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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擬請將瓊山羅定等十七廳庭已決人犯減刑列冊請指令遵行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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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擬請將瓊山羅定等十七廳庭已決人犯減刑列冊請指令遵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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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擬請將瓊山羅定等十七廳庭已決人犯減刑列冊請指令遵行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1/29

西元日期

1924/01/2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擬請將瓊山羅定等十七廳庭(註一)已決人犯減刑列冊請指令遵行令(註二)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呈及清冊均悉。准如所擬辦理。清冊十七本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注釋

(註一) 十七廳庭:係指瓊山、羅定、三水、新豐、陸豐、陽春、連平、五華、廣寧、欽縣、陽山、郁南、徐聞、海豐、興寧、海康、德
    慶等廳庭。
(註二)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七號。

相關人名
趙士北
相關地名
大理羅定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47

檢索詞出現頁次

肅清東江,曾令大舉。會師北伐,並已動員。第二路聯軍各部移動開拔在即,所有以後湘粤邊境衛戍事宜,應即責成滇軍分兵擔任,用固疆圉。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滇軍衛戍湘粤邊境」條。

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擬請將瓊山羅定等十七廳庭(註一)
已決人犯減刑列冊請指令遵行令(註二)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及清冊均悉。准如所擬辦理。清冊十七本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十七廳庭:係指瓊山、羅定、三水、新豐、陸豐、陽春、連平、五華、廣寧、欽縣、陽山、郁南、徐聞、海豐、興寧、海康、德慶等廳庭。
(註二)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七號。

核覆大本營參軍長張開儒呈副官黎工佽於偽造行使印花稅票案確無嫌
疑請免予處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悉。照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八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復廣東財政廳確定民業執照條例與廣東
全省民產保證章程牴觸請示辦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悉。着將廣東財政廳呈准「確定民業執照條例」取銷,以歸劃一。仰即遵照轉令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一月 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