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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略地規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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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略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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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略地規則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4

西元日期

1908

全文內容

略地規則
略地者,謂略定其地,上而省會,下而州縣,凡前者滿洲勢力所及,使由此歸屬於我軍政府權力之下也。 第一 略地之分別其分別有三:(甲)就於我軍攻取而得者;(乙)就於義民響應者;(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其略地之辦法,稍有不同,分類說明如下:第二 略地之辦法(甲)就於我軍攻取而得者(一)升立國旗 就其所得之城鎮營壘,升立國旗,宣揚軍威。
(二)暫禁居民來往 於入城鎮之始,下令暫時禁止居民來往,派兵士守視通衢,俟一二日後,安民局設立,按戶發給執照後,始許通行。
 (說明):此因入城之始人心未定,暫禁其來往,一以便軍隊行動布置,二以免奸民乘機搶掠也。
(三)繳收敵人軍器糧食 所有清兵軍器,概要繳交;其營中所積聚之糧食,亦要繳出,然後聽憑我軍安置之。
 (說明):此時清兵已失戰鬥之力,然慮其藏匿軍器糧食,仍然為患,故必嚴令繳出。
(四)收取官印文憑及其文書冊籍,封府庫官業 官印文書等,恐其散失,宜收取之,交安民局保存。其府庫官業,則交因糧局收。
(五)破監獄釋囚徒 破監獄,盡釋囚徒,諭以義師所至,滿洲殘刑峻法,一切掃除。諸囚中有無辜被禍者,皆復其自由。其有罪者,亦令自新,俾人民永不受苛法之苦。
(六)設安民局 每縣設一安民局,立局長一人,局員十人,顧問員十人。局員擇用營中人或地方紳士;顧問員則皆以地方紳士充之,均聽命於局長。
局中得雇用巡查若干名,其人數視地方之大小定之。
安民局之事務,其急要者如下:
(一)發布告 印刷安民布告,分貼當眾之地,使人民曉知我軍隊之大義。
(二)編門牌 循街之方向,由東至西,由北至南,按門發牌,左單右雙,每街分左右,統計其戶數。  (三)付通行照每戶發通行照一紙,每紙止許一人執用來往。(夜出者必攜街燈。)其執某戶之照出街,犯事為該戶是問。
(四)查戶口 由安民局派員,偕同地方甲長街正人等,清查戶口,每戶要實核其現在住居之人口,編載冊籍。  (五)撫創痍其居民有因兵事受傷損者,或破壞家屋物業者,賑恤之。
(六)定流亡 居民有因兵事流離失所者,設法安置之。
(七)詰奸宄 如查有為敵軍作奸細及為妨害我軍隊之行為者,捕獲送軍前究辦。查有強盜匪徒,擾害居民者,捕 獲之後,重則送於軍前,輕則由局究辦。
(八)防火害 命巡查周視,以防火警。其有存貯惹火之物者,尤要注意。
(七)設因糧局 別有因糧局規則參照。
(八)分別處待官吏 凡軍到即降之官史,保護其身家。願留營者,量才器使。願還鄉者,厚給資斧護送歸家。其抗拒至力盡始降之官吏,則僅予免死。其不降者殺。
(九)招集地方精壯,編入軍隊 按照軍隊編制之法辦理。
(十)相機防守 察看地方險要,分別防守。
(十一)通報軍政府或就近大軍,候派員接理,以布新政。(乙)就於義民響應者 凡義民響應者,必將該處地方官誅戮,或捕送至軍隊之前,始為響應之實據。 凡義民響應投到軍隊,即派兵隨往,辦理之法如下:
(一)升立國旗 辦法詳上。
(二)點收官印文憑及一切官業 辦法詳上。
(三)設安民局 所有安民要務八項,悉如上辦法。
(四)設因糧局。
(五)將義民編入軍隊 與義軍一體優待。
(六)相機防守 詳上。
(七)通報大營 詳上。(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 凡反正之官,必將其官印文書及具有永遠降服誓表,送到軍隊之前,始為反正之確據。 凡有反正者,該文武官投到軍隊,即由軍隊派員與該地方官協同權理政事,以待軍政府接收後,改布新政。 該反正之文武官,照現任之廉俸倍給之,至於終身。如其才可用,另有任使者,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

相關地名
滿洲
相關專有名詞
同盟會因糧局軍政府革命方略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241-0244

檢索詞出現頁次

招降清朝兵勇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軍,驅逐滿清,光復中國,凡爾等當清朝兵勇者,須念身為漢人,當為中國立功,莫為滿人替死。今奉軍政府命,招降爾等,條件如左:
  (一)帶軍械來降者,記功一次,並照軍械原價加四倍賞給(如原價二十五元,則賞給一百元),將來由軍政府頒發。
  (二)投降後,與義軍一體看待,兵勇每月餉銀十元,衣服飯食等,另由軍中供給。
  (三)立功者記功或記大功,由軍政府論功行賞,升職加俸。
  (四)凡當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時,一律照本人現餉,賞食長糧,養至終身。
  (五)投降之人,其年已老,不能任職者,由軍政府酌予體恤。
  (六)交戰受傷以致殘疾不能任職者,退伍後,照本人現餉,賞給終身。
  (七)在軍身故者,查明本人父母妻子女,每月給贍養費,父母妻養至終身,子女養至二十歲。所給之費,視其立功大小為定。
  (八)不降者殺無赦。

略地規則
  略地者,謂略定其地,上而省會,下而州縣,凡前者滿洲勢力所及,使由此歸屬於我軍政府權力之下也。

第一 略地之分別
  其分別有三:(甲)就於我軍攻取而得者;(乙)就於義民響應者;(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其略地之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二四一

辦法,稍有不同,分類說明如下:
第二 略地之辦法

(甲)就於我軍攻取而得者
  (一)升立國旗 就其所得之城鎮營壘,升立國旗,宣揚軍威。
  (二)暫禁居民來往 於入城鎮之始,下令暫時禁止居民來往,派兵士守視通衢,俟一二日後,安民局設立,按戶發給執照後,始許通行。
     (說明):此因入城之始人心未定,暫禁其來往,一以便軍隊行動布置,二以免奸民乘機搶掠也。
  (三)繳收敵人軍器糧食 所有清兵軍器,概要繳交;其營中所積聚之糧食,亦要繳出,然後聽憑我軍安置之。
     (說明):此時清兵已失戰鬥之力,然慮其藏匿軍器糧食,仍然為患,故必嚴令繳出。
  (四)收取官印文憑及其文書冊籍,封府庫官業 官印文書等,恐其散失,宜收取之,交安民局保存。其府庫官業,則交因糧局收。
  (五)破監獄釋囚徒 破監獄,盡釋囚徒,諭以義師所至,滿洲殘刑峻法,一切掃除。諸囚中有無辜被禍者,皆復其自由。其有罪者,亦令自新,俾人民永不受苛法之苦。
  (六)設安民局 每縣設一安民局,立局長一人,局員十人,顧問員十人。局員擇用營中人或地方紳士;顧問員則皆以地方紳士充之,均聽命於局長。
  局中得雇用巡查若干名,其人數視地方之大小定之。
  安民局之事務,其急要者如下:
    (一)發布告 印刷安民布告,分貼當眾之地,使人民曉知我軍隊之大義。
    (二)編門牌 循街之方向,由東至西,由北至南,按門發牌,左單右雙,每街分左右,統計其戶數。

國父全集 二四二

(三)付通行照每戶發通行照一紙,每紙止許一人執用來往。(夜出者必攜街燈。)其執某戶之照出街,犯事為 該戶是問。
    (四)查戶口 由安民局派員,偕同地方甲長街正人等,清查戶口,每戶要實核其現在住居之人口,編載冊籍。
    (五)撫創痍 其居民有因兵事受傷損者,或破壞家屋物業者,賑恤之。
    (六)定流亡 居民有因兵事流離失所者,設法安置之。
    (七)詰奸宄 如查有為敵軍作奸細及為妨害我軍隊之行為者,捕獲送軍前究辦。查有強盜匪徒,擾害居民者,捕獲之後,重則送於軍前,輕則由局究辦。
    (八)防火害 命巡查周視,以防火警。其有存貯惹火之物者,尤要注意。
  (七)設因糧局 別有因糧局規則參照。
  (八)分別處待官吏 凡軍到即降之官史,保護其身家。願留營者,量才器使。願還鄉者,厚給資斧護送歸家。其抗拒至力盡始降之官吏,則僅予免死。其不降者殺。
  (九)招集地方精壯,編入軍隊 按照軍隊編制之法辦理。
  (十)相機防守 察看地方險要,分別防守。
  (十一)通報軍政府或就近大軍,候派員接理,以布新政。
(乙)就於義民響應者
 凡義民響應者,必將該處地方官誅戮,或捕送至軍隊之前,始為響應之實據。
 凡義民響應投到軍隊,即派兵隨往,辦理之法如下:
  (一)升立國旗 辦法詳上。
  (二)點收官印文憑及一切官業 辦法詳上。
  (三)設安民局 所有安民要務八項,悉如上辦法。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四三

  (四)設因糧局。
  (五)將義民編入軍隊 與義軍一體優待。
  (六)相機防守 詳上。
  (七)通報大營 詳上。
  (丙)就於敵之文武官反正來附者
 凡反正之官,必將其官印文書及具有永遠降服誓表,送到軍隊之前,始為反正之確據。
 凡有反正者,該文武官投到軍隊,即由軍隊派員與該地方官協同權理政事,以待軍政府接收後,改布新政。
 該反正之文武官,照現任之廉俸倍給之,至於終身。如其才可用,另有任使者,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

因糧規則
 第一 因糧局
  (一)每軍設因糧局,專司因糧之事。
  (二)因糧局因糧之標準,須每日以十人養一兵。凡軍行所至之地,因人民之多寡,以定駐軍之多少。
  (三)因糧局須設充公冊、收買冊、債券冊、收捐冊。除充公冊外,皆須用三聯單,分類處理。

 第二 因糧之法
 (甲)充公
  (一)一切官業。
  (二)反抗軍政府之滿洲官吏家產。

國父全集 二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