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切曉諭商團代表,說明取締私運軍火係政府責任
剴切曉諭商團代表,說明取締私運軍火係政府責任
中華民國十三年
一九二四年
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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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商團約一千餘人,整隊赴大本營請願,要求發還槍枝,若不發還,次日即罷市。適先生在大本營,乃親出接見商團代表,對之剴切曉諭,說明扣械理由。舉出數點:(一)陳廉伯在軍政部領護照時,聲明此批槍械,四十日後才到廣州,該護照自當過四十日後始生效,今竟僅有四日即到。並私與李福林交涉,許以駁二百桿為酬,希望彼替君等起槍。迨李拒絕,又私向江防司令部交涉,拜託滇軍,以寶璧兵輪為君等起槍。君等既領有政府護照,而暗中到處託人,私自起卸,是何用心耶?(二)君等所購之槍枝甚多,究為何人所購?政府之扣留該輪,目的即在查明係何人偷運如許多之槍枝?其來歷究為如何?(三)商團軍僅有千人,而此次所買之槍有九千枝,如許多之槍,究有何用?交與何人?此批槍枝純係頂包偷運,現在經政府查出扣留,因其中顯有人假借商團名義,作此偷運非法之舉。政府固須澈底查究,君等亦應責問此事之經手人也。(四)此樁疑案,經政府查明之後,如非君等利用此枇槍枝打擊政府,自當交還君等;如確係以之打擊政府,則政府為自衛計,自不能交還,祇有與君等決一勝負。(五)君等之領袖,頗具野心,阻撓君等與政府合作,此種黑幕,余已備悉。政府查究此疑案,少則三五日,多則一兩禮拜,必要於查明之後,始能發還槍枝。望君等安靜等候,不必庸人自擾,鼓噪暴動;更不可受人煽動,為人欺騙。(註二二四)
(註二二四) 「國父全集」第三冊,四八七――四九○頁。
國父年譜
下冊
1514-1515
應用,以促社會道義之長進,物力之發展副之。(註二二二)
八月十四日 以汪兆銘為中央宣傳部長,實業部長以甘乃光代理,何香凝代理婦女部長。(註二二三)
剴切曉諭商團代表,說明取締私運軍火係政府責任。
是日,商團約一千餘人,整隊赴大本營請願,要求發還槍枝,若不發還,次日即罷市。適先生在大本營,乃親出接見商團代表,對之剴切曉諭,說明扣械理由。舉出數點:(一)陳廉伯在軍政部領護照時,聲明此批槍械,四十日後才到廣州,該護照自當過四十日後始生效,今竟僅有四日即到。並私與李福林交涉,許以駁二百桿為酬,希望彼替君等起槍。迨李拒絕,又私向江防司令部交涉,拜託滇軍,以寶璧兵輪為君等起槍。君等既領有政府護照,而暗中到處託人,私自起卸,是何用心耶?(二)君等所購之槍枝甚多,究為何人所購?政府之扣留該輪,目的即在查明係何人偷運如許多之槍枝?其來歷究為如何?(三)商團軍僅有千人,而此次所買之槍有九千枝,如許多之槍,究有何用?交與何人?此批槍枝純係頂包偷運,現在經政府查出扣留,因其中顯有人假借商團名義,作此偷運非法之舉。政府固須澈底查究,君等亦應責問此事之經
(註二二二)「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
(註二二三) 民國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紀錄」(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一四
手人也。(四)此樁疑案,經政府查明之後,如非君等利用此枇槍枝打擊政府,自當交還君等;如確係以之打擊政府,則政府為自衛計,自不能交還,祇有與君等決一勝負。(五)君等之領袖,頗具野心,阻撓君等與政府合作,此種黑幕,余已備悉。政府查究此疑案,少則三五日,多則一兩禮拜,必要於查明之後,始能發還槍枝。望君等安靜等候,不必庸人自擾,鼓噪暴動;更不可受人煽動,為人欺騙。(註二二四)
八月十五日 中央銀行正式開幕,親致訓詞。
中央銀行正式在廣州開幕,先生親臨致開幕訓詞,解釋「銀行最高之信用是現兌」。(註二二五)中央銀行發行貨幣計分一圓、五圓、十圓、五十圓四種,由行長宋子文暨副行長兼領發行科長黃隆生會同簽名。並由大元帥明令各征收機關,所有征收田賦、釐捐、租稅及其他公款,均應一律收受中央銀行貨幣;其報解公款者,非中央銀行貨幣,概不收受。至商民交易,應准其照額通用,視與現金相等。(註二二六)
八月十七日 指示軍政部長程潛:請領護照購運槍械應審慎核發,以杜奸宄。(註二二七)
(註二二四)「國父全集」第三冊,四八七――四九○頁。
(註二二五) 「國父全集」第三冊,四九一頁。
(註二二六)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
(註二二七) 「國父全集」第二冊,六一三頁。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