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
革命方略
-004
1908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註五)(一)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二)軍都督有全權掌理軍務,便宜行事。(三)關於重大之外交,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四)關於國體之制定,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五)國旗、軍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對外宣言,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不得變更。(六)略地、因糧等規則,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惟參酌機宜,得變通辦理。(七)以上各條,為軍政府與軍都督未交通前之關係條件;其既交通後,另設規則以處理之。
(註五) 「吳本續集」作「軍政府與各國民軍之關係條件」,「會本」作「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條件」,「胡本」作「軍府與各處民
軍關係條件」。今仍原文。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35
檢索詞出現頁次
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註五)
(一)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
(二)軍都督有全權掌理軍務,便宜行事。
(三)關於重大之外交,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四)關於國體之制定,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五)國旗、軍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對外宣言,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不得變更。
(六)略地、因糧等規則,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惟參酌機宜,得變通辦理。
(七)以上各條,為軍政府與軍都督未交通前之關係條件;其既交通後,另設規則以處理之。
軍隊之編制
步兵(註六)
(一)以八人為一排,於八人中設排長一人,副排長一人,共八人。
(二)以三排為一列,外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
(三)以四列為一隊,外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號旗手二人,號筒手二人,事務長一人,共一百零八人。
(四)以四隊為一營,外營長一人,副營長二人,鼓樂手八人,營旗手三人,主計一人,書記一人,共四百四十八人 。挑夫、伙夫另計。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