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條例
大學條例
規章
013/08/13
1924/08/13
59
大學條例第一條大學之旨趣,以灌輸及討究世界日新之學理技術為主;而因應國情,力圖推廣其應用,以促社會道義之長進、物力之發展副之。第二條大學之規模實質須相稱,其祇適於設一單科者,得以一單科為大學,其適於併設數分科者,得合數分科為一大學。第三條大學得設研究院。第四條大學除國立外,並許公立及私立。第五條私立大學須設定財團,有大學相當之設備,及足以維持該大學歲出之基金。第六條公立及私立大學之設置及廢止,須經政府認可。分科之增設或廢止亦同。第七條公立及私立大學均受政府監督。第八條大學得授各級學位。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428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十三 條 此項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其信用者,依律治罪。
第十四 條 本條例自大元帥核准施行。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註二) 核准日期不明。此為「民國日報」刊載日期。
公布大學條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大學條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大學條例
第 一 條 大學之旨趣,以灌輸及討究世界日新之學理技術為主;而因應國情,力圖推廣其應用,以促社會道義之長進、物力之發展副之。
第 二 條 大學之規模實質須相稱,其祇適於設一單科者,得以一單科為大學,其適於併設數分科者,得合數分科為一大學。
第 三 條 大學得設研究院。
第 四 條 大學除國立外,並許公立及私立。
第 五 條 私立大學須設定財團,有大學相當之設備,及足以維持該大學歲出之基金。
第 六 條 公立及私立大學之設置及廢止,須經政府認可。分科之增設或廢止亦同。
第 七 條 公立及私立大學均受政府監督。
第 八 條 大學得授各級學位。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民國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國父全集 四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