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
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
公牘
003/12/24
19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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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到星洲由臺灣銀行電匯到壹千元,即日已發回收條第拾九號寄星洲同志盧偉堂查交。如未交到,請向問取可也。總理批。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11)。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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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今日以義合則不欲行之,他日以法使則行之,是失吾人資格也。故指模為一不可更之條件,無論如何委緩,須當解說明白,使同黨一致乃可。總之,指模一道,遲早要蓋,今日為黨人不蓋,他日為國民亦必要蓋。倘以外國待犯人為言,則外國待犯人,往日單獨以照相行之,豈吾人則永不照相乎,此乃少見多怪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314)。並見「中央黨務月刊」第一期(民國十七年八月出版)特載。
批新華社贛支部長查昆臣報告書(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總務、軍事、江西支部三部審查答覆。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702)。日期據來書。
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到星洲由臺灣銀行電匯到壹千元,即日已發回收條第拾九號寄星洲同志盧偉堂查交。如未交到,請向問取可也。總理批。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11)。
飭中華革命黨總務部不再經手何海鳴等給款手諭(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註二)
何海鳴、陳家鼐、韓恢、凌鉞,以上四人,自後所有接濟,由總理直交,總務部不得再行經手給款。總理字。
(註一) 據黨史會編「國父墨蹟」(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各界紀念國父百年誕辰籌備委員會出版)。
(註二) 原件註有「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午後二時收到」字樣。
批宿務同志填寫誓約事函(註一) 民國三、四年間
公牘(上) 民國三年十二月──四年 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