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核覆廣東省長胡漢民呈請嚴剿各江股匪嚴禁各軍抽收貨捐令 detail

:::

核覆廣東省長胡漢民呈請嚴剿各江股匪嚴禁各軍抽收貨捐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廣東省長胡漢民呈請嚴剿各江股匪嚴禁各軍抽收貨捐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1/01

西元日期

1924/11/0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廣東省長胡漢民呈請嚴剿各江股匪嚴禁各軍抽收貨捐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呈悉。各江匪風不靖,軍隊沿途苛征,直接為害商旅,間接妨礙稅收,自非嚴行剿辦申禁,不能使交通恢復,商貨流通,善後委員會議決各項,洵能洞見癥結,知所先務。仰候令行南番順剿匪司令,責令協同江海防各艦,嚴剿各江股匪,剋期肅清。一面仍由該省長轉飭江海防艦司令遵知,責成江防司令趕將段艦規復。並候通令各軍,即日將所部濫設之護商機關實行撤銷,不得再行抽收貨捐及保護費,違者即由剿匪司令作為土匪剿辦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二號。

相關人名
胡漢胡漢民
相關地名
同江南番海防廣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2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為令遵事:所有各收入機關擔任北伐軍伙食給養等費,着于十一月起,悉數交大本營會計司收,由會計司解交建國北伐軍總司令支配,除分令外,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北伐軍費由會計司收解,帥令着於十一月起」條。令稱十一月起辦理,發令時間應在十月。

核覆廣東省長胡漢民呈請嚴剿各江股匪嚴禁各軍抽收貨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呈悉。各江匪風不靖,軍隊沿途苛征,直接為害商旅,間接妨礙稅收,自非嚴行剿辦申禁,不能使交通恢復,商貨流通,善後委員會議決各項,洵能洞見癥結,知所先務。仰候令行南番順剿匪司令,責令協同江海防各艦,嚴剿各江股匪,剋期肅清。一面仍由該省長轉飭江海防艦司令遵知,責成江防司令趕將段艦規復。並候通令各軍,即日將所部濫設之護商機關實行撤銷,不得再行抽收貨捐及保護費,違者即由剿匪司令作為土匪剿辦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二號。

飭南番順剿匪司令協同剿匪並即撤銷護商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令建國湘軍總司令譚延闓等。為令飭事:據廣東省長胡漢民呈稱:「查近日省鄉交通梗塞,商貨停滯,直接使商人停止營業,間接影響國家稅收,揆厥原因,一由各江匪患未清,來往船隻時被劫擾,一由各軍濫設機關,抽收各種貨捐護費,商人苦於征歛重叠,負擔過鉅,遂致相戒裹足,雖經省長隨時咨飭營縣嚴剿匪徒,制止苛抽,並迭奉帥令撤銷私設護商機關,嚴禁勒抽捐費;然匪徒此拿彼竄,出沒靡常,各私設徵收機關亦隨撤隨復,莫可究詰。現在冬防將屆,又值籌辦廣州市善後之際,自應將匪患設法弭息,蠲除煩苛,以便商旅而維治安。茲由廣州市善後委員會議決嚴剿各江股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月――十一月四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