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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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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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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4

西元日期

1908

全文內容

同盟會革命方略(註一) 軍政府宣言(註二)
天運歲次 年 月 日,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布告國民。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羶腥,復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為己責者也。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復,以貽後人。今漢人倡率義師,殄除胡虜,此為上繼先人遣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祇以驅除光復自任,此外無所轉移。我等今日與前代殊,於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緯經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故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已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暨將來治國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驅除韃虜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 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 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 為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 敬瑭(註三)、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 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為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 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 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右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髮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終始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神靈,久焜燿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註四)。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注釋

(註一) 據張永福編「南洋與創立民國」(民國二十二年十月上海中華書局出版,以下簡稱「張編」)所輯之「革命方略」(原件影印)
。據「張編」註云:「原始之革命方略,孫中山、胡展堂、汪精衛先生手著手印手釘。按全卷五十頁,均為汪精衛君筆書。」按
「張編」所輯之「革命方略」與胡漢民編「總理全集」(民國十九年二月上海民智書局版,以下簡稱「胡本」)所輯之「同盟會
革命方略」,大致相同,惟部分文字略有出入。而與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續集」(民國十八年七月上海三民公司版,以下簡稱
「吳本續集」)所輯之「革命方略」除文字略有不同外,其主要不同處,即「張編」及「胡本」之方略中「招軍章程」及「招降
清朝兵勇條件」兩章,「吳本續集」無之。且「吳本續集」之方略中「軍餉」元數均為虛數,「張編」及「胡本」均為實數。以
下將註明之,以資參考。與「吳本續集」之方略略同者,最早見於斷水樓主人(池亨吉)著「中國革命實地見聞錄」(明治四十
四年二月出版,即民前一年)中所錄之「革命方略」,與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中卷(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中國文化服
務社印行)所錄之「革命方略」亦略同。據馮書記其來源云:「革命方略乃丙午年東京同盟會本部所編制,為一種油印品。丁未
潮州黃岡及惠州七女湖二役,皆嘗用之。及總理自日本赴越南,革命軍之大本營遂移于東京河內,同時復將原稿重行修訂焉。自
是防城、馬篤山、鎮南關、河口、廣州諸役。所有一切規制、組織、文告等等,皆沿用勿替。茲編所載,即河內機關部修訂之油
印品也。照錄全文」云云。「張編」中之方略,似在民前四年(一九○八年)五月河口之役以後在新加坡所修訂。
(註二) 「吳本續集」及「會本」由「軍政府宣言」至「掃除滿洲租稅釐捐佈告」等十三章,以一至十三數字標之。今仍原文,不標數
字。
(註三) 原文作「塘」,應為「瑭」,逕予改正。
(註四) 原文及「胡本」、「吳本續集」均作「精色」,「會本」作「精神」。今仍原文。

相關人名
石敬瑭吳三桂
相關地名
中國太平滿洲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民國憲法太平天國同盟會地方自治約法軍政府革命方略國民政府國民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233-0235

檢索詞出現頁次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註一)

軍政府宣言(註二)

  天運歲次 年 月 日,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
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布告國民。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羶腥,復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為己責者也。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復,以貽後人。今漢人倡率義師,殄除胡虜,此為上繼先人遣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祇以驅除光復自任,此外無所轉移。我等今日與前代殊,於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緯經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故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已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暨將來治國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驅除韃虜 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 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 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 為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二三三

  敬瑭(註三)、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 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為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 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 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右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髮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終始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神靈,久焜燿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註四)。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
國父全集 二三四

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註五)
(一)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
(二)軍都督有全權掌理軍務,便宜行事。
(三)關於重大之外交,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四)關於國體之制定,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五)國旗、軍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對外宣言,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不得變更。
(六)略地、因糧等規則,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惟參酌機宜,得變通辦理。
(七)以上各條,為軍政府與軍都督未交通前之關係條件;其既交通後,另設規則以處理之。

軍隊之編制

步兵(註六)
(一)以八人為一排,於八人中設排長一人,副排長一人,共八人。
(二)以三排為一列,外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
(三)以四列為一隊,外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號旗手二人,號筒手二人,事務長一人,共一百零八人。
(四)以四隊為一營,外營長一人,副營長二人,鼓樂手八人,營旗手三人,主計一人,書記一人,共四百四十八人 。挑夫、伙夫另計。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