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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減成發薪情形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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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減成發薪情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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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減成發薪情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8/11

西元日期

1924/08/1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減成發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七號。

相關人名
葉恭綽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331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各軍嚴禁私造槍枝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為令行事:據廣東兵工廠廠長馬超俊呈稱:「竊維槍枝子彈,乃係殺人利器,私賣私鑄,律有明條。查本省除有兵工廠之外,並無政府許可製造軍實之特別機關,乃近有不法之徒,膽敢假藉軍隊名義,私製七九步槍,並冒刊廣東兵工廠製造字樣,四出發售,以圖厚利,或賣與民間,或接濟匪徒,殊屬膽大妄為,愍不畏法,若不嚴行禁止,為害地方,實非淺鮮。廠長有所聽聞,不敢緘默,理合備文呈請察核,伏乞明令禁止,並通飭各軍嚴拿究辦,以儆效尤,而維地方。」等情。據此,應予照准。合行令仰該部長通行各軍遵照辦理,並令飭該廠長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一五號。

核覆廣東教育廳廳長許崇清呈報該廳職員遵令減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呈、表均悉。表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六號。

核覆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報遵辦減成發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七號。

核覆法制委員會呈送兼職人員遵令減成支薪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八月 三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