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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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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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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3/12/24

西元日期

1914/12/24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到星洲由臺灣銀行電匯到壹千元,即日已發回收條第拾九號寄星洲同志盧偉堂查交。如未交到,請向問取可也。總理批。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11)。

相關人名
鄭漢武盧偉堂總理
相關地名
星洲臺灣蔴坡
相關專有名詞
臺灣銀行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103

檢索詞出現頁次

今日以義合則不欲行之,他日以法使則行之,是失吾人資格也。故指模為一不可更之條件,無論如何委緩,須當解說明白,使同黨一致乃可。總之,指模一道,遲早要蓋,今日為黨人不蓋,他日為國民亦必要蓋。倘以外國待犯人為言,則外國待犯人,往日單獨以照相行之,豈吾人則永不照相乎,此乃少見多怪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314)。並見「中央黨務月刊」第一期(民國十七年八月出版)特載。

批新華社贛支部長查昆臣報告書(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總務、軍事、江西支部三部審查答覆。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702)。日期據來書。

批蔴坡支部鄭漢武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到星洲由臺灣銀行電匯到壹千元,即日已發回收條第拾九號寄星洲同志盧偉堂查交。如未交到,請向問取可也。總理批。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11)。

飭中華革命黨總務部不再經手何海鳴等給款手諭(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註二)
  何海鳴、陳家鼐、韓恢、凌鉞,以上四人,自後所有接濟,由總理直交,總務部不得再行經手給款。總理字。
(註一) 據黨史會編「國父墨蹟」(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各界紀念國父百年誕辰籌備委員會出版)。
(註二) 原件註有「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午後二時收到」字樣。

批宿務同志填寫誓約事函(註一) 民國三、四年間

公牘(上) 民國三年十二月──四年 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