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民國紀元前六年
丙午
一九○七年
冬
十二月初十日
一月二十三日
41
先生以革命風潮,日趨激烈,黨人徧布各地,若規制組織文告,各自為政,不能畫一,令人 眩惑,乃編制「革命方略」,由同盟會本部頒布各省會員,使義師發動時有所準繩。方略共分 十五項:(一)軍政府宣言;(二)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三)軍隊之編制;(四) 將官之等級;(五)軍餉;(六)戰士賞恤;(七)軍律;(八)招軍章程;(九)招降清朝 兵勇條件;(十)略地規則;(十一)因糧規則;(十二)安民布告;(十三)對外宣言; (十四)招降滿洲將士布告;(十五)掃除滿洲租稅厘捐布告。同盟會初成立時,並無宣言, 後即以革命方略之軍政府宣言代之。宣言略稱:「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 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 而已。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宣言以「驅除 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為綱。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四綱及三時期內容如次:
一、驅除韃虜 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 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刃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 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 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為滿奴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 族的國家,敢有為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 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 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 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 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 之。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 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 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 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憲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 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註四十八)後之建國大綱,實源於此。是時關於國旗之採用,經同盟會各會員提出多種旗式討論,先生主張以青天白日滿地紅式為國旗,青天白日式為軍旗。當時雖未決定,然自光緒三十三年(一九○七、丁未)以後,歷次革命,均懸此二旗。蓋先生堅主用此二種旗式,與主張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無異也。(註四十九)
(註四十八) 「國父全集」第一冊,二三三──二三五頁。
(註四十九)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國父年譜
上冊
0310-0313
十二月初十日(一月二十三日)黨人魏宗銓在醴陵西鄉被捕,尋就義於萍鄉。
萍、瀏、醴革命軍敗後,清軍統領袁坦即於十月二十九日駐兵上栗市,派防勇二哨,湧至魏宗銓家中,宗銓原屬溪望族,歷稱安栗鄉巨富,至是被洗刼一空;並勒令宗銓族長交出宗銓兄弟。經地方士紳之哀求,始准寬限二天,乃迫其族長,集族丁八十名組織團局,搜捕宗銓兄弟。清軍哨官王魁伍則駐宗銓宅中,長期坐索,即戚眷鄰居,均備受清軍蹂躪。是月初九日,清哨官吳某又領軍四五十名,將魏族尊長概行綑綁,逼令交出宗銓兄弟。宗銓之母劉氏年將半百,竟被褫去外衣,反縛本桿之以,撻上竹鞭繩索,瞬即氣絕。時宗銓兄弟匿姨母宅中,在近栗市之大凹上,聞母慘死,始決外逃。當夜沿山向醴陵出走,是日晨,至醴陵西鄉之鄧家店,早餐方畢,即被清軍探悉,捕送醴城,轉解萍鄉縣署,非刑鞫訊,判宗銘永遠監禁,宗銓則於次年正月二十三日就義於萍鄉大西門。妻劉氏於宗銓就義之日,嘔血數升,慘死尸旁。因同案入獄者共百餘人。(註四十七)
是年冬 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先生以革命風潮,日趨激烈,黨人徧布各地,若規制組織文告,各自為政,不能畫一,令人眩惑,乃編制「革命方略」,由同盟會本部頒布各省會員,使義師發動時有所準繩。方略共分
(註四十七)魏琦:「丙午萍瀏醴革命事略與先烈魏宗銓史實」。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六年(一九○六) 四十一歲 三一○
十五項:(一)軍政府宣言;(二)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三)軍隊之編制;(四)將官之等級;(五)軍餉;(六)戰士賞恤;(七)軍律;(八)招軍章程;(九)招降清朝兵勇條件;(十)略地規則;(十一)因糧規則;(十二)安民布告;(十三)對外宣言;(十四)招降滿洲將士布告;(十五)掃除滿洲租稅厘捐布告。同盟會初成立時,並無宣言,後即以革命方略之軍政府宣言代之。宣言略稱:「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宣言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為綱。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第二期為約法之治,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四綱及三時期內容如次:
一、驅除韃虜 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刃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為滿奴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
國父年譜民元前六年(一九○六)四十一歲三一一
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憲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註四十八)
(註四十八)「國父全集」第一冊,二三三──二三五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六年(一九○六) 四十一歲 三一二
後之建國大綱,實源於此。是時關於國旗之採用,經同盟會各會員提出多種旗式討論,先生主張以青天白日滿地紅式為國旗,青天白日式為軍旗。當時雖未決定,然自光緒三十三年(一九○七、丁未)以後,歷次革命,均懸此二旗。蓋先生堅主用此二種旗式,與主張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無異也。(註四十九)
(註四十九)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六年(一九○六) 四十一歲 三一三