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通緝張合等務獲歸案懲辦令
飭通緝張合等務獲歸案懲辦令
公牘
012/09/14
19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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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通緝張合等務獲歸案懲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高雷討賊軍總司令兼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呈稱:「據職部湘軍總指揮廖湘芸呈報:『職屬獨立第二支隊司令孫悅隆新收編之第一營營長張合、第二營營長王潤女、營副陳嘉旺等,當調其部隊駐防虎門,頗就範圍,似有改過自新之狀。頃奉大元帥密諭:張合受逆黨運動。又據篁竹紳耆攜帶打單證據來部報告:王潤女、陳嘉旺野心不死,時出搶劫,擾害人民,該營長等屢經嚴令誥誡,毫不改悔,近且暗受逆黨運動,竊圖暴舉響應敵人。似此怙惡不悛,又復包藏逆志,若不及早剷除,勢必養成大患,遂於本月二十五日拂曉,派隊前往,將該張、王兩營全數繳械解散,登時所獲要犯王輝、方洪、王珍、王明等四名,訊供不諱,比經槍決,其餘各犯,俟研訊明白分別辦理。惟該首惡張合、王潤女、陳嘉旺等三名,在事前他往,漏脫未獲,恐猶賊心不死,仍集餘黨為害地方,亟應呈請鈞座轉呈大元帥,通令各友軍警一體協緝,務獲歸案究辦,以肅軍紀,而靖逆氛。』等情。據此,除指令該總指揮嚴密防範偵緝並通令職部各部隊一體協緝外,理合呈請鈞座,准予通令各軍警一體協緝,務獲懲辦,以靖逆氛,而遏亂萌。」等情前來。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督辦、司令、省長、總司令、軍長、參謀長轉飭所屬一體協緝,務獲懲辦。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九三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410-411
利交通。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九一號。
飭查明虎門要塞所存土藥廢炮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據廣東虎門要塞司令廖湘芸呈稱:「案查職部接管卷內,舊存前清專備接差燃放禮炮之土藥一庫,約三千磅,並廢土炮九十二門,廢土炮床六架,約三百五十餘噸。查此項土藥已不適用,且年深月久,漸失燃性。廢炮經莫前督賣去一千餘噸,遺留此數,堆置炮臺,毫不適用,又不雅觀。丁茲餉糈奇絀,職部應領伙食公費,積欠兩月有餘,未曾領到,現已羅掘俱窮,無從籌墊,擬將此項土藥廢炮,招商投變,廢物利用,以濟急需。所有擬變賣土藥廢炮原由,是否可行,理合備文呈請帥座察核,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所請是否可行,候令行大本營軍政部長查明具覆再行核辦外,合行令仰該部長遵照,即便查明情形,覆候核辦,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九二號。
核覆羅翼羣呈報辦理忠信電船公司抗匿經過情形請察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呈及抄結均悉。該公司輪船三艘,應照常暫留總艦部應用,仰原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四六○號。九月八日,兵站總監羅翼羣呈:因軍需孔亟,需租用忠信電船公司備用電船,但該公司飾詞聳聽,希圖抗匿,請示核辦。
飭通緝張合等務獲歸案懲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國父全集 四一○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高雷討賊軍總司令兼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呈稱:「據職部湘軍總指揮廖湘芸呈報:『職屬獨立第二支隊司令孫悅隆新收編之第一營營長張合、第二營營長王潤女、營副陳嘉旺等,當調其部隊駐防虎門,頗就範圍,似有改過自新之狀。頃奉大元帥密諭:張合受逆黨運動。又據篁竹紳耆攜帶打單證據來部報告:王潤女、陳嘉旺野心不死,時出搶劫,擾害人民,該營長等屢經嚴令誥誡,毫不改悔,近且暗受逆黨運動,竊圖暴舉響應敵人。似此怙惡不悛,又復包藏逆志,若不及早剷除,勢必養成大患,遂於本月二十五日拂曉,派隊前往,將該張、王兩營全數繳械解散,登時所獲要犯王輝、方洪、王珍、王明等四名,訊供不諱,比經槍決,其餘各犯,俟研訊明白分別辦理。惟該首惡張合、王潤女、陳嘉旺等三名,在事前他往,漏脫未獲,恐猶賊心不死,仍集餘黨為害地方,亟應呈請鈞座轉呈大元帥,通令各友軍警一體協緝,務獲歸案究辦,以肅軍紀,而靖逆氛。』等情。據此,除指令該總指揮嚴密防範偵緝並通令職部各部隊一體協緝外,理合呈請鈞座,准予通令各軍警一體協緝,務獲懲辦,以靖逆氛,而遏亂萌。」等情前來。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督辦、司令、省長、總司令、軍長、參謀長轉飭所屬一體協緝,務獲懲辦。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九三號。
飭禁濫發商業牌照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九月四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