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諭廣州商團,勿附和叛逆
曉諭廣州商團,勿附和叛逆
中華民國十三年
一九二四年
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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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為陳廉伯謀叛,發布曉諭商團勿附和叛逆書,略云:陳廉伯所私運之軍火,其一部為諸君集資而購者,政府已可承認,當行令省長按照民團條例,交給諸君。惟近日由各方面發現陳廉伯有極大陰謀,欲藉商團之力以傾覆政府,而步意國墨索里尼之後塵。此事前一兩月,香港、上海、天津各西報,已有訪問,言之鑿鑿。而沙面領事團亦有證明陳廉伯確有圖謀不軌之事。聞其中策劃者,有外國人,定期八月十四日推翻政府,取而代之;以陳廉伯為廣東督軍,取銷獨立,投降北方。陳且派代表往洛陽勾結吳佩孚,乃用商團名義,事實彰彰具在。然政府寬大為懷,不忍株連。故除陳廉伯外,分兩層辦法:(一)某知悔悟者,能自行檢舉,政府不事深究;(二)倘有執迷不悟,仍欲謀圖不軌者,則責成諸君自行指出,送交政府懲辦。望諸君切實協助政府,淘汰內奸,使商團與政府能聯成一氣,捍衛鄉邦,翦除殘暴。此不獨商團之幸,亦廣東之福也。先生並派秘書林直勉、連聲海、副官鄧彥華為政府代表,與商團接洽。(註二三○)
(註二三○) 「國父全集」第五冊,五二二――五二三頁。
國父年譜
下冊
1517-1518
「(一)三民主義之政黨,是否能容納馬克斯派,即是否能容思想上的派別;(二)國民黨是否必要容納一切思想上雖有異同而對於現時中國之政見上相同之革命份子;(三)共產派即馬克斯派加入本黨,完全為參加國民革命促進本黨之進行,然此派是否有黨團行動,此種黨團行動是否有害抑係有利於本黨之發展;(四)若有類似於黨團之行動,則是否不問其對於本黨之利害,即因此而不容納;(五)因監察委員會提出『好好的分家』即分立問題,故提出上列數點,請會議注意。」(註二二九)
曉諭廣州商團,勿附和叛逆。
先生為陳廉伯謀叛,發布曉諭商團勿附和叛逆書,略云:陳廉伯所私運之軍火,其一部為諸君集資而購者,政府已可承認,當行令省長按照民團條例,交給諸君。惟近日由各方面發現陳廉伯有極大陰謀,欲藉商團之力以傾覆政府,而步意國墨索里尼之後塵。此事前一兩月,香港、上海、天津各西報,已有訪問,言之鑿鑿。而沙面領事團亦有證明陳廉伯確有圖謀不軌之事。聞其中策劃者,有外國人,定期八月十四日推翻政府,取而代之;以陳廉伯為廣東督軍,取銷獨立,投降北方。陳且派代表往洛陽勾結吳佩孚,乃用商團名義,事實彰彰具在。然政府寬大為懷,不忍株連。故除陳廉伯外,分兩層辦法:(一)某知悔悟者,能自行檢舉,政府不事深究;(二)倘有執迷不悟,仍欲謀圖不軌者,則責成諸君自行指出,送交政府懲辦。望諸君切實協
(註二二九)瞿秋白對於八月十九、二十兩天之中央全體會議議事錄之聲明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一七
助政府,淘汰內奸,使商團與政府能聯成一氣,捍衛鄉邦,翦除殘暴。此不獨商團之幸,亦廣東之福也。先生並派秘書林直勉、連聲海、副官鄧彥華為政府代表,與商團接洽。(註二三○)
八月二十日 中央政治委員會舉行第六次會議。
中央政治委員會在大本營舉行第六次會議,出席者先生及胡漢民、廖仲愷、瞿秋白、伍朝樞、鮑羅廷六人。議決「國民黨內之共產派問題」及「國民黨與世界革命運動之聯絡問題」兩草案通過,作為政治委員會之意見,向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提出。(註二三一)
八月二十一日 中央全會決議解決「黨內共產派問題」。
中央全體委員會議繼續討論「黨內共產派」問題,針對消除共產派在國民黨內之「秘密黨團作用」,決議接受中央政治委員會所提「國民黨內之共產派問題」及「國民黨與世界革命運動之聯絡問題」兩草案,以公開共產派包辦國際聯絡之秘密。(註二三二)
在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講演「耕者有其田」。
先生親蒞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講演「耕者要有其田」,認為耕者有其田,即無地主來收租
(註二三○)「國父全集」第五冊,五二二――五二三頁。
(註二三一) 「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黨史會藏)。
(註二三二) 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紀錄」(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