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招降清朝兵勇條件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招降清朝兵勇條件
革命方略
-004
1908
招降清朝兵勇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軍,驅逐滿清,光復中國,凡爾等當清朝兵勇者,須念身為漢人,當為中國立功,莫為滿人替死。今奉軍政府命,招降爾等,條件如左:
(一)帶軍械來降者,記功一次,並照軍械原價加四倍賞給(如原價二十五元,則賞給一百元),將來由軍政府頒發。
(二)投降後,與義軍一體看待,兵勇每月餉銀十元,衣服飯食等,另由軍中供給。
(三)立功者記功或記大功,由軍政府論功行賞,升職加俸。
(四)凡當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時,一律照本人現餉,賞食長糧,養至終身。
(五)投降之人,其年已老,不能任職者,由軍政府酌予體恤。
(六)交戰受傷以致殘疾不能任職者,退伍後,照本人現餉,賞給終身。
(七)在軍身故者,查明本人父母妻子女,每月給贍養費,父母妻養至終身,子女養至二十歲。所給之費,視其立功大小為定。
(八)不降者殺無赦。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41
檢索詞出現頁次
招降清朝兵勇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軍,驅逐滿清,光復中國,凡爾等當清朝兵勇者,須念身為漢人,當為中國立功,莫為滿人替死。今奉軍政府命,招降爾等,條件如左:
(一)帶軍械來降者,記功一次,並照軍械原價加四倍賞給(如原價二十五元,則賞給一百元),將來由軍政府頒發。
(二)投降後,與義軍一體看待,兵勇每月餉銀十元,衣服飯食等,另由軍中供給。
(三)立功者記功或記大功,由軍政府論功行賞,升職加俸。
(四)凡當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時,一律照本人現餉,賞食長糧,養至終身。
(五)投降之人,其年已老,不能任職者,由軍政府酌予體恤。
(六)交戰受傷以致殘疾不能任職者,退伍後,照本人現餉,賞給終身。
(七)在軍身故者,查明本人父母妻子女,每月給贍養費,父母妻養至終身,子女養至二十歲。所給之費,視其立功大小為定。
(八)不降者殺無赦。
略地規則
略地者,謂略定其地,上而省會,下而州縣,凡前者滿洲勢力所及,使由此歸屬於我軍政府權力之下也。
第一 略地之分別
其分別有三:(甲)就於我軍攻取而得者;(乙)就於義民響應者;(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其略地之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二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