊
559
檢索詞出現頁次
為陳廉伯黨徒把持,勾通逆軍,謀危政府,始則矇運槍械,繼則以武力脅迫罷市;政府雖查獲謀亂證據多種,猶復曲予優容,准予發還團械,冀消反側。乃商團竟於領得大部團械之時,槍殺國慶日徒手巡行之羣眾數十人,剖腹挖心,備極殘忍,一面隊分武裝出巡,強迫開市,並潛引逆黨土匪入西關,作種種軍事布置,預備大舉。政府萬不獲已,乃下令解散商團之命,並令各軍馳往鎮壓。乃商團以為陳軍不久可至,竟先向我軍攻擊,政府忍無可忍,下令反攻,幸不數小時,亂事即告平靖。詎商團於敗竄之餘,所引土匪,放火刼掠,施其故技,復殺理髮工人以數十計;是此次亂事,商團實尸其咎。事後政府一面嚴飭各軍,申明紀律,禁止騷亂;一面責成有司,妥籌善後,在省百數十萬人民共聞共見。惟報紙或以遠道傳聞失實,或有供奸人利用者。諸君明達,事實具在,當勿任彼無稽(註二)讕言肆其熒惑也。孫文。
(註一) 據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民國十九年六月十二版,上海三民公司)。又見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註二) 原文為「任被稽」,今據「會本」改。
致廖行超望竭力擁護革命委員會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
品卓兄鑒:代電悉。兄既知商團之叵測,實大局之幸。查商團本多安分,不幸省中有一二十人甘為某國鷹犬(註三),通番實圖傾覆革命政府,多數商人無知,為是愚弄而不覺,吾同志軍人初亦失察,不奉行政府意旨,殺一警百,遂致養成其禍。今商團竟敢開槍屠殺慶祝革命紀念之學生與工人,殘忍無法,舉世所無,此可忍孰不可忍。對此野蠻舉動,實非法律所能收辦,今授全權於革命委員會,使之便宜行事,以戡定禍亂。望兄等革命旗幟下之軍人,務竭力擁護革命委員會,俾得命令厲行,斯反革命之禍可望消熄也。此致。小泉同兄此不另。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照片。原件無日期,按其內容,當在民國十三年十月革命委員會成立後。
(註二) 某國,係指英國。
致徐謙請轉告馮玉祥當用革命手段以救國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五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