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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劉玉山嚴懲革職師長陳天太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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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劉玉山嚴懲革職師長陳天太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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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劉玉山嚴懲革職師長陳天太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人事命令

民國日期

013/11/27

西元日期

1924/11/2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劉玉山嚴懲革職師長陳天太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令建國第七軍軍長劉玉山。為令遵事:據報建國第七軍第三師師長陳天太,于本月二十三日上午一時,率領便裝兵士數十人,暗攜槍械,圍擊現任廣西全省綏靖處會辦黃紹竑于廣州東亞酒店,傷斃人命等情。正核辦間,旋據建國第七軍前敵全體官兵代電呈稱:「黃紹竑通北禍桂,逆跡昭彰,去年我聯軍惠州退卻,該逆在梧預備獨立,桂省父老莫不聞知。當本軍奉令南征,師次都城,該逆竟誘同友軍四面襲擊,致被繳械;在本軍之存亡關係尚輕,在政府威信喪失無餘,經呈報大元帥並通電各友軍在案。今曹吳已倒,統一可期,我革命政府為處理廣西全省政治,故有劉總司令長桂之命,黃逆竟敢一面派使滇唐,密為結合,一面電請林虎,授以機宜,既不入黨,又不受命,陰懷鬼蜮,人所共知。昨該逆潛行來粤,運動收容,無非欲暫保實力,徐圖狡逞,明知該逆反覆無常,不為我革命政府效力,設使任其存在,不獨廣西將來之禍,適足為政府無窮之患,職等特于梗晚派少數步兵殲除此獠,蓋不欲以兵驚擾市廛也,不料竟被脫逃,由武裝警察解送粤軍總司令部。想我胡留守、總司令、軍長、師長定能顧全政府威信,押令將本軍當日被繳鎗砲交回,俾為國馳驅,盡我天職。顧念本軍白馬誓師,頻年轉戰,不敗于敵,而敗于奉令出防、同屬革命旗幟之友軍,是黃逆背叛政府,罪實當誅,此次予以薄懲,上存政府威信,下慰陣亡將士英魂,公仇私憤,迫而出此,該逆倘從此澈底覺悟,為革命政府效力,職等亦既往不咎,倘仍怙惡不悛,當再以白刃相見,誓不共生。伏乞許總司令予以嚴密拘留,並乞胡留守、各總司令主持公道,迫切陳詞,伏乞亮察」等情。併蓋有中央直轄第七軍第三師師長印前來。查與所報正屬相符,該陳天太擅自率眾刼殺友軍官長,慘斃人命,擾亂治安,實屬胆大妄為,弁髦法紀,除明令革職外,合行令仰該軍長即嚴行懲辦,呈覆核奪。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七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林虎紹竑陳天太黃紹竑劉玉劉玉山
相關地名
玉山都城惠州廣州廣西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06-207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陳興漢呈報移交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五四號。

核覆王棠呈報就職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五五號。

特任趙傑為高等顧問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大元帥令:特任趙傑為大本營高等顧問。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令。

派王棠為財政委員會委員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派王棠為財政委員會委員。此狀。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51/180)。

飭劉玉山嚴懲革職師長陳天太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令建國第七軍軍長劉玉山。為令遵事:據報建國第七軍第三師師長陳天太,于本月二十三日上午一時,率領便裝兵士數十人,暗攜槍械,圍擊現任廣西全省綏靖處會辦黃紹竑于廣州東亞酒店,傷斃人命等情。正核辦間,旋據建國第七
國父全集二○六

軍前敵全體官兵代電呈稱:「黃紹竑通北禍桂,逆跡昭彰,去年我聯軍惠州退卻,該逆在梧預備獨立,桂省父老莫不聞知。當本軍奉令南征,師次都城,該逆竟誘同友軍四面襲擊,致被繳械;在本軍之存亡關係尚輕,在政府威信喪失無餘,經呈報大元帥並通電各友軍在案。今曹吳已倒,統一可期,我革命政府為處理廣西全省政治,故有劉總司令長桂之命,黃逆竟敢一面派使滇唐,密為結合,一面電請林虎,授以機宜,既不入黨,又不受命,陰懷鬼蜮,人所共知。昨該逆潛行來粤,運動收容,無非欲暫保實力,徐圖狡逞,明知該逆反覆無常,不為我革命政府效力,設使任其存在,不獨廣西將來之禍,適足為政府無窮之患,職等特于梗晚派少數步兵殲除此獠,蓋不欲以兵驚擾市廛也,不料竟被脫逃,由武裝警察解送粤軍總司令部。想我胡留守、總司令、軍長、師長定能顧全政府威信,押令將本軍當日被繳鎗砲交回,俾為國馳驅,盡我天職。顧念本軍白馬誓師,頻年轉戰,不敗于敵,而敗于奉令出防、同屬革命旗幟之友軍,是黃逆背叛政府,罪實當誅,此次予以薄懲,上存政府威信,下慰陣亡將士英魂,公仇私憤,迫而出此,該逆倘從此澈底覺悟,為革命政府效力,職等亦既往不咎,倘仍怙惡不悛,當再以白刃相見,誓不共生。伏乞許總司令予以嚴密拘留,並乞胡留守、各總司令主持公道,迫切陳詞,伏乞亮察」等情。併蓋有中央直轄第七軍第三師師長印前來。查與所報正屬相符,該陳天太擅自率眾刼殺友軍官長,慘斃人命,擾亂治安,實屬胆大妄為,弁髦法紀,除明令革職外,合行令仰該軍長即嚴行懲辦,呈覆核奪。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七號。

核覆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呈報收到大小印章及啟用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七三號。

人事命令 民國十三年十一月 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