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宣言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宣言
革命方略
-004
1908
同盟會革命方略(註一) 軍政府宣言(註二)
天運歲次 年 月 日,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布告國民。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羶腥,復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為己責者也。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復,以貽後人。今漢人倡率義師,殄除胡虜,此為上繼先人遣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祇以驅除光復自任,此外無所轉移。我等今日與前代殊,於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緯經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故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已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暨將來治國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驅除韃虜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 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 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 為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 敬瑭(註三)、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 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為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 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 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右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髮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終始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神靈,久焜燿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註四)。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註一) 據張永福編「南洋與創立民國」(民國二十二年十月上海中華書局出版,以下簡稱「張編」)所輯之「革命方略」(原件影印)
。據「張編」註云:「原始之革命方略,孫中山、胡展堂、汪精衛先生手著手印手釘。按全卷五十頁,均為汪精衛君筆書。」按
「張編」所輯之「革命方略」與胡漢民編「總理全集」(民國十九年二月上海民智書局版,以下簡稱「胡本」)所輯之「同盟會
革命方略」,大致相同,惟部分文字略有出入。而與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續集」(民國十八年七月上海三民公司版,以下簡稱
「吳本續集」)所輯之「革命方略」除文字略有不同外,其主要不同處,即「張編」及「胡本」之方略中「招軍章程」及「招降
清朝兵勇條件」兩章,「吳本續集」無之。且「吳本續集」之方略中「軍餉」元數均為虛數,「張編」及「胡本」均為實數。以
下將註明之,以資參考。與「吳本續集」之方略略同者,最早見於斷水樓主人(池亨吉)著「中國革命實地見聞錄」(明治四十
四年二月出版,即民前一年)中所錄之「革命方略」,與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中卷(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中國文化服
務社印行)所錄之「革命方略」亦略同。據馮書記其來源云:「革命方略乃丙午年東京同盟會本部所編制,為一種油印品。丁未
潮州黃岡及惠州七女湖二役,皆嘗用之。及總理自日本赴越南,革命軍之大本營遂移于東京河內,同時復將原稿重行修訂焉。自
是防城、馬篤山、鎮南關、河口、廣州諸役。所有一切規制、組織、文告等等,皆沿用勿替。茲編所載,即河內機關部修訂之油
印品也。照錄全文」云云。「張編」中之方略,似在民前四年(一九○八年)五月河口之役以後在新加坡所修訂。
(註二) 「吳本續集」及「會本」由「軍政府宣言」至「掃除滿洲租稅釐捐佈告」等十三章,以一至十三數字標之。今仍原文,不標數
字。
(註三) 原文作「塘」,應為「瑭」,逕予改正。
(註四) 原文及「胡本」、「吳本續集」均作「精色」,「會本」作「精神」。今仍原文。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33-0235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註一)
軍政府宣言(註二)
天運歲次 年 月 日,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
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布告國民。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羶腥,復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為己責者也。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復,以貽後人。今漢人倡率義師,殄除胡虜,此為上繼先人遣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祇以驅除光復自任,此外無所轉移。我等今日與前代殊,於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緯經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故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已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暨將來治國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驅除韃虜 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 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 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 為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二三三
敬瑭(註三)、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 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為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 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 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右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髮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終始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神靈,久焜燿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註四)。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
國父全集 二三四
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註五)
(一)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
(二)軍都督有全權掌理軍務,便宜行事。
(三)關於重大之外交,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四)關於國體之制定,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五)國旗、軍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對外宣言,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不得變更。
(六)略地、因糧等規則,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惟參酌機宜,得變通辦理。
(七)以上各條,為軍政府與軍都督未交通前之關係條件;其既交通後,另設規則以處理之。
軍隊之編制
步兵(註六)
(一)以八人為一排,於八人中設排長一人,副排長一人,共八人。
(二)以三排為一列,外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
(三)以四列為一隊,外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號旗手二人,號筒手二人,事務長一人,共一百零八人。
(四)以四隊為一營,外營長一人,副營長二人,鼓樂手八人,營旗手三人,主計一人,書記一人,共四百四十八人 。挑夫、伙夫另計。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