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 detail

:::

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635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6/10/03

西元日期

1917/10/03

國父年歲

52

全文內容

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月三日
大元帥令:洪惟我中華民國之成立,實成立於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日,而臨時約法則為臨時政府成立之根據。循是以進,由臨時政府而成為正式政府,其重要關鍵則在由參議院而進於正式國會。故我友邦之承認,實自正式國會成立之日始。誠以正式國會成立之後,民國之主權已確定屬於人民全體,而革命乃告厥成功,即團體始能卓立於國際之地位,而莫可搖動。更由是而求政治上之美善,則必由約法而進於憲法,且可由初次制定之憲法,而進於逐漸修正之憲法。苟循法治國進化之一定軌道,則民國六年以來,憲法早經公布,全國之安甯幸福已可人人共享之矣。孰意往者袁世凱包藏禍心,既經本大元帥辭臨時大總統之職,而被選為繼任之人,乃敢蔑視立法機關,嗾使北京兵變,強參議院遷地以就之,意謂政權受之於亡清之授與,而非受之於我全國人民之委託,故雖號稱共和,而心實不承認人民為主權者,無非自恃兵力,以為主權不難盜竊而得,卒敢叛國稱帝,而身竟不旋踵而滅。主權之不可幸干,進化之不可抑遏,宜若全國曉然,而人心亦可悔禍矣。乃段祺瑞陰賊險狠(註二),又過於袁世凱,以為除稱帝外,無一不可師袁世凱之故智,而使主權潜移於一己者,故雖陽託反對帝制,而陰行反對約法。自袁世凱死,黎大總統依法繼任後,約法國會為段祺瑞所棄絕而不得恢復者,行且一月;猶復嗾使法妖之徒,持約法不應恢復之說,其私心無非覬覦新任大總統之位,而欲以兵力劫持國民之選舉。幸賴我海軍將士之宣言,而其心始為之懾,謀始為之破,然其不承認人民主權自若也。故計段祺瑞自為國務總理,以迄於免職之日,無往而非倒行逆施,終欲藉外交問題以壓倒國民,而行其武力專制之計畫。嗚呼!我中華民國一厄於袁世凱,再厄於段祺瑞,遂致完全成為武人專橫之時代,而唐末藩鎮連兵之禍再見於今日。民不聊生,國無甯歲,思之實堪痛心!誰實為之?皆彼武人不承認人民主權之一念為之也。須知國是既定,不容反抗,昔在帝制,專重君權;今改共和,專尊民意,民意之不可抗,猶過於君權之莫敢違。皇皇國會,為全國人民之代表,國會曰可,即主權者之所可;國會曰否,即主權者之所否。行政機關及(註三)一般軍人,惟有絕對服從,斷無非法干涉之餘地。乃自袁世凱始作俑,而段祺瑞繼其後,終致多數叛逆軍人,動輒以約法國會不良為藉口,其邪說由少數奸人若梁啟超、湯化龍輩為之謀,而其野心,則由不認人民主權階之禍。頒知憲法非不可修正,必依制憲手續修正之;國會非不可解散,必依憲法規定解散之;新國會非不可召集,必於舊國會終了後召集之。夫如是,乃為遵循法治軌道之行為。國本安致動搖?政治得由退化耶?不謂段祺瑞既以嗾使督軍團非法要求解散國會而被免職,志不獲逞,通電煽亂。於是倪嗣冲首先倡逆稱兵,以致羣逆暴起,迫散國會;張勳因緣,僭謀復辟;段祺瑞利用時機,逐張勳而自為總理,以恢復共和欺全國人,猶是武力專制之故態。而非法之偽政府,遂公然盤踞北京,兩刺黎大總統以劫持之,使不得復位。嗚呼!民國不亡,賴有我始終擁護約法,擁護國會,即擁護真共和之各省人民及海陸軍耳。我國民迫於救亡,因國會議員之被妨阻,不得已踵他國之成規,開國會非常會議於廣州,組織軍政府。文不佞被舉為大元帥,自顧首建共和,忝從厥後,不忍視民國之夭亡,曾於就職之日宣布誓詞,此志諒已大白於全國,惟有以討滅奸凶自矢,無事多言。迺者偽政府忽有組織新國會及重開參議院之舉,其悖謬殆無待深辯。試問此六年間,全國之討滅帝制者凡三,見國是之定於共和,主權之屬於人民,已不難家喻而戶曉矣。乃偽政府猶復曰立法未善,又復一再以依約法為言,顛倒是非,狐埋狐搰,莫此為甚!藉曰立法未善,不既有前者憲法會議制定憲法以改善之乎?藉曰國會分子未善,不既有將來第二次國會以改善之乎?凡此皆有憲法之成規,而為國會之所有事。乃偽政府對於未終了之國會則遏抑之,對於已廢止之參議院則重開之,姑無論其是非如何,試問孰授之權,而敢於如是之僭妄。利於一己者,則曰約法應遵;不利於一己者,則曰立法未善。等法律於弁髦,視國事如兒戲,未有甚於此者也。推原其故,無非不認人民主權之結果。共和其名,專制其實,彼偽政府之言,直一帝制自為之口吻耳。張勳復辟之禍,是非不難立辨;而此輩陽託共和,陰行專制,且復口稱約法者,真有莠言亂政之患,實為共和之蟊賊,人民之大憝,此而不討,國何以存?此而不辯,義何由正?除自國會解散後,偽政府之一切命令概認為無效,已經國會非常會議宣言外,本大元帥特明正偽政府之罪,通令全國,並將數年來禍患之原,為我國人反覆垂涕而言之。彼偽政府苟知大義難容,束身待罪,則委諸國法之審判,全國庶無糜(註四)爛而厥罪或免加重;倘猶一意孤行,執迷反抗,則義師所指,誓當殲厥渠魁,不留餘孽。我全國人民亦當共起而擁護已完全享有之主權,人人以討逆救國之義務自任,孰謂民國將亡?而約法國會竟不復耶!至於文者,除以討滅偽政府、還我約法、還我國會,即還我人民主權為職志外,一俟奸囚殄滅,即當辭大元帥之職。惟上帝式臨,此志不渝,謹以哀痛之言,告我全國邦人兄弟,實式圖之。此令。中華民國六年十月三日。

注釋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十號(民國六年十月一日)。
(註二) 原文作「很」,今改正。
(註三) 原文作「及關」,今改正。
(註四) 原文作「縻」,今改正。

相關人名
大元帥段祺瑞倪嗣冲袁世凱張勳梁啟超湯化龍黎大總統總理
相關地名
北京法國南京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南京臨時政府約法軍政府參議院國會非常會議復辟督軍團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臨時約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62-06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共和者。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民國海陸軍大元帥孫布告」石印原件(053/15)。「胡本」標題為「受任大元帥時之宣言」,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會本」為「武昌為中樞」,今仍原文。
(註三) 原文為「是用崎variant-characters-w015.gif」,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軍政府為對德宣戰布告中外書(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華民國軍政府為布告事:查我國前因德國宣佈潛艇戰略,曾由政府提出抗議;抗議無效,復由政府得國會之贊成,與德(註二)斷絕邦交。未幾復以宣戰案提出國會,請求同意;未及議決,不幸倪逆嗣冲等倡亂,國會中絕,致此項重案至今未得合法之解決。邇者段祺瑞矯托大總統命令,擅組政府,對於德奧實行宣戰,揆之國法,自屬不合;按之事實,我國之與德奧,實已處於敵對地位。今軍政府成立伊始,關於對外大計,亟宜決定,以利進行。當於本月十八日,具文諮詢國會非常會議,應否承認對於德奧兩國交戰狀態;旋經國會非常會議於本月二十二日開會議決,承認交戰狀態,具文答覆前來。查解決內政與國際戰爭,本屬兩事,既經國會非常會議議決承認交戰狀態,本軍政府自應依議執行,對於德奧兩國,一切依據戰時國際法規辦理。特此布告中外,咸使聞知。
(註一) 據「黃本」。原標題為「對德宣戰布告」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與德與」,今據「會本」刪一「與」字。

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月三日
  大元帥令:洪惟我中華民國之成立,實成立於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日,而臨時約法則為臨時政府成立之根據。循是以進,由臨時政府而成為正式政府,其重要關鍵則在由參議院而進於正式國會。故我友邦之承認,實自正式國會成立之日始。誠以正式國會成立之後,民國之主權已確定屬於人民全體,而革命乃告厥成功,即團體始能卓立於國際之地位,
國父全集六二

而莫可搖動。更由是而求政治上之美善,則必由約法而進於憲法,且可由初次制定之憲法,而進於逐漸修正之憲法。苟循法治國進化之一定軌道,則民國六年以來,憲法早經公布,全國之安甯幸福已可人人共享之矣。孰意往者袁世凱包藏禍心,既經本大元帥辭臨時大總統之職,而被選為繼任之人,乃敢蔑視立法機關,嗾使北京兵變,強參議院遷地以就之,意謂政權受之於亡清之授與,而非受之於我全國人民之委託,故雖號稱共和,而心實不承認人民為主權者,無非自恃兵力,以為主權不難盜竊而得,卒敢叛國稱帝,而身竟不旋踵而滅。主權之不可幸干,進化之不可抑遏,宜若全國曉然,而人心亦可悔禍矣。乃段祺瑞陰賊險狠(註二),又過於袁世凱,以為除稱帝外,無一不可師袁世凱之故智,而使主權潜移於一己者,故雖陽託反對帝制,而陰行反對約法。自袁世凱死,黎大總統依法繼任後,約法國會為段祺瑞所棄絕而不得恢復者,行且一月;猶復嗾使法妖之徒,持約法不應恢復之說,其私心無非覬覦新任大總統之位,而欲以兵力劫持國民之選舉。幸賴我海軍將士之宣言,而其心始為之懾,謀始為之破,然其不承認人民主權自若也。故計段祺瑞自為國務總理,以迄於免職之日,無往而非倒行逆施,終欲藉外交問題以壓倒國民,而行其武力專制之計畫。嗚呼!我中華民國一厄於袁世凱,再厄於段祺瑞,遂致完全成為武人專橫之時代,而唐末藩鎮連兵之禍再見於今日。民不聊生,國無甯歲,思之實堪痛心!誰實為之?皆彼武人不承認人民主權之一念為之也。須知國是既定,不容反抗,昔在帝制,專重君權;今改共和,專尊民意,民意之不可抗,猶過於君權之莫敢違。皇皇國會,為全國人民之代表,國會曰可,即主權者之所可;國會曰否,即主權者之所否。行政機關及(註三)一般軍人,惟有絕對服從,斷無非法干涉之餘地。乃自袁世凱始作俑,而段祺瑞繼其後,終致多數叛逆軍人,動輒以約法國會不良為藉口,其邪說由少數奸人若梁啟超、湯化龍輩為之謀,而其野心,則由不認人民主權階之禍。頒知憲法非不可修正,必依制憲手續修正之;國會非不可解散,必依憲法規定解散之;新國會非不可召集,必於舊國會終了後召集之。夫如是,乃為遵循法治軌道之行為。國本安致動搖?政治得由退化耶?不謂段祺瑞既以嗾使督軍團非法要求解散國會而被免職,志不獲逞,通電煽亂。於是倪嗣冲首先倡逆稱兵,以致羣逆暴起,迫散國會;張勳因緣,僭謀復辟;段祺瑞利用時機,逐張勳而自為總理,以恢復共和欺全國人,猶是武力專制之故態。而非法之偽政府,遂公然盤踞北京,兩刺黎大總統以劫持之,使不得復位。嗚呼!民國不亡,賴有我始終擁護
宣言及文告民國六年十月六三

約法,擁護國會,即擁護真共和之各省人民及海陸軍耳。我國民迫於救亡,因國會議員之被妨阻,不得已踵他國之成規,開國會非常會議於廣州,組織軍政府。文不佞被舉為大元帥,自顧首建共和,忝從厥後,不忍視民國之夭亡,曾於就職之日宣布誓詞,此志諒已大白於全國,惟有以討滅奸凶自矢,無事多言。迺者偽政府忽有組織新國會及重開參議院之舉,其悖謬殆無待深辯。試問此六年間,全國之討滅帝制者凡三,見國是之定於共和,主權之屬於人民,已不難家喻而戶曉矣。乃偽政府猶復曰立法未善,又復一再以依約法為言,顛倒是非,狐埋狐搰,莫此為甚!藉曰立法未善,不既有前者憲法會議制定憲法以改善之乎?藉曰國會分子未善,不既有將來第二次國會以改善之乎?凡此皆有憲法之成規,而為國會之所有事。乃偽政府對於未終了之國會則遏抑之,對於已廢止之參議院則重開之,姑無論其是非如何,試問孰授之權,而敢於如是之僭妄。利於一己者,則曰約法應遵;不利於一己者,則曰立法未善。等法律於弁髦,視國事如兒戲,未有甚於此者也。推原其故,無非不認人民主權之結果。共和其名,專制其實,彼偽政府之言,直一帝制自為之口吻耳。張勳復辟之禍,是非不難立辨;而此輩陽託共和,陰行專制,且復口稱約法者,真有莠言亂政之患,實為共和之蟊賊,人民之大憝,此而不討,國何以存?此而不辯,義何由正?除自國會解散後,偽政府之一切命令概認為無效,已經國會非常會議宣言外,本大元帥特明正偽政府之罪,通令全國,並將數年來禍患之原,為我國人反覆垂涕而言之。彼偽政府苟知大義難容,束身待罪,則委諸國法之審判,全國庶無糜(註四)爛而厥罪或免加重;倘猶一意孤行,執迷反抗,則義師所指,誓當殲厥渠魁,不留餘孽。我全國人民亦當共起而擁護已完全享有之主權,人人以討逆救國之義務自任,孰謂民國將亡?而約法國會竟不復耶!至於文者,除以討滅偽政府、還我約法、還我國會,即還我人民主權為職志外,一俟奸囚殄滅,即當辭大元帥之職。惟上帝式臨,此志不渝,謹以哀痛之言,告我全國邦人兄弟,實式圖之。此令。中華民國六年十月三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十號(民國六年十月一日)。
(註二) 原文作「很」,今改正。
(註三) 原文作「及關」,今改正。

國父全集 六四

(註四) 原文作「縻」,今改正。

國慶紀念布告國民文(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月十日
  昔炎德中微,韃虜猾夏,肆其梟桀,鞭笞宇內。於是仁人志士目擊心傷,誓雪鉅恥,奮戈挺兵,前仆後繼,雖久暫匪一,其欲發憤而致死於虜一也。閱時既久,大誼益彰。共和民治之旨,既深淪浹於難民之心,而虜志昏騃,亦專傾側媚外,割地喪權。以是海內洶洶,知非事驅除,則芸芸禹甸,易世以後,靡有孑遺。乃陵嚴威,冒萬難,奮起名城通都之間,飲丸履刃者,後先相望;雖有淫刑大罰,氣不稍撓。是以辛亥八月鄂渚首義,而海內羣起應之,時不數旬,遂覆清祚。成功之速,振古未有。斯不惟天奪虜運,亦以諸先烈百折不撓之概,深有感於國人,正義既昌,勢不返顧也。民國既建,慨國步之艱難,念締造之不易,以鄂渚首義,為陽曆十月十日,因定以為國慶日。著之令典,以識不忘。然自六年以來,袁氏諸人,迭為僭亂,民痍莫蘇,國本未安,即此國慶紀念,亦復岌岌飄搖,闇然無色,此亦國人所深痛也。本歲國慶紀念之日,又為文受任之始,越在南疆,朝夕黽勉,緬懷先烈,亦欲與我國民飲水思源,知民國締造之由來,暨夫諸先烈之耿光偉業,為吾人所拳拳服膺,致其誠敬。於茲紀念大典,交相勗勵,共紓衛國之忱,力荷建設之責,以保持此國慶日至於無窮。耀其輝光,以樹我中華民國丕基。前型不遠,國難方遒,扶持光大,我邦人其念之哉!(註一)據「會書」之六「宣言」。

軍政府為香山東海十六沙護沙事宜布告(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中華民國軍政府布告,第叁號。為布告事。據香山東海十六沙農民代表何昇平等呈稱:香山東海十六沙護沙事宜,民國三年已定為官督紳辦,咨部立案。其第二次咨復部文謂:若歸順德紳辦,難免爭端,乃竟為順紳攘竊權利,祇知苛抽,不任保護,以致沙匪復熾,耕穫難安,請將香山東海十六沙由農民自捐自衛,名為香山東海十六沙農民護沙自衛局,由政府委官督辦,以符原案,計呈簡章一扣等情,前來查核。該代表所陳各節,係遵照原案辦理,所擬簡章,亦尚妥
宣言及文告民國六年十月──十一月 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