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許世英告贛粵等地軍情並詢來書所言能否實踐函
復許世英告贛粵等地軍情並詢來書所言能否實踐函
函電
013/10/23
19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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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許世英告贛粵等地軍情並詢來書所言能否實踐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靜仁先生左右:得香港寄書,復得抵滬電示,極慰。馬子貞來滬,團結各部,想有效力。奉軍屢勝,我軍亦大舉入贛,賊不足平也。商團蓄謀叛逆,政府已屢加容忍,而終不悛,不得已以武力解散,現已敉平;然為所牽制,已不少矣。東江尚無動作,來書所言,果能實踐否?津滬消息,望時相聞。專復,即頌近祺。孫文、十三年十月廿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49/380)。
國父全集
第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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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許世英告贛粵等地軍情並詢來書所言能否實踐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靜仁先生左右:得香港寄書,復得抵滬電示,極慰。馬子貞來滬,團結各部,想有效力。奉軍屢勝,我軍亦大舉入贛,賊不足平也。商團蓄謀叛逆,政府已屢加容忍,而終不悛,不得已以武力解散,現已敉平;然為所牽制,已不少矣。東江尚無動作,來書所言,果能實踐否?津滬消息,望時相聞。專復,即頌近祺。孫文、十三年十月廿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49/380)。
致古部長應芬令查辦電力公司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萬萬火急。廣州古部長鑒:2450密。對於電力公司,如查確果有侵吞公家紅利等事,當要按法嚴辦;如再有不服法律,仍復圖賴,只有將產業充公,以償公款。此令!孫文。漾午。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77)。
復蔣中正指示關於分配槍械與練兵等事函(二件)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
(一)(註一)
介石兄鑒:函悉。今撮要答復如左:
一、我必要湘軍及朱培德部完全(註二)出發後,乃能回省,大約要十日左右。
一、大本營決定在韶練兵,地址最好在馬壩、南華寺之間,此地水土衛生極佳。
一、槍枝之處置,當不能照第二議全交汝為,因彼未曾照我所定之計畫施行也(指奸商奸兵同時要對付言)。
一、練兵一事為今日根本之圖,槍枝處分當以此事為準,若用五千,則可以三千為北伐之用。如完全皆為練兵之用,則當不能移作他用。汝為果要一式之槍,可着之先整頓其部隊。若能汰劣留良,得一萬則可給與一萬,得二萬亦可給
國父全集五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