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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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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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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Title

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Republic of China year

中華民國五年

AD annals

一九一六年

New calendar month day

五月十八日

Age

51

Abstract

陳其美,字英士,浙江吳興人。辛亥、討袁諸役,迭在上海策劃,厥功甚偉。袁世凱帝制自為,其美主張倒袁最烈,深為袁所憚,欲設計暗害之。其美在東京時,袁曾遣人遊說,願資助五十萬元,使赴歐美考察工商,不再過問革命事業,其美欲一次付足,而遊說者只願分期交付。其美曰:「個人不需此款,想用此款,無非為國,一次付清,可作革命費用,不猶愈乎?」其人曰:「君誤矣!此款並非要君進,而是要君退。如拒絕,則袁氏將以此款殺君矣!」其美憤慨,痛斥之,堅拒不受。其美在滬策劃舉兵,雖屢起屢仆,而其志不懈;袁復以重金賄其離滬,又不成,乃懸重賞募人暗殺。其美滬寓漁陽里及總機關部薩坡賽路一帶,偵諜四佈,潛候其行跡,即人力車夫,亦多被收買,作為眼線。旋袁黨知其經濟拮据,遂由許國霖、程子安等偽設一鴻豐煤礦公司,又勾通背黨之李海秋,詭稱公司有一礦地,向日商中日實業公司抵押借款,如其美能介紹簽約,則借款到後,願以十分之四,補助革命軍費。其美允諾。是日下午,由海秋帶同許國霖等五人,攜合同底稿,至薩坡賽路十四號晤其美;甫坐定,海秋忽詭稱合同未帶,遂出;倏忽二兇徒自外闖入,拔手搶向其美射擊,中頭部要害,立時仆地氣絕,年僅四十歲。(註八十四)隔室同志聞聲趕救,兇手又發數彈,丁仁傑、曹叔實俱受傷。兇犯遂乘機逃逸。兇案發生後,法租界捕房緝兇,捕獲許國霖、宿振芳兩名,判許死刑,宿一等有期徒刑;江蘇高等審判廳承審法官,則以許「雖係同謀,究非主動」,寬免其死刑,而主動者究為何人,卻未澈究,此慘案遂草率結束。一代革命健者,竟以身殉。翌年,其美靈櫬由上海歸葬於吳興峴山南麓。(註八十五)其美既以身殉,先生悼之痛。民國六年五月十二日親撰文祭之。文曰:「孫文謹以清酒庶羞,敬奠故都督陳君英士之靈曰:嗚虖!生為人傑,死為鬼雄,唯殤於國,始與天通。亡清季年,呼號奔走,瀕死者三,終督滬右。東南半壁,君實鎖鑰,轉輸不匱,敵胥以挫。孤懷遠識,洞燭奸宄,好爵之縻,避之若浼。賊惡既淫,更張義師,奔走云殿,自訟責辭。毖後懲前,文厲主張,彼綦文者,謬祇為狂。君獨契文,謂國可救,百折不撓,以明所守。疾疚彌年,未嘗逸晦。我志鬱伊,賴君實篤。君總羣豪,與賊奮搏,百怪張牙,圖君益渴。七十萬金,頭顱如許,自有史來,莫之或匹。君死之夕,屋欷巷哭,我時撫尸,猶勿暝目。曾不逾月,賊忽自殂,君倘無知,天胡此怒。含笑九原,當自茲始。文老幸生,必成君志。嗚呼哀哉,尚饗!」(註八十六)其美被刺殉難後,蔣中正哭之哀,乃載尸歸其私寓,治喪如儀,並為經紀葬事,自撰文祭之曰:「嗚呼!自今以往,世將無知我之深、愛我之篤如公者乎!丁未至今十載,其間所共者何如事,非安危同仗之國事乎?所約者何如辭,非生死與共之誓辭乎?而乃一死一生,國事如故。誓辭未踐,死者成仁取義,固無愧於一生,而生者守信堅約,豈忍惜於一死。嗚呼!大難方殷,元凶未戮,繼死者之志,生者也。完死者之業,生者也。」(註八十七)

Comment

(註八十四) 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四篇,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增訂第一版,重慶;一五三○
      頁;邵元冲:「陳英士先生革命小史」(「邵元冲先生文集」上冊,五七──五八頁,中央黨史會編
      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版,臺北)。
(註八十五) 「陳其美傳」(「陳英士先生文集」,二一八──二三五頁,中央黨史會編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
      出版,臺北)。
(註八十六) 「國父全集」第九冊,五八八頁。
(註八十七) 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一冊,一七頁。

Related names
丁仁傑吳興李海秋英士袁世凱宿振芳曹叔實許國霖陳其美程子安蔣中正
Related place names
上海江蘇東京浙江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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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實業公司革命軍鴻豐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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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年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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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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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4-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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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降。(註八十一)總司令居正特派劉廷漢攜銀二百元前往犒師,並命其進圖膠縣。(註八十二)
五月十一日致電岑春煊及護國軍各將領,決採一致行動,共討袁賊。
   護國軍軍務院於五月八日成立後,通電全國,主張維持約法,尊動民意。先生同意其主張,並願合力進行。是日致電岑春煊及滇、黔、桂、浙各省都督、軍司令,告以:「文近自海外歸來,誓從國民之後,滅此朝食。已分告各方同志,取一致之行動。吾人志在鋤奸,當集羣力,猛力向前,決不使危害民國如袁氏者生息於國內。」(註八十三)

 五月十八日 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陳其美,字英士,浙江吳興人。辛亥、討袁諸役,迭在上海策劃,厥功甚偉。袁世凱帝制自為,其美主張倒袁最烈,深為袁所憚,欲設計暗害之。其美在東京時,袁曾遣人遊說,願資助五十萬元,使赴歐美考察工商,不再過問革命事業,其美欲一次付足,而遊說者只願分期交付。其美曰:「個人不需此款,想用此款,無非為國,一次付清,可作革命費用,不猶愈乎?」其人曰:「君誤矣!此款並非要君進,而是要君退。如拒絕,則袁氏將以此款殺君矣!」

(註八十一) 「中華革命黨東北軍總司令民國五月十日佈告」(中央黨史會藏)。
(註八十二) 東北軍總司令五月十日命令(「居覺生先生全集」上冊,三五二頁)。
(註八十三) 民國五年五月十一日,「民國日報」抄件(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四

其美憤慨,痛斥之,堅拒不受。其美在滬策劃舉兵,雖屢起屢仆,而其志不懈;袁復以重金賄其離滬,又不成,乃懸重賞募人暗殺。其美滬寓漁陽里及總機關部薩坡賽路一帶,偵諜四佈,潛候其行跡,即人力車夫,亦多被收買,作為眼線。旋袁黨知其經濟拮据,遂由許國霖、程子安等偽設一鴻豐煤礦公司,又勾通背黨之李海秋,詭稱公司有一礦地,向日商中日實業公司抵押借款,如其美能介紹簽約,則借款到後,願以十分之四,補助革命軍費。其美允諾。是日下午,由海秋帶同許國霖等五人,攜合同底稿,至薩坡賽路十四號晤其美;甫坐定,海秋忽詭稱合同未帶,遂出;倏忽二兇徒自外闖入,拔手搶向其美射擊,中頭部要害,立時仆地氣絕,年僅四十歲。(註八十四)隔室同志聞聲趕救,兇手又發數彈,丁仁傑、曹叔實俱受傷。兇犯遂乘機逃逸。
  兇案發生後,法租界捕房緝兇,捕獲許國霖、宿振芳兩名,判許死刑,宿一等有期徒刑;江蘇高等審判廳承審法官,則以許「雖係同謀,究非主動」,寬免其死刑,而主動者究為何人,卻未澈究,此慘案遂草率結束。一代革命健者,竟以身殉。翌年,其美靈櫬由上海歸葬於吳
(註八十四)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四篇,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增訂第一版,重慶;一五三○頁;邵元冲:「陳英士先生革命小史」(「邵元冲先生文集」上冊,五七──五八頁,中央黨史會編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版,臺北)。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五

  興峴山南麓。(註八十五)
   其美既以身殉,先生悼之痛。民國六年五月十二日親撰文祭之。文曰:「孫文謹以清酒庶羞,敬奠故都督陳君英士之靈曰:嗚虖!生為人傑,死為鬼雄,唯殤於國,始與天通。亡清季年,呼號奔走,瀕死者三,終督滬右。東南半壁,君實鎖鑰,轉輸不匱,敵胥以挫。孤懷遠識,洞燭奸宄,好爵之縻,避之若浼。賊惡既淫,更張義師,奔走云殿,自訟責辭。毖後懲前,文厲主張,彼綦文者,謬祇為狂。君獨契文,謂國可救,百折不撓,以明所守。疾疚彌年,未嘗逸晦。我志鬱伊,賴君實篤。君總羣豪,與賊奮搏,百怪張牙,圖君益渴。七十萬金,頭顱如許,自有史來,莫之或匹。君死之夕,屋欷巷哭,我時撫尸,猶勿暝目。曾不逾月,賊忽自殂,君倘無知,天胡此怒。含笑九原,當自茲始。文老幸生,必成君志。嗚呼哀哉,尚饗!」(註八十六)
   其美被刺殉難後,蔣中正哭之哀,乃載尸歸其私寓,治喪如儀,並為經紀葬事,自撰文祭之曰:「嗚呼!自今以往,世將無知我之深、愛我之篤如公者乎!丁未至今十載,其間所共者何
(註八十五)「陳其美傳」(「陳英士先生文集」,二一八──二三五頁,中央黨史會編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出版,臺北)。
(註八十六) 「國父全集」第九冊,五八八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六

如事,非安危同仗之國事乎?所約者何如辭,非生死與共之誓辭乎?而乃一死一生,國事如故。誓辭未踐,死者成仁取義,固無愧於一生,而生者守信堅約,豈忍惜於一死。嗚呼!大難方殷,元凶未戮,繼死者之志,生者也。完死者之業,生者也。」(註八十七)
五月二十日致函黃興告知國內政情並望在日購買槍械。
   是日致函黃興告知國內政情:一、袁氏尚有負隅戀棧之志;二、馮國璋本與滇、黔約定響應,但態度始終曖昧;三、到滬後,決定贊助南方,共同討賊;四、上海形勢最為重要,但陳英士慘遭不測後,所圖必大受影響,「綜上情形,大局殊未易定其歸宿。欲求達共和之目的,倒袁為必經之路,而吾人達到與否,視倒袁經過之事實如何。若民黨勢力只如目前,即僥倖以何等妥協了局,則必比前此之南北議和為更不逮。已往將來,中國問題實為新舊之爭。換言之,則為民黨與官僚派之爭。其爭孰勝,即為國家治亂所繫;孰勝孰敗,則視政府之團結如何。民黨以主義、政見為團結,官僚派以金錢、飯碗為團結。主義雖同,而政見或異,民黨性質本來不好苟同,故時有參商。官僚則唯利是視,反為不可破之團結。已往之歷史,已足教訓吾人於將來。是以弟熟思審慮,但求貫徹吾人之主義,而寧犧牲一切之辦法,求最大之團結力,以當彼官僚一派。近與各派接洽,幸亦俱無何等意見,蓋皆知大敵當前,不宜立異。此亦
(註八十七)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一冊,一七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