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
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
規章
006/09/17
1917/09/17
52
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一)為決定軍事上行動綱要,由大元帥召集特別軍事會議。(二)特別軍事會議議員以左列之人員充之:
參謀總長;
海軍總長;
陸軍總長;
廣東督軍;
海軍總司令;
第一軍總司令;
衛戍總司令;
由大元帥特指定之軍事參議五人。(三)以上人員如有事不能列席者,不得派人代表。(四)會議時大元帥為主席,以多數決定。(五)凡會議時必有過半數以上之列席,始得開議。(六)會議之內容及其議決,與議者均須絕對守秘密。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15-316
第十七 條 差遣承秘書長、秘書之命,從事辦理庶務。
第十八 條 本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一)為決定軍事上行動綱要,由大元帥召集特別軍事會議。
(二)特別軍事會議議員以左列之人員充之:
參謀總長;
海軍總長;
陸軍總長;
廣東督軍;
海軍總司令;
第一軍總司令;
衛戍總司令;
由大元帥特指定之軍事參議五人。
(三)以上人員如有事不能列席者,不得派人代表。
(四)會議時大元帥為主席,以多數決定。
(五)凡會議時必有過半數以上之列席,始得開議。
(六)會議之內容及其議決,與議者均須絕對守秘密。
規章 民國六年九月 三一五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大元帥府參軍處組織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第 一 條 參軍處按照大元帥府組織條例第二條組織之。
第 二 條 參軍處設左列各科:
一、總務科;
二、會計科;
三、庶務科。
第 三 條 總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機密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事項;
四、關於典禮儀式,設備扈從、並軍樂及其他雜務;
五、關於府內衛生事項;
六、關於不屬他科主管事項。
第 四 條 會計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預(註二)算決算事項;
二、關於收入支出、簿記及金庫事項;
三、關於會計之監查事項。
第 五 條 庶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國父全集 三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