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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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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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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6/09/17

西元日期

1917/09/17

國父年歲

52

全文內容

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一)為決定軍事上行動綱要,由大元帥召集特別軍事會議。(二)特別軍事會議議員以左列之人員充之:
 參謀總長;
 海軍總長;
 陸軍總長;
 廣東督軍;
 海軍總司令;
 第一軍總司令;
 衛戍總司令;
 由大元帥特指定之軍事參議五人。(三)以上人員如有事不能列席者,不得派人代表。(四)會議時大元帥為主席,以多數決定。(五)凡會議時必有過半數以上之列席,始得開議。(六)會議之內容及其議決,與議者均須絕對守秘密。

注釋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四會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元帥府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軍事會議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15-316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十七 條 差遣承秘書長、秘書之命,從事辦理庶務。
第十八 條 本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大元帥府特別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一)為決定軍事上行動綱要,由大元帥召集特別軍事會議。
(二)特別軍事會議議員以左列之人員充之:
   參謀總長;
   海軍總長;
   陸軍總長;
   廣東督軍;
   海軍總司令;
   第一軍總司令;
   衛戍總司令;
   由大元帥特指定之軍事參議五人。
(三)以上人員如有事不能列席者,不得派人代表。
(四)會議時大元帥為主席,以多數決定。
(五)凡會議時必有過半數以上之列席,始得開議。
(六)會議之內容及其議決,與議者均須絕對守秘密。

規章 民國六年九月 三一五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大元帥府參軍處組織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第 一 條 參軍處按照大元帥府組織條例第二條組織之。
第 二 條 參軍處設左列各科:
      一、總務科;
      二、會計科;
      三、庶務科。
第 三 條 總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機密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事項;
      四、關於典禮儀式,設備扈從、並軍樂及其他雜務;
      五、關於府內衛生事項;
      六、關於不屬他科主管事項。
第 四 條 會計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預(註二)算決算事項;
      二、關於收入支出、簿記及金庫事項;
      三、關於會計之監查事項。
第 五 條 庶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國父全集 三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